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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2014)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釋義...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分級...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19
第六部分 基金備案...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折算...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資...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財產...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5
第二十二部分 違約責任... 87
第二十三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項... 9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9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後續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2013年2月17日中國證監會第28次主席辦公會議修訂通過,自2013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5、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6、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導致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0、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6、《業務規則》: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巨額贖回:本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指單個開放日(包括恒財A的開放日,以及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第2個、第3個工作日,即該日恒財A開放贖回、恒財B同時開放申購、贖回),依本基金合同約定的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原則進行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成交確認後,恒財A(包括恒財A強製贖回金額)及恒財B(如有)的淨贖回申請金額(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對應的金額)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轉型為“華富恒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後,指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4、元:指人民幣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7、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8、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4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0、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2、基金份額分級:指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穩健收益類份額(以下簡稱“恒財A”)和積極收益類份額(以下簡稱“恒財B”)兩級份額,兩者的份額配比原則上不超過7∶3
53、恒財A:指本基金的穩健收益類份額。恒財A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約定收益,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內每滿6 個月開放一次,接受申購與贖回申請
54、恒財B:指本基金的積極收益類份額。本基金在扣除恒財A 的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收益歸恒財B 享有,虧損以恒財B 的資產淨值為限由恒財B 承擔;恒財B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任一分級運作周期內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封閉期為24個月
55、對應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後各日曆月/年的對應日期,如後續月份、年份實際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延後至下一工作日
56、分級運作周期:本基金以24個月為一個分級運作周期,如24個月的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到期日延後至下一工作日。每個運作周期到期後符合規定條件,本基金繼續按照24個月分級滾動運作
57、開放期:指每24個月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恒財A和恒財B接受贖回與申購的期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工作日。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第2個、第3個工作日,開放辦理恒財A和恒財B的贖回業務,同時開放辦理恒財B的申購業務;贖回結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財B繼續開放2個工作日辦理申購業務;恒財B申購結束次一工作日起,開放辦理恒財A的申購業務,恒財A的申購開放2個工作日,期間若恒財A份額餘額接近、達到或超過恒財B份額餘額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恒財A的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恒財A或者恒財B的申購開放時間,但恒財A與恒財B的合計延長的申購開放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期到期前發布的公告為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贖回與申購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58、恒財A的開放日:指恒財A自任一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滿6個月的對應日(該日及該日的前後一日均需為工作日,如該對應日不滿足該條件,則順延至滿足該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但在每滿24個月的對應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為下一工作日),即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則不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而投資人可在開放期對恒財A進行贖回和申購操作(見第二部分釋義第57項)。恒財A折算日和開放日為同一個工作日。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決定順延開放申購與贖回的,其開放日為該影響因素消除之日後滿足上述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
59、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折算:指每24個月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終,對恒財A和恒財B進行折算,將各類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折算為1.000元,恒財A、恒財B的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
60、恒財A的開放日折算:恒財A的折算基準日,指恒財A自任一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滿6個月的對應日(該日及該日的前後一日均需為工作日,如該對應日不滿足該條件,則順延至滿足該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即恒財A的開放日對恒財A進行折算,將恒財A的基金份額淨值折算為1.000元,恒財A的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
