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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人壽交通工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陽光人壽交通工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陽光人壽[2013]意外傷害保險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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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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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目錄


1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製
2.3 保險期間
2.4 保險責任
2.5 責任免除

3 保險費的交納

3.1 保險費的交納

4保險金的申請

4.1 受益人
4.2 保險事故通知
4.3 保險金申請
4.4 保險金給付
4.5 宣告死亡處理
4.6 訴訟時效

5 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續及風險

6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6.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6.3 年齡錯誤處理
6.4 合同內容變更
6.5 聯係方式變更
6.6 爭議處理

7 釋義

7.1 商業客運
7.2 乘用車
7.3 客車
7.4 意外傷害
7.5 毒品
7.6 酒後駕駛
7.7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7.8 無有效行駛證
7.9 機動車
7.10承運人
7.11猝死
7.12精神行為障礙
7.13非處方藥
7.14未滿期淨保險費
7.15有效身份證件
7.16周歲

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本公司”指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訂立的“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1 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附加合同、其他書麵協議都是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時間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所載為準。本公司自生效時起開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各項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保險金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製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2.3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保險期間最長不超過1年,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時與投保人的約定,在以下一類或幾類責任有效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1)乘坐飛機: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見7.1)的民航班機,自通過機場安全檢查時起至抵達目的地離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止;
(2)乘坐軌道車輛: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軌道交通車輛(包 括火車、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磁懸浮列車),自檢票進站時起至離開驗票口 時止;
(3)乘坐輪船: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輪船自踏上輪船甲板時 起至離開輪船甲板時止;
(4)乘坐客運汽車: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乘用車(見7.2) 或客車(見7.3)在車廂內的期間;
(5)自駕(乘)汽車:被保險人駕駛、乘坐非進行商業客運的乘用車在車廂內的期間, 或乘坐非進行商業客運的客車在車廂內的期間。
2.4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2.4.1 意外身故保險金 在約定的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見7.4)事故,並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按該類責任有效期間對應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2.4.2 意外傷殘保險金 在約定的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所列傷殘項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應的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該類責任有效期間對應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若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並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若合並事故發生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傷殘,可領取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則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但本次事故發生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傷殘,視同已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殘並身故,則本公司不予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本公司依據本合同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每類意外傷殘保險金最高以該類責任有效期間對應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額為限。
2.5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行為而導致打鬥或被襲擊、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強製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7.5);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7.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7.7)或駕駛無有效 行駛證(見7.8)的機動車(見7.9);
(5)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見7.10)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6)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超載乘用車或客車;
(7)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於治安、軍事用途或從事貨物運輸期間;
(8)以駕駛為職業的被保險人駕駛交通工具期間;
(9)被保險人處於交通工具中專門用於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參加汽車特技表演、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1)被保險人猝死(見7.11)、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 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12)被保險人因精神行為障礙(見7.12)導致的意外;
(13)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見7.13) 不在此限;
(14)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5)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見7.14)。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3 保險費的交納

3.1 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交清。

4 保險金的申請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麵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麵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意外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4.3.1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見7.15);
(3)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4)若被保險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應提供該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屍證明;
(6)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7)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8)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4.3.2意外傷殘保險金申請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4)若被保險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應提供該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由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的資料或身體傷殘程度鑒定書;
(6)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3.3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保險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保險金,被委托人還應提供受益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4.3.4補充通知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4.3.5身體檢查
除上述相關證明和資料外,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或鑒定。
4.4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本公司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30日內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本公司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5宣告死亡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死亡的時間,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本公司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4.6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續及風險
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合同(簡稱退保),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投保人有效身份證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投保人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6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會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6.3年齡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見7.16)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製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的規定。
6.4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麵的變更協議。
6.5聯係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係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麵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書麵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投保人。
6.6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7 釋義

7.1商業客運
指經政府相關管理機構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為目的的運輸經營活動。
7.2乘用車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中定義的乘用車,即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但不包括該標準中定義的專用乘用車(含旅居車、防彈車、救護車和殯儀車等)。
7.3客車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中定義的客車,即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商用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的汽車。但不包括該標準中定義的專用客車。
7.4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7.5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製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7.6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7.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7.8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3)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7.9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7.10承運人
指對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承擔運營、維護、管理等責任的運輸公司。
7.11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症狀後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的法律文件、醫療機構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文件、診斷書等為準。
7.12精神行為障礙
指屬於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本(簡稱ICD-10)》中第五章精神和行為障礙(疾病代碼F00-F99)所列疾病。
7.13非處方藥
指在使用藥品當時,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7.14未滿期淨保險費
其計算公式為“保險費×(1-附加費用率)×(1-保險經過天數 / 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本合同附加費用率為35%。
7.15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7.16周歲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附表一: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目錄

