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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捐出股份後Facebook還跟自己姓,紮克伯格走上法庭

為了保證對公司的絕對控製權,現年33歲的臉書(Facebook)CEO紮克伯格將走上法庭。

這場預計將於9月26日開庭的訴訟,原被告雙方的爭論焦點是臉書董事會在批準增加沒有投票權的C類股票時,是否考慮了股東的利益。

C類股票的發行攤薄公司股份,對中小股東的利益有一定影響。臉書的一些股東認為,臉書董事、風險投資家馬克·安德森與紮克伯格在幕後聯手通過了這一決定,並未考慮其他股東利益。

而臉書的聲明則稱,發行C類股票符合臉書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

2015年12月,大女兒馬克斯(Max)出生,紮克伯格與華裔妻子普莉希拉·陳成立了名為“陳-紮克伯格倡議”的慈善基金,承諾將捐出700億美元(絕大部分都是持有的臉書股份)用於慈善事業。

為了保證在捐贈股份時不失去對公司的控製權,紮克伯格計劃發行不具有投票權的C類股票。換句話說,紮克伯格捐贈的股份都屬於C類股份,不影響其對公司的控製權。

臉書在2012年上市時,實行了雙重股權結構,即發行A、B兩種股票。A類股票是普通流通股,一般由公眾投資者持有。B類股票與A類股票享有相同的經濟權利,但是在投票權上一票相當於A類股的十票,一般由創業者、高管、公司員工或早期投資人持有。

A類普通股的持有者無法將A類股變成B類股,而B類普通股經過一定程序或者直接轉讓,可轉化為A類股。

雙重股權結構可以保證上市時,紮克伯格等創始人通過擁有更高的投票權對股東大會的決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從而確保對公司的絕對控製權。

事實上,臉書也是受到穀歌的啟發。2004年穀歌上市時引入AB股製度,隻有創始人謝爾蓋·布林、拉裏·佩奇和前CEO埃裏克·施密特三人持有B類股,其他公眾股東持有A類股,這種股權結構使得三人對公司的控股權超過50%。

雙重股權結構是新生代科技公司的一種發展趨勢。

在中國的科技公司中,百度首次在海外設立采用雙重股權結構的離岸公司,進而讓離岸公司赴美國上市。李彥宏等創始人共持有34%的B類股,再加上10倍投票權,保證了他們對公司的控製權。在公司赴美上市後,也能貫徹他們的經營理念。

京東2014年在美上市時,B類股的投票權是A類股的20倍。當時京東CEO劉強東持有21%股權,但擁有83.7%的投票權,將企業控製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證交所均允許上市公司采用雙重股權結構,而港交所遵循的是“同股同權”的原則,即投票權與其股權比例相當。

2013年,阿裏巴巴尋求在香港上市,當時馬雲僅持股7.43%,極低的持股比例意味著他有可能失去對阿裏的控製權。於是阿裏巴巴提出合夥人製,希望通過協議的方式,保證創始人在董事會中的席位,從而保障他們在公司的控製權。但最終被港交所否決,阿裏巴巴轉赴紐交所上市。

見習記者 李曦子

最後更新:2017-10-08 1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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