61、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內,基金管理人在計算基金資產淨值的基礎上,采用“虛擬清算”原則分別計算並公告恒財A 和恒財B 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其中,恒財A 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日不包括恒財A 的開放日、任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是對兩級基金份額價值的一個估算,並不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獲得的實際價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
本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本基金以“24個月分級運作周期滾動”的方式運作。恒財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級運作周期內每6個月開放申購和贖回一次,即恒財A自任一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滿6個月的對應日(該日及該日的前後一日均需為工作日,如該對應日不滿足該條件,則順延至滿足該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但在每滿24個月的對應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為下一工作日),即任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不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而投資人可在開放期對恒財A進行贖回和申購操作。恒財B在任一分級運作周期內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恒財B在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開放期內接受贖回和申購申請。
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第2個工作日,恒財A和恒財B進入贖回和申購的開放期。開放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工作日。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第2個、第3個工作日,開放辦理恒財A和恒財B的贖回業務,同時開放辦理恒財B的申購業務;贖回結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財B繼續開放2個工作日辦理申購業務;恒財B申購結束次一工作日起,開放辦理恒財A的申購業務,恒財A的申購開放2個工作日,期間若恒財A份額餘額接近、達到或超過恒財B份額餘額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恒財A的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恒財A或者恒財B的申購開放時間,但恒財A與恒財B的合計延長的申購開放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期到期前發布的公告為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贖回與申購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如果在開放期贖回業務及恒財B開放期申購業務辦理結束後,因恒財B淨贖回過多,致使恒財B基金資產低於3000萬元,本基金不需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將於恒財B申購開放期的最後一日的次個工作日直接轉型為開放式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即“華富恒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分級運作終止,但轉型後基金的投資管理,包括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等均保持不變。
四、分級運作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個分級運作周期的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24個月的對應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到期日為該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第二個分級運作周期的起始日為第一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後的開放期結束日(分級運作周期到期後,恒財A和恒財B接受贖回與申購的期間的結束日)的次日(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到期日為該開放期結束次日對應24個月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到期日為該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以此類推。
例1.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4年1月10日(周五),基金合同生效日24個月對應日為2016年1月10日(周日)。假設2016年1月10日(周日)為非工作日,則第一個分級運作周期的到期日為該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2016年1月11日,即第一個分級運作周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第一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後的第2個工作日,進入恒財A和恒財B接受贖回和申購的開放期,如2016年1月20日為開放期的結束日,第二個分級運作周期的起始日為2016年1月21日,該日的24個月的對應日為2018年1月21日(周日),第二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為後一工作日2018年1月22日。即第二個分級運作周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其他分級運作周期的計算類同。
五、 基金份額分級及分類
本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穩健收益類份額(以下簡稱“恒財A”)和積極收益類份額(以下簡稱“恒財B”)。
恒財A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約定收益,本基金淨資產在扣除恒財A的本金及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歸恒財B享有,虧損以恒財B的資產淨值為限由恒財B承擔。基金管理人並不承諾或保證恒財A的約定收益,在基金資產出現極端損失的情況下,恒財A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會麵臨無法取得約定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本基金轉型為“華富恒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後,原恒財A轉為轉型後基金的C類份額,並適用C類份額費率結構及收費方式,即轉型後的C類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申購費用;原恒財B份額轉為轉型後基金的A類份額,並適用A類份額費率結構及收費方式,即轉型後的A類份額收取申購費用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轉型後基金的A類和C類費率及收費方式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六、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控製風險並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滿足恒財A份額持有人的穩健收益及流動性需求,同時滿足恒財B份額持有人在承擔適當風險的基礎上,獲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及募集金額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
八、基金份額發售麵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麵值為人民幣1.00元。
恒財A不收取認購費用,恒財B的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九、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分級
一、基金份額結構
本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恒財A和恒財B,所有份額所募集的基金資產合並運作。
恒財A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取約定收益,本基金淨資產在扣除恒財A的本金及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歸恒財B享有,虧損以恒財B的資產淨值為限由恒財B承擔。
