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服务平台服务规则 - 常见问题
为规范国际物流服务服务商相关服务,保障国际物流服务服务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物流服务平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为《国际物流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国际物流服务
1.1 服务商应按约定订舱并及时反馈订舱信息、运输相关信息、报关情况等服务相关信息;1.2 及时、谨慎、合理地提供各项代理服务及附加服务,保证服务内容及价格的真实、透明。
二、用户使用规则
2.1 用户应保证其提交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1.1 订舱、预定信息真实完整。
2.2.2 报关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并准确提供所需有关单证、资料。
2.2.3 提单信息真实完整,需在截提单信息的时间前一次性提供。
2.2.4 反恐舱单信息真实完整,需在截止反恐舱单信息的时间前一次性提供。
2.2 用户应按协议及下述约定完成相关操作。
2.2.1 应在预期开航日期(ETD)前10天之前安排订舱。
2.2.2 开舱后截关前安排提空箱、装箱、进港;如需服务商安排拖车,应在订舱时明确选择委托服务商安排并且在做柜前2天通知服务商具体做柜时间。做柜时间不得晚于截关前2天,且不得晚于反恐舱单信息截止时间前0.5个工作日(做柜时间为拖车到厂开始装柜的时间)。
2.2.3 按照Shipping Order上的截放行条时间合理安排报关、放行;如需服务商安排报关,应在订舱时明确选择委托服务商安排并且在做柜前1天将报关资料寄到服务商指定地址,且最晚不得晚于截关前2天。
2.2.4 按照要求提供反恐舱单信息,不得晚于截关前48小时。如遇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以实际物流服务订单为准。
2.2.5 按照要求提供提单信息,不得晚于截关前48小时。如遇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以实际物流服务订单为准。
2.2.6 核对提单信息,要求在收到提单COPY件之后24小时确认。如遇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以实际物流服务订单为准。
2.3 用户应及时支付物流费用。
2.3.1 收到服务商发送的账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
2.3.2 如需开发票,应在收到账单后3个工作日提供开票信息:公司名称/公司纳税识别号/公司地址/公司联系电话/银行开户行及账号/开票金额。
2.3.3 使用银行汇款,付款成功后提供付款凭证。
2.4 如遇以下特殊情况,用户应积极配合、处理,避免扩大损失:
2.4.1 如遇特殊费用产生,积极配合确认及支付。
2.4.2如遇行政监管、或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造成的异常操作,用户应积极配合、处理。
2.4.3如因用户、或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异常操作,用户应积极配合、处理。
2.5 如因用户未能正常履行上述全部约定,导致操作无法正常进行、产生费用或损失扩大,将由用户承担。同时服务商可视情况给予用户处罚及要求用户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导致的:
2.5.1 客户提供的订舱信息、反恐舱单信息、报关信息、提单信息等错误,导致操作异常、或产生费用。
2.5.2 虚假订舱,导致舱位空置。
2.5.3 异常情况未及时沟通,导致操作无法正常进行。
2.6 服务商承诺
2.6.1 开放订舱后,如订舱信息无误,在不爆仓的情况下服务商确保船公司开始放舱后第一时间安排放舱。
2.6.2 提单信息递交后,服务商尽快提供提单copy件供用户核对提单信息。
2.6.3 船开后2个工作日且订单所有费用到账后,服务商寄出正本提单或者提单电放(不含正本提单已签发后再改电放的情况)。
2.6.4 服务相关承运人及其他服务商合作方,也应遵照本规则操作。
2.7 服务商根据用户委托内容和信息操作,因用户指示错误或不明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7.1 服务商依用户指示配合用户及船公司处理运输环节中的各项事宜,但对船期延时抵港、延时开船、中转、报关延误等非本服务商所能控制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不予承担。
2.7.2 在订单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服务商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查柜、改船、超期、压车、放空等)一律实报实销,由用户自行承担。
2.7.3 为确保舱位,用户应在订舱时将信息提供正确、完整。因订舱单填写错误或资料不全引起的货物不能及时出运,目的港错误,提单错误不能结汇,不能提货等而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纠纷、费用等均由用户承担。
2.7.4 用户拒付海运费、码头操作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时,服务商有权扣押、留置其货物及所有相关单证,用户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执行。
2.7.5 如果发生收货人弃货,或海关查实为非法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2.7.6 本服务商承接的货物为普通货物,如用户实际出运的货物为液体状/粉末状/一般化学品/纯电池/危险品等非普通货物,需在订舱时明确告知并提供MSDS,由服务商确认是否能承接,如未告知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2.7.7 运输至日本/美加/欧盟的货物或经欧盟中转的货物需在截关前48小时(如遇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以实际物流服务订单为准)提供完整无误的舱单信息(SI)。如不能提供或延时提供将导致柜子无法上船或目的港产生罚金;舱单(SI)信息要求一次性提供,如提供后更改信息将会产生费用,此费用实报实销,由用户自行承担。
2.7.8 货物若是原木包装,必须按要求安排熏蒸。若没有熏蒸造成退运、或目的港海关罚款等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2.7.9 如委托服务商安排拖车,请留意以下注意事项:
2.7.9.1 因船公司码头缺柜原因导致的异地提柜费用和外堆场预约费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2.7.9.2 如因用户原因返空产生的空箱费,超重费,压车费及其他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2.7.9.3用户最晚需在截关日期前2天安排拖车做柜,避免因不能及时报关而延误预配船期;
2.10 用户应在开舱后再安排做柜,如在开舱前提前做柜产生的柜租和舱租等由用户承担;如因海关查验导致柜子无法上船产生的舱租/柜租/改船名费等实报实销,由用户承担。
2.11 货物到港后如遇封条有破损,需收货人在提柜时向当地船公司索要纸质凭证,作为后续的索赔提供书面文件,否则视为货物安全到港。
2.12 依用户指示委托快递将提单、退税联、发票等文件寄送到用户指定地址,由于非服务商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快递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2.13 依用户指示开票,由于用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金额错误、抬头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2.14 因船公司、承运人、法律法规、政府等方面要求,服务商通知用户补充资料或附加操作,用户应遵照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2.15 用户应保证其自身、员工、合作方的操作合法合规且不侵犯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补充说明
3.1 服务商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制定、修改本规则相关内容,并以平台公告的形式进行更新,不再单独通知予用户,调整后的内容将于公布之日或公布另行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请届时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经修订的内容,当用户与服务商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约定内容为准。除另行明确声明之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规则约束。
3.2 关于其他未尽事宜,服务商及用户都应遵照《国际物流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协议》。
最后更新:2016-12-28 06: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