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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關關於在公路口岸啟用公路艙單有關事項的公告 - 常見問題

深圳海關定於2014年9月1日正式在深圳灣口岸開展公路艙單改革工作;進出境車輛實施艙單管理後,車輛及貨物進出境通關模式有所改變,具體如下:

一、通關模式變更

所有經深圳灣口岸進出境的公路貨運車輛,進出境前應向海關傳輸公路原始艙單(進口)和預配艙單(出口);車輛抵達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前,應向海關傳輸運輸工具進出境確報;未按照海關要求傳輸艙單及運輸工具確報的車輛,將無法在深圳灣口岸通關。


二、運輸企業備案和係統安裝

公路貨運企業作為公路艙單傳輸人,應向海關辦理艙單傳輸備案手續;2014年7月20日及以前公路貨運企業已在深圳海關備案的,無需再次向海關備案艙單傳輸。2014年7月21日及以後再深圳海關備案的公路貨運企業,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任一公路口岸海關通關科辦理艙單傳輸備案手續。

公路貨運企業可以使用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係統(QP係統)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及進出境報電子數據。辦理QP係統備案或授權的,應當在海關備案後,由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深圳分中心按照相關流程為企業辦理係統安裝等相關工作。


三、載貨清單

已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電子數據的車輛,無需在口岸通道投遞紙質《載貨清單》,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載貨清單》備查。


四、載運口岸清關、集中報關貨物進出境車輛及載運出口轉關貨物車輛通關流程

1.公路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電子數據

2.企業申報報關單、清單、出口轉關單

3.海關審核放行

4.公路艙單傳輸人在車輛進出境前1小時傳輸進境確報或出境確報

5.收到海關反饋的“確報成功”回執後通知車輛進出境

6.司機駕駛車輛行走口岸“公路艙單(報關、清單)”通道或“公路艙單(轉關)”通道,卡口放行的駛離海關監管場所,卡口不放行的按海關指引辦理相關手續。


五、載運進口轉關貨物進出境車輛通關流程

1.公路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公路艙單電子數據

2.企業申報報轉關單

3. 公路艙單傳輸人在車輛進境前1小時傳輸進境確報

4.收到海關反饋的“確報成功”回執後通知車輛進境

5.司機駕駛車輛行走口岸 “公路艙單(轉關)”通道

6.卡口放行的攜帶相關資料到海關轉關監管部門辦理轉關單實施、放行手續,卡口不放行的按海關指引辦理相關手續。


六.空車通關流程

1.公路艙單傳輸人在車輛進出境1個小時傳輸進境確報或出境確報

2.收到海關反饋的“確報成功”回執後安排車輛進出境

3.司機駕駛車輛行走口岸“公路艙單(空車)”通道

4.卡口放行的駛離海關監管場所,卡口不放行的按海關指引辦理相關手續。

 

最後更新:2016-12-28 06: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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