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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外掛是否構成犯罪?構成哪種犯罪?

2016年9月份,家住建湖縣的劉先生被朋友拉進了一個微信紅包群,但是他發現自己總是錯過紅包,而群裏有些人卻總是能輕鬆搶到,好奇之下,劉先生向別人打聽緣由,得知有一款搶紅包軟件。

劉先生花800元買了這個軟件,使用後發現這款外掛軟件最基本的功能是“自動搶紅包”,如果要增加更多功能,需要再花錢購買。因為嚐到了甜頭,他又花了一千多元購買了兩個新功能——“透視紅包”和“不搶最小包”。可是外掛用了沒幾天,劉先生發現手機有點不對勁,經常會卡,或者直接死機,他懷疑紅包外掛軟件有病毒,竊取了他手機裏的信息。擔心之餘,劉先生最終向轄區建湖沿河派出所報警求助。

這是江蘇建湖縣網警大隊王鳳華大隊長在“網絡生態安全治理——以微信外掛案件為視角”研討會上,為現場嘉賓分享的建湖網安部門破獲微信紅包外掛案的經過。

近年來,與微信外掛交織的黑灰產業情況愈加複雜,不僅嚴重影響用戶體驗,更衍生出大量下遊犯罪,破壞了微信生態安全,由此帶來的監管和輿論風險也在不斷增加。

微信外掛不光有此類搶紅包功能,也有微信多開、一鍵群發、點讚以及添加好友等功能。2015年12月,在騰訊守護者計劃安全團隊的協助下,廣州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案件,抓獲包括《果然叼》開發者和主要經營者在內的3名犯罪嫌疑人,該案涉案金額達3千多萬元。

還有一類外掛軟件具有群控係統的功能,即一台電腦控製上百台手機,同步操作,一鍵群控或分組控製,多賬號發朋友圈圖片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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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此類案件新型,目前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尚未形成統一認識,因此在對微信外掛的打擊過程中,法律適用成為困擾辦案人員最突出的難題,嚴重影響了對黑產人員的打擊力度和震懾效果。因此,當前亟需推動社會各界對此問題給予關注並加深認知,在網絡生態安全治理問題上形成共識。

“網絡生態安全治理——以微信外掛案件為視角”研討會,由騰訊網絡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與中山大學法學院網絡與信息犯罪研究中心在廣州聯合主辦。

現場邀請了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廣東、浙江、江蘇等地的實務部門專家以及騰訊公司的安全和技術專家,中國社科院、北京師範大學、中山大學、四川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以及廣東、浙江等地的知名學者及專業媒體等共計70餘人,共同圍繞微信外掛與網絡生態安全治理議題展開研討與交流。

騰訊公司安全管理部總經理朱勁鬆指出,擁有全球月活躍用戶超過9.63億的微信,已經成為了我們生活的一種方式,微信外掛帶來的惡劣影響將波及每一個個體:其不僅破壞了線上規則,對於傳統領域中國家與社會層麵的治理也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和挑戰。此類問題的解決既需要個案的處理,更唿喚製度建構頂層設計的全盤考慮,希望本次研討會能為未來騰訊在微信安全、生態、包括移動互聯網生態治理的過程中提供更多的參考意見。

微信外掛是否構成犯罪?

頭腦風暴正式開啟之前,由微信安全風控中心總監李海浩組織參會人員建立微信群,並在群中依次發了三次紅包,每次數量較少,都在幾秒鍾之內被搶完。其中,事前安排的使用外掛軟件的兩位嘉賓每個都搶到且分列手氣最佳。李海浩隨後向與會者現場展示了微信紅包外掛軟件的功能與原理,讓大家對微信外掛有了感性認識和切身體驗。

微信安全中心高級工程師Elon分析,微信外掛從技術上來看,一是篡改微信官方發布的二進製文件,二是修改微信係統的接口或邏輯返回到數據,模擬正常用戶點擊方式實現自動化操作,三是在模擬器上即非真實設備上安裝或運行微信客戶端,因其可以實現自動化、批量化的操作方式,諸如“多開”、“群控”、“虛擬定位”等。

微信反外掛聯合項目組項目經理楊翔宇表示,微信在對抗外掛方麵製訂了嚴格的線上規則,全力保證用戶的生態安全、使用安全以及社會秩序安全。微信外掛則打破了微信在功能和生態上的平衡,引發了木馬傳播、紅包賭博、惡意騷擾等一係列嚴重的安全問題。

微信外掛構成哪種犯罪?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的沈丙友處長主持罪名的選擇及量刑問題研討理論界以及實務界的法律專家,針對微信外掛究竟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具體罪名選擇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爭議聚焦於:

微信是否屬於《刑法》中規定的“計算機信息係統”?

微信外掛的功能在刑法中應當如何評價?是侵入、控製還是破壞?

微信外掛所侵犯的主要法益究竟是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還是特定的生產經營秩序?

