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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銀行快捷支付協議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本協議由廊坊銀行(以下簡稱“我行”)與我行持卡人(以下簡稱 “您”)就廊坊銀行銀行卡快捷支付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的使用等相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您通過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確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本服務係指我行和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共同向您提供,將您的廊坊銀行銀行卡支付寶賬戶進行綁定,在支付寶渠道通過驗證支付寶賬戶完成款項支付的服務。
本服務適用於我行銀行卡。如銀行卡卡片發生換卡等情況,新卡不自動使用本服務,使用時需另行開通。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以 粗體下劃線標注的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何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相關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
您應確保您在使用本服務時綁定的銀行卡為您本人所有,且該銀行卡可正常使用,並確保您將您的支付寶賬戶與該銀行卡綁定且用其支付的行為合法、有效,未侵犯我行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權益;否則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損失的,您應負責賠償並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您開通本服務時,應當與支付寶訂立快捷支付協議,並在支付寶頁麵認真輸入認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姓名、銀行卡賬號、身份證號碼、在我行預留的手機號等(以下簡稱“認證信息”), 您同意我行對您開通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填寫的認證信息與我行預留信息進行校對核驗,並同意將您此次登錄的支付寶賬戶與該銀行卡綁定。我行驗證認證信息無誤後,我行即可根據支付寶的指令直接從該銀行卡中扣除相應款項直至我行收到終止綁定通知。 同時我行與支付寶保留隨時變更上述確認要素作為校驗標準的權利。
您承諾並保證您在開通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填寫的姓名、銀行卡卡號、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等個人資料真實有效,因您提供虛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您承擔。 如您取消綁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務或銀行卡銷戶、銀行卡掛失不補辦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將對應的信息傳遞給支付寶。
一旦綁定成功,您在支付寶網站或相關使用界麵輸入支付密碼及您所收到的手機校驗碼等支付寶相關安全驗證後,即視為您確認支付金額及該支付指令,並由支付寶轉交我行進行後續處理。您同意並授權我行按照支付寶的交易指令從您綁定的銀行卡賬戶中支付相應款項,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 屆時您不應以未在交易單據中簽名、簽名不符、非本人意願交易、未驗證銀行卡支付密碼、未驗證銀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您銀行卡餘額不足時,您知曉並同意我行將拒絕執行交易指令。
您應妥善保管該銀行卡、開戶戶名、開戶類型、與之相關的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在我行預留的手機號碼、固定電話、通信地址、數字證書、U盾、支付寶賬戶、支付寶密碼等一切相關信息及設備(以下簡稱“信息及設備”)。如您遺失上述信息或設備或變更相應信息,您應及時通知我行,以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因您泄露上述信息或遺失相關設備所致損失需由您自行承擔。
您確認並同意,我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或修改支付限額。您在使用本服務時需同時受我行和支付寶設置的支付限額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支付金額不應超過我行或支付寶設置的支付限額(以較少者為準,以下簡稱“支付限額”)。如實際支付金額大於支付限額,我行有權拒絕執行交易指令。您同意,我行有權根據交易安全需要,隨時調整本協議項下的相關交易規則和交易金額限製規定。
對於因下述任一情況導致對您的任何損害及產生的任何損失,我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因綁定的銀行卡餘額不 足或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導致我行未及時正確扣劃交易款項;
(2)因綁定的銀行卡處於被掛失、止付、注銷等非正常狀態導致我行未及時正確扣劃交易款項;
(3)因支付寶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相關服務中斷或延遲;
(4)我行根據本協議約定單方麵終止本協議。
本協議與我行銀行卡章程或協議相衝突部分,以本協議為準。
您不得利用本服務進行套現、虛假交易、洗錢等行為,且有義務配合我行進行相關調查、提供相關證據,一旦您拒絕配合進行相關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證據或我行認為您存在或涉嫌虛假交易、洗錢、套現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欺詐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我行有權采取以下一種、多種或全部措施:(1)暫停或終止提供本服務;(2)終止本協議;(3)取消您的用卡資格。
您同意,我行有權變更、暫停本服務,有權單方麵修改、終止本協議,並於執行前通過我行網站、營業網點、電子郵件、短信、報刊、語音電話等方式進行公告。相關公告經網站、營業網點、電子郵件、短信、報刊、語音電話等方式發布視為您已收到。 您在公告執行後繼續辦理支付寶快捷支付業務的,視同接受有關本協議、本服務修改、變更的內容。
本協議終止後,支付寶在協議終止前已接收並發送我行進行處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應承擔其後果。
您同意,如我行與支付寶終止本服務,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本協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 1 項約定方式解決:
1、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後更新:2016-12-28 0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