前言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1 神經係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1.1 腦膜的結構損傷
1.2 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1.3 意識功能障礙
2 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2.1 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2.2 視功能障礙
2.3 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2.4 眼瞼結構損傷
2.5 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2.6 聽功能障礙
3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 鼻的結構損傷
3.2 口腔的結構損傷
3.3 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4 心血管,免疫和唿吸係統的結構和功能
4.1 心髒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4.2 脾結構損傷
4.3 肺的結構損傷
4.4 胸廓的結構損傷
5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係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5.2 腸的結構損傷
5.3 胃結構損傷
5.4 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5.5 肝結構損傷
6 泌尿和生殖係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6.1 泌尿係統的結構損傷
6.2 生殖係統的結構損傷
7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7.1 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7.2 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7.3 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7.4 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7.5 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7.6 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7.7 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功能障礙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8 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 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複功能障礙
8.2 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複功能障礙

前言

根據保險行業業務發展要求,製訂本標準。
本標準製定過程中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以下簡稱“ICF”)的理論與方法,建立新的殘疾標準的理論架構、術語體係和分類方法。
本標準製定過程中參考了國內重要的傷殘評定標準,如《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符合國內相關的殘疾政策,同時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地區的傷殘分級原則和標準。
本標準建立了保險行業人身保險傷殘評定和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基礎,各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根據本標準的方法、內容和結構,開發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本標準規定了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的評定等級以及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原則和方法,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於評定由於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傷殘:因意外傷害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2.2 身體結構:指身體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體及其組成部分。
2.3 身體功能:指身體各係統的生理功能。
3 標準的內容和結構
本標準參照ICF有關功能和殘疾的分類理論與方法,建立“神經係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唿吸係統的結構和功能”、“消化、代謝和內分泌係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泌尿和生殖係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和“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大類,共281項人身保險傷殘條目。
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
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4 傷殘的評定原則
4.1 確定傷殘類別:評定傷殘時,應根據人體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情況確定所涉及的傷殘類別。
4.2 確定傷殘等級:應根據傷殘情況,在同類別傷殘下,確定傷殘等級。
4.3 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應根據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
4.4 多處傷殘的評定原則: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 說明
本標準中“以上”均包括本數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說明: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

