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與天天快遞之爭:電商平台的控製邊界何在?
在電子商務增長的推動下,中國物流業發展迅速,電商平台與物流間的糾紛日益增多,其背後是互聯網企業之間關於對數據控製權的爭奪。
劉曉春/文
電商平台與物流企業的糾紛,繼菜鳥與順豐之爭後,近日於京東與天天快遞中爆發。
7月19日,京東向平台商戶發出通知,因天天快遞在京東考核中綜合服務排名靠後,將從7月25日起關閉天天快遞物流接口;21日,京東推薦商家使用綜合服務質量較好的京東物流、順豐、中通、韻達、申通,將EMS、圓通、德邦、百世等公司排除在外;8月11日,京東發布公告稱將於8月21日終止與天天快遞和百世快遞的合作;17日,天天快遞宣布以不正當競爭的名義起訴京東,要求京東停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並賠償損失,法院已立案受理;18日,針對天天快遞起訴,京東物流回應稱將堅決應訴。
天天快遞對京東不正當競爭的指控,讓人想起不久前京東與天貓就商家“二選一”問題展開的論戰。
電子商務平台針對平台上利益相關方的各種行為和舉措,如何評價其正當性,依然是個充滿開放性的問題。
平台對於電子商務的“四流”——信息流、商流、資金流、物流能夠以及應當擁有何等程度的控製力,才是屬於維護正常競爭秩序可以容忍的範圍,雖然不見得能夠有涇渭分明的界限,但是從連續的個案紛爭中,可以試圖勾勒出其輪廓。
質疑與正當化
電子商務 “四流”中,作為交易撮合方的平台(京東也擁有龐大的自營業務,但是由於與外部快遞的關係不涉及自營業務,因此隻談京東作為第三方平台的角色)可以認為直接促成的是“商流”,而“物流”和“資金流”(支付工具)是支撐“商流”交易得以順利完成的基礎設施。
在選擇支付渠道方麵,電商平台的選擇權相對來說沒有太大爭議,比如京東平台上除默認的京東自有支付渠道外,還有微信、銀聯以及預付卡等選項,由於支付渠道涉及到平台基礎的技術設計層麵,很難想象支付寶可以主張京東拒絕使用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甚至壟斷行為。
支付渠道的選擇在其他領域也可能成為焦點,比如蘋果打賞抽成事件,就曾被質疑涉嫌捆綁Apple Pay並排斥微信支付,隨著蘋果應用商店接入微信免密支付,這一質疑也將失去事實依據。
為什麼京東此次與物流的衝突會引起軒然大波,即使京東聲稱是基於對特定快遞公司服務質量的評價而行使選擇權,依然被認為其心可誅?總結公開的評論以及事情的始末,歸結為三種原因。
首先,京東作為第三方平台,對快遞公司的選擇、評估和“淘汰”,實際是為入駐平台的商家和消費者作出決定。在消費者看來,物流公司的選擇和本身的服務質量,相對於京東平台較獨立,很可能不會因此影響到對京東的評價,也就不存在京東作為平台進行幹預的必要。
對於快遞公司質量的優劣,商家和消費者如果有足夠的能力通過用腳投票來進行評價,京東的幹預行為可能如很多評論者所言,恰恰傷害了商家和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其次,京東本次宣布停止與天天快遞與百世快遞合作,存在“突襲”嫌疑,如果這種行為並未事先通過合同或者平台規則的形式進行公示,從而使商家有所準備,那麼除了對快遞公司造成衝擊之外,也很可能對商家的長期經營安排造成幹擾。
比如,商家與天天或者百世簽訂了長期合作協議,京東的突然決定很可能給這些商家增加了額外的運營成本,也有單方麵修改協議之嫌。
再次,京東聲稱其決定存在合理基礎,是由於相關快遞公司服務質量未能達到平台要求, 2016年國家郵政總局的統計數據也可加以印證。
但是質疑者認為京東的依據是一家之言,在時間點上恰恰與蘇寧收購天天快遞相符,是以服務質量為由對競爭對手旗下物流公司進行排擠之舉。
總結下來,京東對快遞企業采取停止合作的舉措,並不見得可以直接斷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更不能在沒有實證資料的前提下認為京東是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不過,在具體行為方麵,如果對於快遞服務質量的管控是其真實出發點,京東的確存在很多改進之處。
