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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線上服務協議-拍檔代下單-馬士基 - 常見問題

 海運綜合服務協議

附件: 

海運線上服務協議-拍檔代下單-馬士基-20161222.docx


第一條 簽約主體及定義 
第二條 協議簽署及服務前提 
第三條 訂單及結算 
第四條 雙方義務 
第五條 保密和全責 
第六條 轉讓禁止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第九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代理人務必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以粗體下劃線標注的內容)。如果代理人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有疑問,請在後續操作之前向服務商進行詢問,服務商將向代理人解釋條款內容。如果代理人同意或接受本協議的所有條款請進行後續操作,否則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

 

第一條 簽約主體及定義

1. 本協議由深圳市一達通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服務商)與登錄阿裏巴巴國際站 www.alibaba.com,下稱“Alibaba網站”或“網站”)代使用海運綜合服務(下稱服務)的用戶(下稱用戶)簽署協議、下單並跟單的一拍檔代理人(下稱代理人)共同訂立。

2. 本協議所稱承運人,是指服務商按照本協議約定代理用戶選定、並委托其運輸貨物的船公司。

3. 本協議所稱物流輔助服務方,是指服務商按照本協議約定代理用戶選定、並委托其提供物流輔助服務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貨物倉儲、拖車運輸、報關服務、快遞服務的人。

4. 本協議所稱阿裏巴巴,指Alibaba.com的網站運營方及\或技術支持方,具體以用戶簽訂的相關協議為準。 

第二條 協議簽署及服務前提 

1. 本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正文、附件及所有已經發布的或將來可能發布的網站服務規則、物流價目表等文件。這些文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 代理人保證用戶對其的授權委托真實、合法、有效,其有權以自身名義與服務商簽署本協議,本協議對用戶具有約束力。

2. 當代理人點擊我已經閱讀並同意服務協議時或實際使用了本服務,本協議即開始生效,在之後的服務使用過程中代理人或用戶均應遵守阿裏巴巴國際站規則及本協議的約定,與服務相關的爭議、糾紛、投訴、訴訟均受本協議約束。

3.  服務商有權根據業務需要不時製定、修改本協議和相關規則等內容,並以網站公布的形式進行更新,不再單獨通知予代理人,調整後的內容將於公布之日或公布另行指定的日期開始生效。代理人應及時告知用戶,如用戶不同意相關修訂,請屆時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將視為已接受經修訂的內容,當與服務商發生爭議時,應以最新的約定內容為準。除另行明確聲明外,任何使服務範圍擴大或功能增強的新內容均受本協議約束。

4.  服務商依據本協議向用戶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用戶選定適合的物流公司及航線,代理用戶委托第三方完成貨物運輸、倉庫裝箱、代理報關、海運代訂艙、海運提單轉交等。

5. 用戶須為注冊地在中國大陸地區(或未來開放本服務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用戶,用戶應為依法成立、存續的企業。用戶資質不符合本款約定的,服務商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停止向其提供本服務,若因此給服務商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用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6.代理人簽訂本協議,即委托服務商有權依據貨物運輸的需求、或為達成本協議目的而代理用戶操作,此操作包括但不限於以服務商自己的名義或以用戶的名義、委托承運人或物流輔助服務方提供運輸服務或其他有關服務。 

第三條 訂單及結算

1. 物流服務訂單:

1.1代理人應保證其在創建物流服務訂單(下稱訂單)、委托訂艙過程中所填寫的貨物信息、收發貨人信息、報關信息、申報信息等真實且準確。有特殊服務要求的,代理人必須以書麵形式(例如:在訂單備注中列明)向服務商提出,並須獲得服務商同意。代理人理解並同意,因服務相關內容填寫不準確或不實所造成的一切責任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貨物訂艙不成功、無法清關、海關罰款、收貨人無法按時提貨等等),應由代理人承擔。

1.2代理人完成訂艙步驟後,需要向服務商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保證後續不會取消或修改訂單,保證金繳納標準按照代理人創建物流訂單時網站上顯示的為準。代理人代表用戶同意通過服務商的關聯公司深圳市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達通”)限製用戶在一達通賬戶下與保證金金額等額款項使用的方式進行上述保證金的凍結,若用戶在一達通賬戶下的款項不足時,用戶應及時向服務商補足差額部分,否則服務商有權拒絕在保證金足額凍結前向承運人訂艙。代理人保證上述保證金凍結的方式及金額已告知用戶並獲得用戶的同意。

1.3代理人如需對訂單進行更改,應提前以郵件形式向承運人申請且抄送給服務商,並須獲得承運人書麵同意。用戶知悉並同意,訂單更改承運人收取所產生的更改費由代理人與承運人進行確認,若運費顯示上調,用戶需補足運費差價(運費下調不退差價),上述費用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及一切責任均由用戶承擔。

