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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肇事案,離開現場屬“逃逸”嗎

新京報約稿,刊載於該報2016年5月28日觀察家欄目

據新京報報道,27日3點左右,明星李易峰駕駛一輛臨時牌照已過期的白色蘭博基尼跑車,在北京朝陽區大郊亭橋北側撞上橋墩。目擊者稱,事發後車主並未第一時間下車,隨後迅速離開現場。李易峰工作室發出聲明,稱其因早上8點要到摩納哥工作,囑咐工作人員向交管部門報備,並為臨時牌照過期道歉。北京交管局方麵表示,將依法處罰此事。

這確實算不上一起嚴重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也無重大財產損失,但也不是純粹的單邊事故,因為確有路政設施被撞壞——北京市城市道路養護管理中心證實,被撞橋墩主體結構未受損,但橋梁泄水管被撞壞。該損失依法由保險理賠或李易峰自身承擔,並無異議,但這不是問題關鍵。

本案引發公眾關注的原因,應該與李易峰作為當紅明星的特定身份有關,但也不是單純的身份關注,或替李“心疼”豪車受損,而是這起小事故中的交通違法之處並不少,暴露了有些人對交通法規的不夠尊重。

首先,李易峰駕駛車輛的臨時牌照已過期,這相當於駕駛無牌照車輛,這樣的車輛本沒有路權,不應上路。依相關規定,該交通違法可處200元以下罰款但應記12分之最高罰分,並可以暫扣車輛,直到補辦牌照才能發還。

其次,李易峰還涉嫌肇事後逃逸。因為其撞上的橋墩屬公共設施,其是否有損壞,損壞有多大,應報警後在場接受事故調查,否則即涉嫌逃逸。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遺棄車輛逃離現場的行為。李的行為屬於棄車離開。按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處其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15日以下的拘留。

有人認為,李易峰事發後離開現場難以定性,因為道路交通法存在模煳地帶:其一方麵要求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又規定“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但本案不是後者所述情況,因為事發淩晨三點,被撞橋墩管理人員不在場,不存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的前提條件,因而並不適用。

其三,還有人懷疑李易峰為逃避醉駕才選擇逃逸,這可是存在刑事責任的更嚴重交通違法。這種懷疑因李易峰離境難以證實,但無疑會讓李易峰付出聲譽受損的代價:畢竟,事故發生時離其登機還有四五個小時,他初步接受警方調查,若不存在酒駕醉駕等嚴重違法情形,後續事宜征得警方同意,完全可以委托工作人員來代理,不一定會影響登機。

值得注意的是,遵守道交法規,沒人可以例外。明星作為公眾人物,隻有更加模範地遵守法規的義務。

李易峰在撞上公共設施後,哪怕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應及時報警,親自在場接受交警調查處理。要知道,作為當事人接受主管機關的調查和處罰,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借口工作忙或要登機出國等而交給工作人員來辦;即使案件處理確實會導致重大事務被耽誤,乃至因違約損失慘重,那是違法應付出的衍生代價。

最後更新:2017-10-09 17: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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