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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調整部分商品售後政策:耳機顯卡等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

京東方麵近日對外表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使用後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等,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京東稱,為保證消費者和商家的合法權益,其據此調整了部分商品的售後政策,並在該商品詳情頁顯著位置標明。

對此,專家看法不一。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研究院院長李鳴濤認為,京東依據已經出現的惡意退換貨數據取消部分商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可以理解。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則向澎湃新聞表示,“無理由退貨是法律義務,對於消費者來說是權利,對於商家來說是義務。商家或平台不能以合同來規避法律,更不能以所謂的事先聲明規避自己的責任。”

京東網站上部分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

京東部分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

澎湃新聞在京東網站上發現,“AppleiPad mini4”、“貓王收音機MW-2”等京東自營商品,在“加入購物車”按鈕下麵標注了“溫馨提示·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字樣。而“海爾BCD-225SDICU1”冰箱等京東自營商品,則標明“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

京東方麵舉了耳機、顯卡兩個品類的例子。

京東方麵稱,耳機在使用後,因直接和耳朵接觸,可能存在細菌、病毒等,若退貨後再被使用可能影響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顯卡被使用後,商品價值貶損較大。

“因此,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我們調整了售後政策。”京東方麵稱。

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 ,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辦法》第七條明確,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專家:不能因噎廢食,讓大部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少量非法者行為受到損害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研究院院長李鳴濤向澎湃新聞表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因無法見到實際商品,設立“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製度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並且為了維護商家的合理權益,該製度也列舉了部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範圍,因此這項製度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照顧商家的合理訴求。個別消費者利用這一製度進行惡意消費的行為不應受到這一製度的保護。

李鳴濤認為,京東依據已經出現的惡意退換貨數據取消部分商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可以理解。“目前各個電商平台對於類似商品采取不同的退換貨規則,可以給消費者提供不同的消費選項,比如耳機類商品天貓等平台可以七日無理由退換貨,因此消費者可以有充足的選擇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則向澎湃新聞表示,京東此項規定取消了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屬於違法行為,歸於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新出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辦法,都明確了無理由退貨的類型和渠道,耳機等產品不屬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範疇。京東超出法律規定,單方麵終止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又因其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這種聲明歸於無效。”

朱巍進一步表示,很多人誤以為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性質屬於合同性質,隻要事先告知了用戶,並征求了用戶同意,就可以豁免商家承擔退貨的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誤讀。“無理由退貨是法律義務,對於消費者來說是權利,對於商家來說是義務。商家或平台不能以合同來規避法律,更不能以所謂的事先聲明規避自己的責任。”

對於實踐中存在的部分消費者,或者競爭對手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政策,進行欺詐、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朱巍建議,商家在平衡此類問題時,一方麵,可以按照信用體係,建立失信名單製度,對於欺詐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主,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依法向社會公示,不再向其提供服務和商品;另一方麵,消費者或其他競爭對手利用無理由退貨的欺詐行為,本身就是侵權和違約行為,平台完全可以通過另案起訴或其他合法渠道主張權利。

“那些欺詐平台的行為是犯罪行為,這與無理由退貨製度沒有直接關係。不能因噎廢食,讓大部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少量非法者行為受到損害。”朱巍表示。

最後更新:2017-10-08 02: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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