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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小稅種帶來大風險!案例解析:印花稅八大稽查風險點
案例1: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變化,如何繳納印花稅?
某企業2015年實收資本金額為1000萬元,資本公積為200萬元,該公司2015年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2016年6月該企業減少資本公積80萬元;2016年12月該公司又增加資本公積200萬元。
問:2016年該企業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解析:資金賬簿印花稅應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若上述公司資本公積先減後增之後由於未超初始金額,不用補貼印花稅。多貼部分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若超出則對超出部分補貼印花。
案例2:委托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某銀行2013年-2014年從事委托貸款業務,具體流程為:委托單位與該銀行先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委托單位委托該銀行將此筆款項貸給合同注明的甲公司,該銀行不承擔確保款項安全的責任,隻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然後由該銀行與甲公司(借款單位)簽訂委托貸款合同(上麵注明貸款金額)。
請問:委托貸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解析:
隻有企業與金融部門簽訂的借款合同才需繳納印花稅。
企業與金融部門簽訂的委托借款協議,以及企業與非金融企業簽訂的借款協議,均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征稅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案例3:電子“請購單”是否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
某電信分公司主要負責全省電信網絡手機銷售工作,該企業購機手機業務,通過用友財務軟件中的ERP係統與總公司通過電子“請購單”進行確認、付款,然後生成入庫單,總公司給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購單上明確一下事項:存貨編碼、存貨名稱、單位、數量、總部出貨單價、訂貨金額、需求公司(分公司)、采購公司(總公司)、調入倉庫。
請問:上述電子“請購單”是否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0〕994號)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因此,上述“請購單”所載內容具備合同要素,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是以電子形式簽訂的應稅憑證。符合以上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案例4:購銷合同收入的計稅依據是否含稅?
請問:工業企業,銷售環節和采購環節購銷金額是按含稅金額貼花還是不含稅金額?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方式分別是如何確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解析:
分兩種情況:
一是查實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如果購銷合同中隻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是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因為增值稅為價外稅,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因此不包含增值稅。
案例5:新車交接確認表是否屬於印花稅的應稅憑證?
某汽車銷售公司年銷售額約5億元人民幣,企業銷售環節未簽訂合同,但與購車主簽訂了新車交接確認表。確認表中含有買賣雙方的名稱、提車時間、金額、發票號、付款方式、車型資料等內容。
請問:上述確認表是否作為印花稅應稅憑證?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二、數量和質量;三、價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解析: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銷售汽車雖然未簽訂購銷合同,但如果買賣雙方簽訂的“新車交接確認表”中包含上述合同要素,則屬於“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也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應稅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案例6:受讓人持有兩份合同,是否均應貼花?
某企業簽署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讓人一份,受讓人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請問:受讓人持有的兩份合同是否均應貼花?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 )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帖花。”
第十一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解析:
印花稅針對一次交易合同隻貼一次花,如果受讓人為一人,對於保留的多份合同,仍然是一次交易行為,受讓人隻需代表簽約的企業方那一張合同貼花,另一份作為備份不用貼花。
反之,若另一份作為正本使用,則另需貼花。
案例7:未簽訂購銷合同的購銷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某企業與長期合作的客戶,購買器材未簽訂購銷合同,僅以交貨確認單上確認雙方購銷的金額及權利義務關係。
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解析:
隻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如有結算單據、交貨確認單,就應視同合同,繳納印花稅。
案例8:企業注冊資本未認繳,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某企業認繳資金為500萬,實繳資金為300萬元,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解析:
如企業並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按照會計準則結算,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暫不繳納印花稅,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後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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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24 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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