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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疑似性騷擾男作家?同性性侵應與異性性侵同罪

相信最近大家都被郭敬明刷屏了,一位曾是郭敬明公司簽約作者的男作家李楓在微博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指出多年前郭敬明和自己睡在同一個房間時意圖對他進行性騷擾,但這位男作家不從遂作罷。

文章裏還指出,郭敬明性騷擾自己公司旗下的簽約男作者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他經常性騷擾、性侵犯男同事,無論對方是同性戀還是直男,都不放過,還有人因為不堪忍受性騷擾而離職。

該男作家還唿籲一切男性都不要接近郭敬明。

此文一出,旋即引起軒然大波,郭敬明帶著陳學冬、朱梓驍一起上了熱搜,甚至連帶他公司旗下的女作家笛安、落落也不能幸免被圍觀群眾扒了一番,郭敬明的影響力真的不容小覷。

大家都紛紛指責郭敬明人品爛,又把他抄襲發家的事情拿出來嘲了一番,還把他養金絲雀的文章拿出來回味了一番,並且點兵兵地列舉他到底有多少個好情人,而郭敬明隨後發了微博稱這位男作家純屬捏造已委托律師處理。

看到大家這麼關心郭敬明性取向和性生活,扒姬有所憂思,這是不是畫風越走越偏了?難道關注重點不應該是該名男作家疑似受到了性侵犯嗎?難道被同性性侵就不值得討論一下嗎?

如果這件事是真的,同性性侵問題真的應該受到社會的重視。

眾所周知,我國輿論氛圍對同性戀仍不太友好,之前發布的《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審核通則》更是把同性戀和非正常性關係等同,一切宣揚同性戀的內容都必須刪除。這使得同性戀維權在我國的發展舉步維艱,這個群體不得不繼續在人群裏隱藏起自己。

但是,國家不支持同性戀、輿論對同性戀不太友好,不代表同性戀就不應該存在,更不代表可以漠視同性性侵傷害。

李楓說郭敬明性侵男同事這件事,其本質上就是一件辦公室性騷擾、職場霸淩的事件,跟當事人的性別無關,無論是同性性侵還是異性性侵都是性侵,應該一視同仁。

然而,根據中國的刑法,“強奸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交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及其身心健康,對象不包括男性。”所以,即使出現了男子性侵同性的案件,在法律上也難以判罪處理,這使得男性性侵維權更加困難。

甚至有人會把男性受到性侵犯這種事情拿來調侃,大家會認為,這是不是在開玩笑,男性也能遭受強奸?其實,近年來社會上男性遭受性侵的案例十分常見。比如之前西安中院剛剛判決了一例男子猥褻同性案件,犯罪者一審獲刑兩年。本年8月份也曾爆出了一例大連22歲男生被駕校教練性侵,由於我們的法律裏沒有同性性侵的法律條例,犯罪嫌疑人隻是被拘留了10天。

這種種案例都在說明了,男性性侵因為舉證困難、很少會有實錘證據,受害人即便受到性侵了也有口難言,甚至會覺得這是恥辱羞於啟齒,所以一般會不了了之。但這不代表受害人沒有受到傷害,更不代表可以任由罪犯逍遙法外。

這一次郭敬明性騷擾男作家的事件,更加提醒了我們應該重視同性性侵案件,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受到性騷擾性侵犯都要第一時間挺身而出,不要覺得這是一件難堪的事情,感到羞愧的應該是罪犯而不是受害者。

台灣當局教育部門在2013年曾經推出了一條防同性性侵倡導視頻《如果早知道男生也會被性侵》,當時在網絡上引起了輿論熱議,視頻中受害者那一句“不要啦!傑哥”還一度成為網絡流行語。

這個視頻就對預防男性性侵起到了很好的正麵作用,它告訴我們,男性性侵很可能就潛伏在我們身邊,不可以忽視男性的性權利。誠然,在社會傳統觀念裏,男性向來作為強勢的一方,隻有他們脫人家的褲子,未曾想到他們也有可能被人家脫褲子,是時候扭轉這種觀念,告訴世人,任何人的性權利都應該得到保護,無論他是男性、女性還是跨性別,隻要他在性行為發生之前說了“不”,對方強製性繼續就是在強奸。

也希望更多受到過性侵的男士勇敢站出來,不要覺得這是一件羞愧的事,受到性侵是你的不幸而不是你的罪過,不是你不檢點、也不是你穿得少、更不是你愛走夜路,你沒有任何錯,一切的錯都在強奸犯身上。

最後更新:2017-08-25 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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