二 、基金份額配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內,經登記機構確認後的恒財A、恒財B的份額配比原則上不超過7:3。
本基金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內,恒財A每滿6個月開放一次(但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除外),恒財B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在恒財A的每個開放日,基金管理人將對恒財A進行基金份額折算,恒財A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恒財A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在恒財A的單個開放日,如果恒財A沒有贖回或者淨贖回份額極小,本基金將以恒財B的份額餘額為基準,在不超過7/3倍恒財B的份額餘額範圍內對恒財A的申購申請進行確認;如果恒財A的淨贖回份額較多,恒財A、恒財B在該次開放日後的份額配比可能會出現小於7:3的情形。
三、恒財A的運作
1、恒財A的收益
恒財A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約定收益,年約定收益率將在每個恒財A的開放日前的第三個工作日設定,並於次日公告;
計算公式如下:
恒財A的年約定收益率(單利)= 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稅後)╳1.4+利差
其中,計算恒財A首個約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其後分級運作周期內的每個恒財A的開放日,基金管理人將根據該日前的第三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重新調整恒財A的年約定收益率。
視國內利率市場變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約定並公告首個恒財A的約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其後在每個恒財A的開放日前的第三個工作日確定恒財A下一個六個月封閉期內適用恒財A的約定收益率的利差值,並於次日公告。利差的取值範圍從0%(含)到3%(含)。恒財A的年約定收益率計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基金管理人並不承諾或保證恒財A的約定收益,在基金資產出現極端損失的情況下,恒財A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會麵臨無法取得約定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2、恒財A的開放日
恒財A的開放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及每個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個月的對應日(但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除外)。該日及該日的前後一日均需為工作日,如該對應日不滿足該條件,則順延至滿足該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決定順延開放申購與贖回的,其開放日為該影響因素消除之日後滿足上述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
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後的恒財A、恒財B進入開放期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具體見本部分的“四、恒財B的運作”中有關“開放期”的規定。
例2.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即也為一個分級運作周期的起始日)為2014年3月31日(周一),則第一個分級運作周期內恒財A的開放日分別為2014年10月9日(由於9月沒有31日,因此後移至2014年10月9日,滿足該日及該日的前後一日均為工作日的條件)、2015年3月31日(周二)及2015年10月13日(由於9月沒有31日,因此後移至2015年10月13日,滿足該日及該日的前後一日均為工作日的條件)。恒財A在其他分級運作周期開放日的計算類同。
3、恒財A的份額折算
(1)恒財A的開放日折算
恒財A的開放日折算基準日即為恒財A的開放日,本基金於該日對恒財A進行折算。
(2)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折算
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日終,對恒財A進行折算,將基金份額淨值折算為1.000元,恒財A的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
恒財A的基金份額折算具體見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四、恒財B的運作
1、恒財B的收益
本基金淨資產在扣除恒財A的本金、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歸恒財B享有,虧損以恒財B的資產淨值為限由恒財B首先承擔。
2、開放期
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第2個工作日起,本基金恒財A和恒財B進入開放期,開放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工作日。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第2個、第3個工作日,開放辦理恒財A和恒財B的贖回業務,同時開放辦理恒財B的申購業務;贖回結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財B繼續開放2個工作日辦理申購業務;恒財B申購結束次一工作日起,開放辦理恒財A的申購業務,恒財A的申購開放2個工作日,期間若恒財A份額餘額接近、達到或超過恒財B份額餘額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恒財A的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恒財A或者恒財B的申購開放時間,但恒財A與恒財B的合計延長的申購開放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期到期前發布的公告為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贖回與申購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3.恒財B的份額折算
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日終,對恒財B進行折算,將基金份額淨值折算為1.000元,恒財B的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
恒財B 的基金份額折算具體見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五、基金份額發售
在基金募集期內,恒財A和恒財B將分別通過各自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獨立進行公開發售。
六、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在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內,在恒財A 的開放日計算恒財A 的基金份額淨值;在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及開放期內分別計算恒財A 和恒財B 的基金份額淨值。
1、恒財A的份額淨值計算
基金合同生效後,假設T日為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內恒財A 的某一開放日或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設Ta 為自恒財A 上一次開放日次日(若T日為每個分級運作周期的第一個開放日,則上一次開放日次日為該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至T 日的運作天數(天數的計算規則按算頭算尾原則,下同),NVT 為T 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FAT 為T 日恒財A的份額餘額,FB 為T 日恒財B 的份額餘額,NAVAT 為T 日恒財A 的基金份額淨值,r為上一個開放日前的第三個工作日設定恒財A的年約定收益率。若Ta自該分級運作周期首日起算,則NAVA(T0)為該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個工作日恒財A 的基金份額淨值,若Ta自該分級運作周期的第一個開放日、第二個開放日和第三個開放日次日起算,NAVA(T0)為1.000。
(1)如果T 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大於或等於“NAVA(T0) ×FAT加上T 日全部恒財A 份額應計收益之和”,則:
NAVAT = NAVA(T0) ╳ (1+)
“T 日全部恒財A 份額應計收益”計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恒財A應計收益之和=FAT×NAVA(T0)×,(下同);