騰訊公司網絡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高級研究員門美子提出,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刑事案件統計,微信在法律中應認定為計算機信息係統。對於製售外掛的行為,可以將其抽象為製作或者是提供某一種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程序。但不同的外掛有不同的技術原理,因此難以統一認定微信外掛到底是控製型的工具還是破壞型的工具。雖然目前的外掛案件,適用非法經營罪和侵犯著作權罪是較為常見的,但微信外掛侵犯計算機領域的社會秩序,才是外掛不同於其他商品罪核心的特征,因此以計算機犯罪認定全案比非法經營和侵犯著作權罪更為妥當。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沈括提出,網絡生態安全應該有一個體係化的思維。網絡安全或者是網絡生態安全有三個層麵的安全,一是技術要素層麵的安全,二是組織管理層麵的安全,三是在線內容的安全。結合微信外掛的案例,在技術要素層麵的安全視角來看,可以適用286條計算機信息係統狹義的罪名;如果從組織管理的層麵來看,目前不能排除非法經營罪的適用;在線內容的整體層麵,很有可能是侵犯著作權罪。不同的罪名在不同的情形當中都可能有適用的可能性,因此不能籠統拿出一個概念或者是籠統給出一個整體的方案。

南大學法學院胡陸生教授圍繞微信外掛案發表了自己的觀點:微信客戶端與服務器之間的聯係屬於信息係統。對於軟件外掛行為在刑法上是破壞還是控製行為,胡教授認為,目前不能認定它是一種破壞,因為係統完好運作,不管是硬件還是軟件,也不能說控製,可以理解為入侵,提供一個專門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的工具。對於案例中張某等人的行為胡陸生教授認為,不構成非法經營,可以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讚成法院的判決,認為應以提供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罪來判決。

中山大學的莊勁教授提出,微信外掛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微信的運營秩序,即微信的生產經營秩序,應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案例,虛擬網絡空間的秩序是社會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生產經營秩序不僅僅存在於實體空間中,也存在虛擬空間中,微信外掛破壞了微信在網絡空間中的生產經營秩序。而鑒於生產經營秩序由經營者來安排,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也有利於經營者保護自身權益。

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王誌祥教授與大家分享了網絡生態安全保護和刑事法的擴張。微信外掛本身是非法行為,不存在相對應的經過批準允許以後進行合法經營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定非法經營罪。王教授建議,基於網絡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司法解釋應采取降低入罪門檻和擴大範圍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喻海鬆法官點評了嘉賓發言後,針對2011年針對網遊外掛的複函,喻法官解釋了適用侵犯著作權罪的兩點理由:第一,外掛程序以源程序為基礎;第二,外掛程序的複製是百分之百的,但適用侵犯著作權罪仍存在一些問題。究竟什麼是控製、什麼是侵入、什麼是破壞?如果案件可定性為提供計算機信息係統工具罪,使用者是否構成使用計算機信息係統控製罪?諸如此類問題仍需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石磊副處長指出,網絡犯罪呈現的新問題、新類型案件特別集中,我們的思維模式需徹底更新,網絡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社會在網絡虛擬空間中、網絡狀態下的生態環境,對網絡生態的破壞,不僅影響到網絡行業的發展,也影響到網絡用戶。整治網絡生態環境還需要多管齊下。

案件實務與程序法研討

廣東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郭天武教授主持的案件實務與程序法研討,圍繞微信外掛類案件在實務辦理中存在的難點和在取證中的注意事項進行了討論。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沈丙友以海珠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例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對微信程序的增加、刪除、修改行為難以被認定為是對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破壞。而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或者提供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程序、工具罪較為牽強。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周征遠庭長總結了網絡互聯網犯罪的三個特點,即犯罪主體文化水平較低、年輕化、純正性網絡犯罪少。辦理該類型的案件還存有不少問題。首先,多數司法人員以及律師是沒有接受過網絡犯罪相應知識培訓,不了解網絡犯罪及網絡經濟新模式。其次,法律適用困難,立法支持力度不足。

本次微信外掛案件的沙龍活動,正是法律、技術和社會治理等多維度視角在具體問題上相互交鋒與對話的縮影。

一方麵,外掛通過篡改、增加、替換數據等動作,破壞產品技術規則,改變固有功能以實現不法目的,侵害了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及網絡空間的管理秩序,應當加大入罪打擊力度;另一方麵,以微信外掛為代表的新型案件,給現有刑法理論帶來挑戰,法律思維需要與技術元素更充分地融合關於計算機係統和網絡犯罪等概念的理解,應當與社會發展的時代特征相匹配,移動互聯網發展一日千裏,相關法律條文和釋法邏輯也應及時修訂或調整;此外,對網絡生態的破壞,不僅影響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更影響到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網絡生態安全問題比較複雜,不宜靠單一的法律和簡單的評判標準來解決,應當從法律、行政、行業和技術等多個角度多管齊下共同治理。此次研討會作為騰訊問道安全觀係列沙龍的第一期在微信的誕生地羊城問世,未來也將持續聚焦網絡安全與網絡犯罪議題,協同各界專家共商治理之道。

最後更新:2017-08-30 2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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