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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西安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第一条 定义
  “快捷支付”是指持有甲方银行卡的乙方通过网站、电话、手机客户端及其他终端等方式进行网络支付时,首次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银行卡卡片信息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并在线签署快捷支付服务相关协议,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述信息发送至甲方且经甲方验证通过后,即可完成快捷支付签约及/或支付。签约后,用户再次使用快捷支付时,仅需经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账户进行安全校验(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等)并获得通过后,即可完成快捷支付。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独立机构,与银行建立业务关联,依托互联网在用户和商户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在线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 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必备条件
  1.使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支付时,甲方完成支付(即甲方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传来的用户付款指令,自指定银行账户付至付款指令指定账户)的前提条件是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有充足的可用余额。
  2.乙方选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进行快捷支付功能的银行卡绑定,应当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渠道如实输入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等信息,甲方可视为乙方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述信息提交甲方校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快捷支付服务。乙方授权甲方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该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经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交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甲方校对核验后建立乙方银行账号与第三方机构支付账户的绑定支付关系。
  3.甲方不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乙方如对甲方依据第三方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其所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
  5.为保护乙方权益,控制业务风险,甲方有权随时变更乙方开通快捷支付时通过甲方进行快捷支付时的身份验证方式。
  6.对于乙方投诉的支付订单超过180日赔偿时效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先拥有甲方银行卡,并遵守甲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2.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 向甲方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乙方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 向甲方提交的乙方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出自乙方真实意愿,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乙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 乙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甲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 设置的支付限额,及监管部门规定账户限额管理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甲方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在甲方允许的前提下,乙方可通过甲方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在规定的最大支付限额之内设置或修改快捷支付业务内单笔支付限额和单日支付限额。
  4. 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不得将本人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向他人透露, 否则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使用,如手机号码发生变化请及时变更,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经核查确认是乙方本人操作或乙方配偶、亲属、朋友或雇员、代理人等所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等司法机关认定系属其亲属使用该卡、或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该笔交易款项支付时的IP地址与持卡人往常使用的IP地址一致等情况,其它机器、网络信息一致的同样适用,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因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点击钓鱼链接,泄露交易密码或信息,木马病毒等情况。
  8.乙方不得利用快捷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乙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服务;(2)终止本协议;     (3)取消乙方的银行卡电子渠道使用资格。
  第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如下:
  1. 乙方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乙方自担。
  2 . 甲方接收到的第三方机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甲方无法扣款,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第三方机构协商解决。
  3.如乙方授权第三方机构向甲方传送的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等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乙方及第三方机构发生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第三方机构协商解决。
  4.在本协议下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购买(或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乙方与第三方机构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乙方选择并点击本协议下方“同意”按钮后,视同接收并同意与甲方签订《西安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协议生效。
  第八条 如甲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如需注销快捷业务,乙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甲方同意并在第三方机构成功注销成功后协议失效。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求修改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通过官方网站 www.xacbank.com公告方式告知用户,乙方应及时登录西安银行官方网站 www.xacbank.com浏览阅读。乙方如不同意修改内容,应解除本协议。乙方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视为接受变更。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最后更新:2016-12-28 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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