1.4若代理人在提空箱前更改訂單,且更改事項為同一船舶下的目的港,免收更改費;若代理人更改櫃型(從40GP更改為40 HQ或從40 HQ更改為40GP),如承運人有所需箱形則免收更改費,但需按顯示運費補足運費差價(運費下調不退差價)。

1.5自網站上訂單狀態顯示為已凍結保證金時起,代理人取消訂單的,服務商不予退還保證金;若由於承運人原因未能按合理時間提供空箱或貨物未裝載至確定航次的,承運人確認後,服務商按照承運人的賠付標準向用戶進行賠付,賠付金額用於直接抵扣該訂單項下的物流費用,賠付標準以網站上展示的規則為準。

1.6代理人應清楚、明確地選訂增值服務、提貨服務、報關服務等,並根據所選擇的服務提供相關信息,以方便服務商安排提供相關服務。

1.7代理人應在指定的時間內如實提供各國海關在船開前需要的各類申報信息,申報信息必須真實、準確。

1.8代理人應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提單補料信息,承運人將根據代理人填寫的提單信息出具提單。船開後要求更改提單的,代理人必須在得到承運人的認可後前往更改;代理人理解並同意,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應由代理人承擔。

1.9代理人確認,代理人將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發出相關書麵指示(包括但不限於提單補料、電放保函、寄單委托書等),該等書麵指示為代理人的最終及全部意思表示,效力與原件等同,對代理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2. 費用結算:

2.1  代理人保證在簽署本協議前,已就物流費用(包括海運費、更改費等)金額獲得用戶的同意,並告知用戶上述費用金額為根據網站上填寫的貨物信息預估出的金額,實際費用金額可能發生變化,且用戶對此予以認可。

2.2   用戶應及時向服務商支付物流費用,服務商將在收到所有應付費用後,將提單按照代理人的指示進行送達。如經服務商同意先將提單送達用戶的,用戶應在賬單確認的次月15日前支付賬單項下的所有費用,否則視為違約。如未在次月15日前未支付完畢,代理人代表用戶同意一達通有權在次月15日起限製用戶在一達通賬戶下等額資金的使用,如用戶未在次月底前支付完畢,視為用戶同意一達通有權從被限製使用的資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費用並支付給服務商。

2.3   用戶通過登錄MO自助平台或采用服務商認可的其他方式支付費用款項:所需支付的美元費用項可按照服務商在對賬單中顯示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用人民幣進行結算;如需使用美元結算,則將款項匯至服務商指定的美元收款賬戶。

2.4 若用戶因對所需支付款項有疑問而未按時足額向服務商支付物流費用的,代理人應及時與用戶進行溝通並獲取用戶的認可且支付相關費用。否則,代理人應對物流費用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服務商有權向代理人追索。

2.4  用戶違反2.2條、2.3條約定的,服務商有權單方麵解除本協議,並有權不經另行通知單方扣押提單或其他相關運輸單據、直至用戶付清全部費用;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費用及對服務商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代理人承擔。

3. 提單送達

3.1   服務商將根據代理人選擇的方式送達提單,包括寄送正本提單或電放提單。

3.2  代理人選擇電放提單的,服務商會將電放提單發送到代理人在服務訂單中指定的電子郵箱地址;代理人選擇正本提單的,服務商會通過委托快遞將提單寄送到代理人指定地址,此種情況下,代理人應自行承擔由於快遞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4.發票開具

4.1  發票抬頭默認為用戶名稱;代理人負責確保發票開具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有義務在需要時配合提供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一般納稅人認定證書在內的所有材料。通常情況下,服務商將在提單寄送或發送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代理人指定的發票收件地址寄送發票。信息填寫錯誤造成的修改費用,應由代理人承擔。

4.2  服務商開具的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免稅)[衛曉霞1] ,發票開具後將根據代理人提供的開票信息和地址信息統一安排郵寄,用戶填寫收件地址有誤的,應自行承擔損失。 

