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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享A份额和合享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合享A: 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A份额。合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3、合享B: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合享A的本金、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B享有,亏损以合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B承担;合享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24、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和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5、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8、合享A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享A的申请,期间若合享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A的申购业务

29、合享A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合享B的开放日: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B的申购;在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B的赎回

31、合享B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的赎回份额(合享A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享A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A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A、合享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合享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享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A、合享B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以“2年分级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分级运作周期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布过渡期的安排及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享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A”)和合享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B”)。合享A与合享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下同)和前一日为合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合享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过渡期内接受合享B的赎回和申购申请。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A的申购、赎回以及合享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五章节“基金过渡期的安排”以及基金管理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的相关公告。

如在过渡期内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管理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合享A转为转型后的C类份额,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合享B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率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A类和C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过渡期结束日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享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合享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享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享A和每份合享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享A与合享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享A与合享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享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享A的开放期,如合享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享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享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享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享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合享A、合享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享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利差

其中,计算合享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享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享A的约定收益率,合享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享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享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享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合享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享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享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享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享A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享A的开放日安排以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11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为2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由于2016年9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13日)。合享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3月10日,合享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由于2015年9月11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以此类推。

自2016年9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10个工作日,则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10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A与合享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自2016年9月28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具体合享A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享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前3个折算基准日与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享A的第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享B的运作

1、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A与合享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的开放日安排以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基金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享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B享有,亏损以合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B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享A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合享B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享A与合享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自合享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享A的份额余额,T日合享B的份额余额,为第T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第T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A的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时,则合享A与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当时,则合享A与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自合享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享A的份额余额,T日合享B的份额余额,为第T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第T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A的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时,则合享A与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2、当时,则合享A与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合享A与合享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A与合享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在过渡期内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管理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合享A、合享B的份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

3、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

4、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1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享A的申请,期间若合享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A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过渡期时间将相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享A和合享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合享A与合享B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合享A和合享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享A与合享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享A不收取申购费,合享B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合享A不收取申购费,合享B的申购费用由合享B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过渡期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过渡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A、合享B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享A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享A与合享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合享A、合享B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享A、合享B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享A、合享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过渡期合享A、合享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享A、合享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合享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包括合享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A、合享B的巨额赎回。

2、合享A、合享B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过渡期合享A、合享B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合享A、合享B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合享A、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享A、合享B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享A、合享B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合享A、合享B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内,对于合享A、合享B的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同时,在过渡期合享B 的申购开放日,对于合享B 申购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过渡期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期间若合享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A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合享A、合享B的赎回以及合享B的申购结束后,因合享B净赎回过多、合享A赎回过少,导致合享A份额余额与合享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若届时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合享A的申购,并按照合享A的的份额余额较合享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合享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十一、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合享A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享A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享A份额数

T日合享B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享B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享B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基金财产。

T日合享A与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合享A、合享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合享A与合享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合享A、合享B赎回金额的计算

合享A与合享B的赎回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三、过渡期基金的运作安排

1、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合享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合享A、合享B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四、基金份额的比例确定

合享A与合享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比例确认具体规则见相关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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