更好的做法是,充分考慮並保護商家和快遞公司的合理期待,將對快遞公司的評估和選擇機製進行體係化、透明化的建構,並納入到與商家和物流公司等各利益相關主體的協議中去,令各方在開始合作之前能夠充分了解平台規則,確立合理的預期。
其次增加發布評估結果透明度,針對“有言在先、一視同仁”的平台規則,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數據支撐,一方麵可以增強公信力,另一方麵可以避免對排擠競爭對手、損害快遞企業聲譽的質疑。
如果事先公示一套體係化機製,體現出平台為提高消費體驗、捍衛自身商譽而做的物流合作方管理和監控意圖,商家和消費者未必會認為侵害到自身的選擇權。
數據安全合規化
從另一個角度看,京東停止與特定快遞公司的合作,似乎也並未完全剝奪商家和消費者的選擇權,後者可以在線下選擇天天或百世快遞,但物流信息無法直接展示在京東平台,一定程度上減損的用戶體驗而已。
在這個意義上,京東的停止合作還體現在對“信息流”的控製和關注上,此舉是在數據接口的層麵上切斷了聯係的可能性,有評論推測,京東的深層意圖是要防止用戶和交易數據落入天天快遞背後的競爭對手之手。
隨著《網絡安全法》的實施和輿論的高度關注,用戶數據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已經日漸深入人心,平台一方麵有義務構建完善的內部數據安全管理製度,另一方麵在輸出數據給合作方的時候,也對外部合作方使用數據的行為負有責任。
數據合規已成為互聯網企業拒絕交易的一個合理理由。在菜鳥和順豐、微信和華為的數據之爭中,都涉及到這個核心問題,一方在切斷或者拒絕提供數據交換接口時,以數據安全作為主要理由之一。
假設京東對通過數據接口獲得數據的快遞公司合規水平和能力產生合理懷疑,以此為由排除合作關係,有可能是比服務質量更可靠的理由。
商家和消費者可以通過用腳投票來評估服務質量,但是在數據安全方麵,恰恰由於信息的高度不對稱,無法準確判斷到底是誰泄露了自己的數據。
而物流數據往往涉及到地址、電話等個人敏感數據,應當設定更高的合規義務。如果真如有的評論者所言,“用戶在京東買一瓶飄柔洗發水,過幾天蘇寧就可能發來一條促銷短信賣清揚洗發水。”如京東能夠證明是特定的快遞公司將用戶數據不當泄露給第三方,那麼以數據安全未能合規為由結束與此類企業的合作,是完全合理的。
數據控製權之爭
數據之爭另一麵,是企業對自己合法獲取的數據有多大的控製權限。微信和華為關於調用用戶聊天記錄的控製權之爭,可以提供一個典型樣板。
假設華為通過用戶協議,取得用戶對於其聊天記錄的調用授權,即用戶本人的同意,那麼微信是否可以基於其對用戶信息的控製權而拒絕華為調用?一方麵涉及到微信對於其合法采集數據的權益,另一方麵是用戶對自身數據的支配權。
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權利構建和限製的基礎問題,還有待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來劃下權利鏈條的基本框架。
互聯網企業之間關於數據控製權的爭奪,由於缺乏基礎的界權和共享規則,可以想見還會爆發一係列的摩擦和衝突。並沒有必要把這些衝突視為洪水勐獸,而應將其當做凸現問題、從而漸進式探索和構建規則的契機。
基於一係列實踐的總結,可以從個人信息精細化授權、數據內部管理和對外分享機製、數據控製權的合理邊界、數據對競爭行為和壟斷的影響等方麵總結規律,通過衝突和平衡的動態進程,形成行業通用做法和企業最佳實踐,為體係化的規則建構提供基礎性的鋪墊。
(作者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最後更新:2017-09-02 16: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