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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順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麵文件: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準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製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托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2.8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製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2.9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2.10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1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12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應當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2.13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4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15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6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等。
2.17 融資融券交易暫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8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製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9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製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製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製平倉或融券強製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低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4000戶。
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範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3.5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範圍。
3.6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複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3.7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3.8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3.9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的,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被實行特別處理和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五)權證的折算率為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餘額。
保證金可用餘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餘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餘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二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4.11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2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並向市場公布。
4.13 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4.14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采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隻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5.3 會員應當在每月結束後七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第六章 風險控製
6.1 單隻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複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6.2 單隻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複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範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最後更新:2017-01-14 13: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