1 神經係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1.1 腦膜的結構損傷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級
1.2 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顱腦損傷導致極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處於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1級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34),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處於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2級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34),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處於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3級
顱腦損傷導致中度智力缺損(智商小於等於49),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處於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4級
注:
① 護理依賴:應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來判斷護理依賴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製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③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需護理者;
(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或三項以上需要護理者;
(3)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一項或一項以上需要護理者。
1.3 意識功能障礙
意識功能是指意識和警覺狀態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續的覺醒狀態。本標準中的意識功能障礙是指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1級
注:植物狀態指由於嚴重顱腦損傷造成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活動,不能執行命令,保持自主唿吸和血壓,有睡眠-醒覺周期,不能理解和表達語言,能自動睜眼或刺激下睜眼,可有無目的性眼球跟蹤運動,丘腦下部及腦幹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2.1 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視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光線和感受視覺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狀和顏色等有關的感覺功能。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是指眼盲目或低視力。
雙側眼球缺失 1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5級 1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4級 2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3級 3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2級 4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1級 5級
一側眼球缺失 7級
2.2 視功能障礙
除眼盲目和低視力外,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還包括視野缺損。
雙眼盲目5級 2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5° 2級
雙眼盲目大於等於4級 3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10° 3級
雙眼盲目大於等於3級 4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20° 4級
雙眼低視力大於等於2級 5級
雙眼低視力大於等於1級 6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6級
一眼盲目5級 7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5° 7級
一眼盲目大於等於4級 8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10° 8級
一眼盲目大於等於3級 9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20° 9級
一眼低視力大於等於1級。 10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10級
注:① 視力和視野
級別
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準
最好矯正視力
最好矯正視力低於 最低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數)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數)
4 0.02 光感
5 無光感
如果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中央注視點為中心,視野直徑小於20°而大於10°者為盲目3級;如直徑小於10°者為盲目4級。
本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複者。
② 視野缺損指因損傷導致眼球注視前方而不轉動所能看到的空間範圍縮窄,以致難以從事正常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2.3 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外傷性白內障 10級
注:外傷性白內障:凡未做手術者,均適用本條;外傷性白內障術後遺留相關視功能障礙,參照有關條款評定傷殘等級。
2.4 眼瞼結構損傷
雙側眼瞼顯著缺損 8級
雙側眼瞼外翻 8級
雙側眼瞼閉合不全 8級
一側眼瞼顯著缺損 9級
一側眼瞼外翻 9級
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9級
注:眼瞼顯著缺損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2.5 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聽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聲音和辨別方位、音調、音量和音質有關的感覺功能。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2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3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3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3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4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且雙側耳廓缺失 4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4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5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且一側耳廓缺失 5級
雙側耳廓缺失 5級
一側耳廓缺失,且另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6級
一側耳廓缺失 8級
一側耳廓缺失大於等於50% 9級
2.6 聽功能障礙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 4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81dB 5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 5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 6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 6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41dB 7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 7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41dB 8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91dB 8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41dB 9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71dB 9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26dB 10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於等於56dB 10級
3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 鼻的結構損傷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級
外鼻部大部分缺損 7級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 8級
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8級
一側鼻翼缺損 9級
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0級
3.2 口腔的結構損傷
舌缺損大於全舌的2/3 3 級
舌缺損大於全舌的1/3 6 級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於等於16枚 9級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於等於8枚 10級
3.3 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是指語言功能喪失。
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8級
注:語言功能完全喪失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耳鼻喉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4 心血管,免疫和唿吸係統的結構和功能
4.1 心髒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胸部損傷導致心肺聯合移植 1級
胸部損傷導致心髒貫通傷修補術後,心電圖有明顯改變 3級
胸部損傷導致心肌破裂修補 8級
4.2 脾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脾切除 8級
腹部損傷導致脾部分切除 9級
腹部損傷導致脾破裂修補 10級
4.3 肺的結構損傷
胸部損傷導致一側全肺切除 4級
胸部損傷導致雙側肺葉切除 4級
胸部損傷導致同側雙肺葉切除 5級
胸部損傷導致肺葉切除 7級
4.4 胸廓的結構損傷
本標準中的胸廓的結構損傷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12根肋骨骨折 8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8根肋骨骨折 9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4根肋骨缺失 9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4根肋骨骨折 10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於等於2根肋骨缺失 10級
5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係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咀嚼是指用後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過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飲料以適宜的頻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喪失 1級
注:咀嚼、吞咽功能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5.2 腸的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90% 1 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75%,合並短腸綜合症 2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75% 4級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全結腸、直腸、肛門結構切除,回腸造瘺 4級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切除,且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5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於等於50% 7級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切除大於等於50% 7級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部分切除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瘢痕形成 10級
5.3 胃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全胃切除 4級
腹部損傷導致胃切除大於等於50% 7級
5.4 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代謝功能障礙是指胰島素依賴。
腹部損傷導致胰完全切除 1 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於等於50%,且伴有胰島素依賴 3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4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於等於50% 6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部分切除 8級
5.5 肝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於等於75% 2級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於等於50% 5級
腹部損傷導致肝部分切除 8級
6 泌尿和生殖係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6.1 泌尿係統的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雙側腎切除 1級
腹部損傷導致孤腎切除 1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缺失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閉鎖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閉鎖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切除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閉鎖 5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級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切除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8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8級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部分切除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狹窄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部分切除 9級
腹部損傷導致腎破裂修補 10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10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破裂修補 10級
6.2 生殖係統的結構損傷br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睾丸缺失 3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睾丸完全萎縮 3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睾丸缺失,另一側睾丸完全萎縮 3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完全缺失 4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道閉鎖 5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缺失大於50% 5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缺失 6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閉鎖 6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另一側輸精管閉鎖 6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雙側乳房缺失 7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切除 7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8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部分切除 9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破裂修補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睾丸缺失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睾丸完全萎縮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 10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閉鎖 10級
7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7.1 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雙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2級
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2級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2級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失 3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24枚 3級
