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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保险说明(20元)

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保险说明(20元)

保险名称: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保险

本保险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单号会通过短信形式下发至您的手机,电子保单将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您的邮箱。

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通过京东网上商城(www.jd.com)购买机票及此保险的用户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符合该产品投保年龄且身体健康(符合乘机要求),并通过京东网上商城(www.jd.com)购买机票及此保险的用户。

投保时间

如果您购买此保险,京东网上商城(www.jd.com)将在您机票购买出票成功后立即为您投保本保险。

保险保额

保险费:¥20/航段  保险费由京东代收后,每月银行转账至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民航飞机)航空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最高为50万元。
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轮船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轨道车辆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乘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元。(200元免赔,70%给付)。

保险有效期间

保险有效期间本保险期间为七天,自您订单约定航班起飞时刻起开始至第七日止,例如:9月1日12:00:00起飞,则保险生效期间为9月1日12:00:00至9月8日11:59:59截止,并以保险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投保份数

在京东网上商城(www.jd.com),每张机票每个航班对应的被保险人限投保2份,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

用户须知:

保险生效后不可退;

如有需要,请详细填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联系地址,将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第三方网络平台为您寄送保险费发票等相关凭证,不再单独收取费用。保险定额发票仅作报销凭证,不是保单凭证。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时,本公司对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以保监会下发规定为准(不含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具体保险责任及其它未尽事宜请以《阳光人寿和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阳光人寿附加交通工具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承保流程


理赔流程

拨打95510报案—提交证明材料—资料审核—核定理赔结论

理赔须知 

阳光保险公司理赔报案热线95510,提供7X24小时服务。
请记住保单号码或者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和投保时所提供的证件号码。
万一出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出险后三日内向保险人(即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案,阳光员工将协助您进行理赔。保险赔款将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过汇款方式支付。
请保存好一切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票据。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为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介绍,具体保险责任及其它未尽事宜请以《阳光人寿和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阳光人寿附加交通工具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保全、退保流程

保全及退保事宜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本保险支持生效前退保,填写申请时请仔细核对授权账户信息,退保金会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到您申请退保时填写的授权账户内。退保时告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做撤单处理,如需协助请拨打客服热线9551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见7.9);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见7.10)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超载乘用车或客车;
(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治安、军事用途或从事货物运输期间;
(8)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9)被保险人处于交通工具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猝死(见7.11)、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见7.12)导致的意外;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3)不在此限;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详见【阳光人寿和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见7.13);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见7.14)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超载乘用车或客车;
(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治安、军事用途或从事货物运输期间;
(8)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9)被保险人处于交通工具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见7.15)导致的意外;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6)不在此限;
(14)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5)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详见【阳光人寿附加交通工具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查询方式及投诉渠道:

登陆阳光官方网站://www.sinosig.com,“首页>客户服务>保单验真与查询>个人客户意外险保单查询”,输入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验证码即可;

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以:

(1)联系阳光保险官网“在线客服”反馈您的意见;

(2)拨打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维权电话95510;

我们会在接到反馈后尽快处理问题。

销售区域: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除青海及西藏外的所有中国大陆境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查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附: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最后更新:2016-12-24 2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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