第四條 雙方義務

1.服務商義務

1.1   服務商應按約定謹慎代理用戶選定承運人及/或物流輔助服務方,並依據本協議承擔相應代理責任。

1.2   服務商按約定訂艙並及時反饋訂艙信息、運輸相關信息、報關情況等服務相關信息。

1.3   服務商應按約定和相關服務規則(如有)規定,及時、謹慎、合理地提供各項代理服務及附加服務。

1.4   服務商收到代理人的更正通知後,應按約定及時變更信息及提供後續服務。

1.5   在服務過程中產生非正常費用的,服務商應通知代理人費用發生原因及費用類別及預估金額(服務商無法預估的除外),實際產生的金額以在網站上公布的費用對賬清單為準;代理人理解並同意,因用戶、代理人、行政監管、法律法規變化、及/或貨物自身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費用和損失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棄貨費用、滯港費用、目的港費用、共同海損等)均應由用戶全部承擔,用戶應按服務商要求及時向服務商支付上述非正常費用,若未及時支付,承運人、物流服務輔助方或服務商有權直接向用戶或代理人追索,代理人對上述費用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1.6  因為承運人、物流輔助服務商或任何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貨物損壞、丟失或毀滅的,服務商將參照法律法規、提單條款、及/或國際慣例、行業慣例等,協助代理人向承運人、物流輔助服務商或相關責任方進行索賠。代理人理解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服務商過失導致的賠付金額,最高不應超過每箱100美金。

2.代理人義務

2.1  按約定及時向服務商提供詳細、準確、真實、完整的貨物托運相關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貨物運輸要求、費用結算要求、貿易合同或信用證中和運輸及運輸單證密切相關的各類信息。

2.2  代理人應保證所提供的身份資料、貨物信息、運輸相關信息、報關信息、申報信息等一切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此類信息有誤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運輸或單證傳遞延誤或丟失、貨物損壞和滅失、各類罰款、對服務商、用戶、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等。

2.3  代理人如需對任何服務相關信息進行更改,應提前以書麵形式通知服務商;代理人理解並同意,由於信息更改不及時、不準確、不被接受、不符合操作實際、不符合監管要求、不符合服務規則(如有)要求等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均應由代理人承擔。

2.4  代理人應按約定及時安排貨物裝箱、單據和信息提交等操作。代理人理解並同意,因代理人未按約定操作而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應由代理人承擔。

2.5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收貨人未及時前往提貨的,代理人應盡快確認對該批貨物的處理意見,否則承運人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貨物進行相應的處理,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費用及責任均應由代理人承擔,代理人應及時或告知用戶及時按要求向服務商支付上述相關費用。

2.6代理人因對易碎易損或高價值貨物應自投保貨運相關保險,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對損失中超出上述1.7條所列賠償限額的部分,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 

2.7 代理人保證本協議的內容已事先與用戶溝通並獲得用戶的同意,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後果均由代理人承擔,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對相關保證金、費用的支付產生疑議或用戶拒絕支付相關保證金、費用等,代理人應負責妥善處理此事宜,並對服務商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密和免責

1.  雙方應對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各種商業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議定價格、貨物技術秘密等)予以保密,由於信息提供方原因已經公開的信息、或因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府要求、緊急狀況、為實現本協議目的等原因需披露的信息除外。

2. 雙方應保證其合法擁有履行本協議的一切必要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針對貨物、信息和技術的相關知識產權、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且不侵犯對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或權益;任何一方都應對其所有或經授權使用的權利之瑕疵導致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3. 代理人理解並同意,服務商僅在本協議約定範圍內承擔義務,對於運輸流程中各承運人、物流輔助服務商、或其他第三方的服務瑕疵或損害,不承擔任何明示或默示擔保責任。

4. 任何一方因為政府禁令,罷工,現行生效的適用法律或法規的變更,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風暴,停電,通訊線路中斷,他人蓄意破壞,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入侵或發作,電信部門技術、政策,政府管製等及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製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響網絡正常運營,從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的,各方互不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書麵形式通知對方,並向對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並在事件消除後協商恢複本協議約定義務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第六條 轉讓禁止

代理人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利益轉讓給與本協議無關的任何第三方,否則服務商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或拒絕提供服務;協議終止的,用戶仍應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費用,費用不足以彌補服務商損失的,服務商有權向代理人進一步追償。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代理人同意,服務商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予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的範圍僅限於服務商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與服務商處於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製之下的公司。服務商轉讓本合同應以書麵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代理人,轉讓應於通知中列明日期或通知當日生效。

2.代理人不得向服務商及其關聯企業之員工、顧問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財物、消費、款待或商業機會等)。一旦上述情形發生,雙方一致同意,服務商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並有權要求代理人賠償,賠償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的總金額、兩者中較高的一項;同時,服務商還有權通知阿裏巴巴根據國際站規則及或相關服務合同對代理人進行關閉賬號等處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因服務商原因導致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服務的,服務商應及時通知代理人。

2.  因代理人或用戶自身原因或貨物本身等原因造成服務商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貨物滯港、發生共同海損等,代理人或用戶應自行承擔一切損失和責任;因此導致服務無法履行的,服務商有權中止或終止服務或解除本協議,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都應由代理人或用戶承擔。

3.  代理人違反保證義務或有其他不誠信行為的,服務商有權解除本協議並向代理人索賠。

4.  因代理人違反本協議、《最後更新:2016-12-28 06: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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