(2)如果T 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小於“NAVA(T0)×FAT加上T 日全部恒財A 份額應計收益之和”,則:
NAVAT=
2、恒財 B 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設NAVBT 為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T 日)恒財B 的基金份額淨值,恒財B 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NAVBT =
若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NAVBT≤0,則NAVBT=0。
恒財A、恒財B的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T 日的各類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3、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次一工作日、開放期內的恒財A、恒財B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在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外的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次一工作日及開放期,恒財A和恒財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級規則進行收益分配,兩級份額同漲同跌、各負盈虧,計算公式如下:
T日恒財A份額淨值=【T日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基金未扣除銷售服務費的資產淨值×(T-1日恒財A份額資產淨值/T-1日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基金資產淨值)-T日恒財A的銷售服務費】/T日恒財A份額數
T日恒財B份額淨值=【T日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基金未扣除銷售服務費的資產淨值×(T-1日恒財B份額資產淨值/T-1日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基金資產淨值)】/T日恒財B份額數
恒財A份額、恒財B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T日的恒財A及恒財B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內,基金管理人在計算基金資產淨值的基礎上,采用“虛擬清算”原則分別計算並公告恒財A 和恒財B 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其中,恒財A 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日不包括恒財A 的開放日、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恒財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日不包括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是對兩級基金份額價值的一個估算,並不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獲得的實際價值。
1、恒財A的份額參考淨值計算
基金合同生效後,假設T日為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內恒財A 的某一非開放日(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除外),設Ta 為自恒財A 上一次開放日次日(若T日之前恒財A在該分級運作周期內尚未開放,則Ta起始日為該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至T 日的運作天數(天數的計算規則按算頭算尾原則,下同),NVT 為T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FAT 為T 日恒財A的份額餘額,FB 為T 日恒財B 的份額餘額,NAVAT 為T 日恒財A 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r為上一個開放日前的第三個工作日設定恒財A的年約定收益率。若Ta自該分級運作周期首日起算,則NAVA(T0)為該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個工作日恒財A 的基金份額淨值,若Ta自該分級運作周期的第一個開放日、第二個開放日和第三個開放日次日起算,NAVA(T0)為1.000。
(1)如果T 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大於或等於“NAVA(T0) ×FA T加上T 日全部恒財A 份額應計收益之和”,則:
NAVAT = NAVA(T0) ╳ (1+)
“T 日全部恒財A 份額應計收益”計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恒財A應計收益之和=FAT×NAVA(T0)×,(下同);
(2)如果T 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小於“NAVA(T0)×FAT加上T 日全部恒財A 份額應計收益之和”,則:
NAVAT=
2、恒財B的份額參考淨值計算
設NAVBT 為恒財B 分級運作周期內任一日(T 日,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除外)恒財B 的基金參考份額淨值,恒財B 的基金參考份額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NAVBT =
若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NAVBT≤0,則NAVBT=0。
恒財A、恒財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T 日的各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恒財A和恒財B分別通過各自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獨立進行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投資人可參與恒財A和恒財B中的某一級份額的認購,也可同時參與恒財A和恒財B的認購。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分別對恒財A和恒財B進行多次認購,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應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恒財A和恒財B的份額初始比例控製等原因而部分確認某一類份額的認購申請,因此,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恒財A不收取認購費用,恒財B的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各類份額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各自類別的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製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請參看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
許撤銷。
第六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並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折算
一、在恒財A開放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頻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恒財A的每個開放日折算一次。
2、折算對象
折算基準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恒財A份額。
3、折算基準日
恒財A的每個開放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終,恒財A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 元,折算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恒財A的份額數按照折算比例相應增減。恒財A的基金份額折算公式如下:
恒財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財A的基金份額淨值/1.000
恒財A經折算後的份額數=折算前恒財A的份額數×恒財A的折算比例