一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3級
一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3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於等於50%,且口腔、顏麵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4級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於等於6cm,且口腔、顏麵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4級
麵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4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20枚 5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於25%,小於50%,且口腔、顏麵部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5級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於等於4cm,且口腔、顏麵部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5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等於25%,且口腔、顏麵部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6級
麵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且伴發涎瘺 6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16枚 7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12枚 8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8枚 9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於等於4枚 10級
顱骨缺損大於等於6cm2 10級
7.2 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單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6級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6級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8級
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10級
注:張口困難判定及測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並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正常張口度指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於4.5cm左右);張口困難I度指大張口時,隻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當於3cm左右);張口困難II度指大張口時,隻能垂直置入食指(相當於1.7cm左右);張口困難III度指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於食指之橫徑。
7.3 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雙手完全缺失 4級
雙手完全喪失功能 4級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喪失功能 4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90% 5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70% 6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50% 7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7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8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30% 8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於等於10% 9級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10cm 9級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10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麵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10級
注: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麵方式累加計算的結果。
7.4 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8cm 7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8cm 7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6cm 8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6cm 8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9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9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2cm 10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於等於2cm 10級
7.5 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雙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6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8cm 7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7級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7級
一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7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6cm 8級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於等於1/3 8級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8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8級
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8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4cm 9級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9級
雙足十趾中,大於等於五趾缺失 9級
一足五趾完全喪失功能 9級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於等於1/3 10級
雙足十趾中,大於等於兩趾缺失 10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於等於2cm 10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麵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10級
注:① 足弓結構破壞:指意外損傷導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②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指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足弓1/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結構破壞。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6 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1級
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1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1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1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2級
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2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3級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4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5級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5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6級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級
注:
① 骺板:骺板的定義隻適用於兒童,四肢長骨骺板骨折可能影響肢體發育,如果存在肢體發育障礙的,應當另行評定傷殘等級。
② 肢體喪失功能指意外損傷導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③ 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7.7 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脊柱結構損傷是指頸椎或腰椎的骨折脫位,本標準中的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是指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75% 7級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50% 8級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25% 9級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與肌肉或肌群收縮產生力量有關的功能。本標準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礙是指四肢癱、偏癱、截癱或單癱。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3級) 1級
截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2級) 2級
偏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 2級
截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 2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3級) 3級
偏癱(肌力小於等於3級) 3級
截癱(肌力小於等於3級) 3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於等於4級) 4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2級) 5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2級) 5級
單癱(肌力小於等於2級) 5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3級) 6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3級) 6級
單癱(肌力小於等於3級) 6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4級) 7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於等於4級) 7級
單癱(肌力小於等於4級) 8級
注:
① 偏癱指一側上下肢的癱瘓。
② 截癱指脊髓損傷後,受傷平麵以下雙側肢體感覺、運動、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門括約肌功能喪失的病症。
③ 單癱指一個肢體或肢體的某一部分癱瘓。
④ 肌力: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將肌力分級劃分為0-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麵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8 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 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複功能障礙
皮膚的修複功能是指修複皮膚破損和其他損傷的功能。本標準中的皮膚修複功能障礙是指瘢痕形成。
頭頸部III度燒傷,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8% 2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麵部皮膚麵積的90% 2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3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麵部皮膚麵積的80% 3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75% 4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麵部皮膚麵積的60% 4級
頭頸部III度燒傷,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5%,且小於8% 5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於等於50% 5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麵部皮膚麵積的40% 5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麵部皮膚麵積的20% 6級
頭部撕脫傷後導致頭皮缺失,麵積大於等於頭皮麵積的20% 6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頸前三角區麵積的75% 7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24cm2 7級
頭頸部III度燒傷,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2%,且小於5% 8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頸前三角區麵積的50% 8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18cm2 8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12cm2或麵部線條狀瘢痕大於等於20cm 9級
麵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6cm2或麵部線條狀瘢痕大於等於10cm 10級
注:① 瘢痕:指創麵愈合後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瘢痕或疤痕。
② 麵部的範圍和瘢痕麵積的計算:麵部的範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後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咬肌部。麵部瘢痕麵積的計算采用全麵部和5等分麵部以及實測瘢痕麵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麵積。麵部多處瘢痕,其麵積可以累加計算。
③ 頸前三角區:兩邊為胸鎖乳突肌前緣,底為舌骨體上緣及下頜骨下緣。
8.2 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複功能障礙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90% 1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麵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麵積的60% 1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80% 2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70% 3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麵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麵積的40% 3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60% 4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50% 5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麵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麵積的20% 5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40% 6級
腹部損傷導致腹壁缺損麵積大於等於腹壁麵積的25% 6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30% 7級
軀幹及四肢III度燒傷,麵積大於等於全身皮膚麵積的10% 7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20% 8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麵積大於等於全身體表麵積的5% 9級
注:① 全身皮膚瘢痕麵積的計算:按皮膚瘢痕麵積占全身體表麵積的百分數來計算,即中國新九分法:在100%的體表總麵積中:頭頸部占9%(9×1)(頭部、麵部、頸部各占3%);雙上肢占18%(9×2)(雙上臂7%,雙前臂6%,雙手5%);軀幹前後包括會陰占27%(9×3)(前軀13%,後軀13%,會陰1%);雙下肢(含臀部)占46%(雙臀5%,雙大腿21%,雙小腿13%,雙足7%)(9×5+1)(女性雙足和臀各占6%)。
② 燒傷麵積和燒傷深度:燒傷麵積的計算按中國新九分法,燒傷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燒傷指燒傷深達皮膚全層甚至達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燒傷事故不包括凍傷、吸入性損傷(又稱唿吸道燒傷)和電擊傷。燒傷後按燒傷麵積、深度評定傷殘等級,待醫療終結後,可以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皮膚瘢痕麵積大小評定傷殘等級,最終的傷殘等級以嚴重者為準。

最後更新:2016-12-24 2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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