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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人壽交通工具綜合保險說明(20元)

陽光人壽交通工具綜合保險說明(20元)

保險名稱:陽光人壽交通工具綜合保險

本保險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保險合同采用電子保單形式訂立,保單號會通過短信形式下發至您的手機,電子保單將以郵件形式發送至您的郵箱。

投保人、被保險人

投保人:通過京東網上商城(www.jd.com)購買機票及此保險的用戶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符合該產品投保年齡且身體健康(符合乘機要求),並通過京東網上商城(www.jd.com)購買機票及此保險的用戶。

投保時間

如果您購買此保險,京東網上商城(www.jd.com)將在您機票購買出票成功後立即為您投保本保險。

保險保額

保險費:¥20/航段  保險費由京東代收後,每月銀行轉賬至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飛機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民航飛機)航空意外身故和殘疾,保險金額最高為50萬元。
輪船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輪船意外身故和殘疾,保險金額最高為10萬元。
軌道車輛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軌道車輛意外身故和殘疾,保險金額最高為10萬元。
乘客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最高賠付5000元。(200元免賠,70%給付)。

保險有效期間

保險有效期間本保險期間為七天,自您訂單約定航班起飛時刻起開始至第七日止,例如:9月1日12:00:00起飛,則保險生效期間為9月1日12:00:00至9月8日11:59:59截止,並以保險人係統記錄時間為準;

投保份數

在京東網上商城(www.jd.com),每張機票每個航班對應的被保險人限投保2份,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保

用戶須知:

保險生效後不可退;

如有需要,請詳細填寫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聯係地址,將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第三方網絡平台為您寄送保險費發票等相關憑證,不再單獨收取費用。保險定額發票僅作報銷憑證,不是保單憑證。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時,本公司對其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以保監會下發規定為準(不含飛機乘客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具體保險責任及其它未盡事宜請以《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陽光人壽附加交通工具醫療保險條款》為準。

 

投保、承保流程


理賠流程

撥打95510報案—提交證明材料—資料審核—核定理賠結論

理賠須知 

陽光保險公司理賠報案熱線95510,提供7X24小時服務。
請記住保單號碼或者提供被保險人的姓名和投保時所提供的證件號碼。
萬一出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出險後三日內向保險人(即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報案,陽光員工將協助您進行理賠。保險賠款將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過匯款方式支付。
請保存好一切與保險事故相關的證明和票據。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證明;

 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若被保險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應提供該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屍證明;

 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證明;

 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若被保險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應提供該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的資料或身體傷殘程度鑒定書;

 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申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

(三)意外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證明;

 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若被保險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經營客運業務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應提供該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的資料或身體傷殘程度鑒定書;

 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為交通工具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範圍介紹,具體保險責任及其它未盡事宜請以《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陽光人壽附加交通工具醫療保險條款》為準。


保全、退保流程

保全及退保事宜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辦理,本保險支持生效前退保,填寫申請時請仔細核對授權賬戶信息,退保金會以轉賬的方式支付到您申請退保時填寫的授權賬戶內。退保時告知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做撤單處理,如需協助請撥打客服熱線95510。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行為而導致打鬥或被襲擊、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7.5);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7.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7.7)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7.8)的機動車(見7.9);
(5)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見7.10)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6)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超載乘用車或客車;
(7)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於治安、軍事用途或從事貨物運輸期間;
(8)以駕駛為職業的被保險人駕駛交通工具期間;
(9)被保險人處於交通工具中專門用於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參加汽車特技表演、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1)被保險人猝死(見7.11)、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12)被保險人因精神行為障礙(見7.12)導致的意外;
(13)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見7.13)不在此限;
(14)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5)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詳見【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見7.14)。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行為而導致打鬥或被襲擊、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7.9);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7.10)、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7.11)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7.12)的機動車(見7.13);
(5)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見7.14)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6)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超載乘用車或客車;
(7)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於治安、軍事用途或從事貨物運輸期間;
(8)以駕駛為職業的被保險人駕駛交通工具期間;
(9)被保險人處於交通工具中專門用於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參加汽車特技表演、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1)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12)被保險人因精神行為障礙(見7.15)導致的意外;
(13)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見7.16)不在此限;
(14)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5)被保險人因腰椎病、頸椎病等椎體病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
(1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詳見【陽光人壽附加交通工具醫療保險條款】

保險查詢方式及投訴渠道:

登陸陽光官方網站://www.sinosig.com,“首頁>客戶服務>保單驗真與查詢>個人客戶意外險保單查詢”,輸入保單號、被保險人姓名、證件號、驗證碼即可;

如果您對我們的產品或服務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您可以:

(1)聯係陽光保險官網“在線客服”反饋您的意見;

(2)撥打陽光保險全國統一客戶服務和維權電話95510;

我們會在接到反饋後盡快處理問題。

銷售區域: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除青海及西藏外的所有中國大陸境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設有分公司。查看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附:產品名稱(條款名稱和宣傳名稱)及批複文號、備案編號或報備文件編號


最後更新:2016-12-24 2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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