恒財A經折算後的份額數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在實施基金份額折算時,折算日折算前恒財A的基金份額淨值、恒財A的折算比例的具體計算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5、基金份額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額折算方案須最遲於實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份額折算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在指定媒體網站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頻率
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2、折算對象
折算基準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恒財A和恒財B份額。
3、折算基準日
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終,恒財A和恒財B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 元,折算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恒財A和恒財B的份額數按照折算比例相應增減。恒財A和恒財B的基金份額折算公式如下:
恒財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財A的基金份額淨值/1.000
恒財A經折算後的份額數=折算前恒財A的份額數×恒財A的折算比例
恒財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財B的基金份額淨值/1.000
恒財B經折算後的份額數=折算前恒財B的份額數×恒財B的折算比例
恒財A和恒財B經折算後的份額數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在實施基金份額折算時,折算日折算前恒財A和恒財B的基金份額淨值、恒財A和恒財B的折算比例的具體計算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5、基金份額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額折算方案須最遲於實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份額折算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在指定媒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如果在開放期贖回業務及恒財B開放期申購業務辦理結束後,因恒財B淨贖回過多,致使恒財B基金資產低於3000萬元,將於恒財B申購開放期的最後一日的次個工作日直接轉型為開放式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即“華富恒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分級運作終止。
基金轉型後,原恒財A轉為轉型後基金的C類份額,並適用C類份額費率結構及收費方式,即轉型後的C類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申購費用;原恒財B份額轉為轉型後基金的A類份額,並適用A類份額費率結構及收費方式,即轉型後的A類份額收取申購費用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轉型後基金的A類和C類費率及收費方式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一、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恒財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級運作周期內每6個月開放申購和贖回一次,即恒財A自任一分級運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滿6個月的對應日(該日及該日的前後一日均需為工作日,如該對應日不滿足該條件,則順延至滿足該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開放申購和贖回,但在每滿24個月的對應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為下一工作日),即每一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則不開放申購和贖回,而投資人可在開放期對恒財A進行贖回和申購操作。恒財B在任一分級運作周期內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僅在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開放期進行贖回和申購。具體開放日的確定見招募說明書中有關示例內容。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決定順延開放申購與贖回的,其開放日為該影響因素消除之日後滿足上述條件的第一個工作日。
開放期的具體操作:開放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工作日。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的第2個、第3個工作日,開放辦理恒財A和恒財B的贖回業務,同時開放辦理恒財B的申購業務;贖回結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財B繼續開放2個工作日辦理申購業務;恒財B申購結束次一工作日起,開放辦理恒財A的申購業務,恒財A的申購開放2個工作日,期間若恒財A份額餘額接近、達到或超過恒財B份額餘額的7/3倍,提前終止恒財A的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恒財A份額或者恒財B份額的申購開放時間,但恒財A份額與恒財B份額的合計延長的申購開放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期到期前的公告為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贖回與申購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例3.2016年1月8日(周五)為一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第2個工作日進入恒財A和恒財B接受申購贖回的開放期,恒財A、恒財B的共同贖回日和恒財B份額申購日為第2個、第3個工作日即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13日,恒財B的後續申購開放日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因為1月16日(周六)和1月17日(周日)為非工作日,則恒財A申購日為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1月19日。
開放日或者開放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的時間為準。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在恒財A的開放日,恒財A贖回按照“未知價”原則,即恒財A的贖回價格以該開放日的恒財A折算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恒財A申購按照“確認價”原則,即恒財A的申購價格以該開放日折算後的基金份額淨值1.000元為基準進行計算;在開放期內,恒財A和恒財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級規則進行收益分配,恒財A和恒財B采用“未知價”原則,即恒財A和恒財B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恒財A在每個運作周期的前三個開放日,將以恒財B的份額餘額為基準,在不超過7/3倍恒財B的份額餘額範圍內對恒財A的申購申請進行確認,對所有恒財A的贖回申請予以確認。
在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後,開放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工作日。每個分級運作周期到期日後第2個、第3個工作日,開放辦理恒財A和恒財B的贖回業務,對恒財A、恒財B的全部有效贖回申請均予以確認;同時開放辦理恒財B的申購業務,贖回結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財B繼續開放2個工作日辦理申購業務,對恒財B的全部有效申購申請予以確認。恒財B申購結束次一工作日起,開放辦理恒財A的申購業務,恒財A的申購開放2個工作日,期間若恒財A份額餘額接近、達到或超過恒財B份額餘額的7/3倍,提前終止恒財A的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恒財A份額或者恒財B份額的申購開放時間,但恒財A份額與恒財B份額的合計延長的申購開放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如果在開放期贖回業務及恒財B開放期申購業務辦理結束後,因恒財B淨贖回過多、恒財A贖回過少,致使恒財A份額餘額與恒財B份額餘額的比例高於7/3,且若屆時恒財B基金資產大於等於3000萬元,則不再開放恒財A的申購,並按照恒財A的份額餘額較恒財B份額餘額原則上不超過7/3倍的要求,對恒財A的份額餘額按比例強製贖回,以滿足兩類基金份額的配比要求。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台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