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人壽交通工具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CTAA01-1
條款目錄
1 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製
2.3 保險期間
2.4 保險責任
2.5 責任免除
3 保險費的交納
3.1 保險費的交納
4 保險金的申請
4.1 受益人
4.2 保險事故通知
4.3 保險金申請
4.4 保險金給付
4.5 宣告死亡處理
4.6 訴訟時效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續及風險
6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6.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6.3 年齡錯誤處理
6.4 合同內容變更
6.5 聯係方式變更
6.6 爭議處理
7 釋義
7.1 商業客運
7.2 乘用車
7.3 客車
7.4 意外傷害
7.5 7.5 毒品
7.6 酒後駕駛
7.7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7.8 無有效行駛證
7.9 機動車
7.10承運人
7.11猝死
7.12精神行為障礙
7.13非處方藥
7.14未滿期淨保險費
7.15有效身份證件
7.16周歲
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本公司”指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訂立的“陽光人壽和順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1、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附加合同、其他書麵協議都是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時間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所載為準。本公司自生效時起開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本合同的各項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保險金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製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2.3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保險期間最長不超過1年,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時與投保人的約定,在以下一類或幾類責任有效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1) 乘坐飛機: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見7.1)的民航班機,
自通過機場安全檢查時起至抵達目的地離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止;
2) 乘坐軌道車輛: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軌道交通車輛(包
括火車、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磁懸浮列車),自檢票進站時起至離開驗票口
時止;
3) 乘坐輪船: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輪船自踏上輪船甲板時
起至離開輪船甲板時止;
4) 乘坐客運汽車: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乘用車(見7.2)
或客車(見7.3)在車廂內的期間;
5) 自駕(乘)汽車:被保險人駕駛、乘坐非進行商業客運的乘用車在車廂內的期間,
或乘坐非進行商業客運的客車在車廂內的期間。
2.4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2.4.1意外身故保險金在約定的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見7.4)事故,並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按該類責任有效期間對應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2.4.2意外傷殘保險金在約定的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所列傷殘項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應的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該類責任有效期間對應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若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並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傷殘,若合並事故發生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傷殘,可領取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則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但本次事故發生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傷殘,視同已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殘並身故,則本公司不予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本公司依據本合同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每類意外傷殘保險金最高以該類責任有效期間對應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額為限。
2.5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行為而導致打鬥或被襲擊、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強製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7.5);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7.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7.7)或駕駛無有效
行駛證(見7.8)的機動車(見7.9);
(5)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見7.10)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6)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超載乘用車或客車;
(7)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於治安、軍事用途或從事貨物運輸期間;
(8)以駕駛為職業的被保險人駕駛交通工具期間;
(9)被保險人處於交通工具中專門用於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參加汽車特技表演、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11)被保險人猝死(見7.11)、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
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12)被保險人因精神行為障礙(見7.12)導致的意外;
(13)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見7.13)
不在此限;
(14)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5)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見7.14)。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3、保險費的交納
3.1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交清。
4、保險金的申請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麵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麵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意外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4.3.1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見7.15);
(3)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4)若被保險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應提供該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驗屍證明;
(6)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7)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8)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4.3.2意外傷殘保險金申請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4)若被保險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進行商業客運的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應提供該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由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的資料或身體傷殘程度鑒定書;
(6)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3.3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保險金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保險金,被委托人還應提供受益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4.3.4補充通知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
料。
4.3.5身體檢查除上述相關證明和資料外,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或鑒定。
4.4 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本公司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30日內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本公司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5宣告死亡處理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死亡的時間,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本公司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4.6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5、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續及風險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合同(簡稱退保),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投保人有效身份證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投保人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6、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會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
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6.3年齡錯誤處理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見7.16)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製的,
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的規定。
6.4合同內容變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麵的變更協議。
6.5聯係方式變更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係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麵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書麵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投保人。
6.6爭議處理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7、釋義
7.1商業客運指經政府相關管理機構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為目的的運輸經營活動。
7.2乘用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中定義的乘用車,即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但不包括該標準中定義的專用乘用車(含旅居車、防彈車、救護車和殯儀車等)。
7.3客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中定義的客車,即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商用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的汽車。但不包括該標準中定義的專用客車。
7.4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7.5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製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7.6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7.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7.8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3)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7.9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7.10 承運人指對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承擔運營、維護、管理等責任的運輸公司。
7.11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症狀後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的法律文件、醫療機構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文件、診斷書等為準。
7.12 精神行為障礙指屬於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本(簡稱ICD-10)》中第五章精神和行為障礙(疾病代碼F00-F99)所列疾病。
7.13 非處方藥指在使用藥品當時,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7.14未滿期淨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保險費×(1-附加費用率)×(1-保險經過天數 / 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本合同附加費用率為35%。
7.15有效身份證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7.16周歲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最後更新:2016-12-24 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