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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有關事…

                         (2014年8月29日證監會公告〔2014〕40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於《決定》中取消的“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自《決定》公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申請。
     二、與“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有關的後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布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將對外公布。
     四、“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取消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製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最後更新:2017-01-14 13: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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