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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和李雨桐互懟!先別吃瓜了,來看看正確的法律人圍觀姿勢!

最近微博最熱的莫過於薛之謙和李雨桐的互懟大戰了,圍觀群眾真的是看得高潮一波接著一波。不明真相的群眾就是喜歡這種撲朔迷離的真相不明。

作為一個法律人,娛樂圈打架,一般人的表態應該是抬起高傲的頭顱,輕蔑地哼一句,貴圈真亂。

畢竟站邊哪一方都不好。

但是法律人還是要有法律人的立場的,在我們看來,這場互懟大戰從外觀上,很像是一場——公然的!有預謀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刑事犯罪!

從犯罪構成來說,薛之謙和李雨桐

很可能至少有一個會構成“誹謗罪”

我們圍觀群眾看的眼花繚亂,薛李雙方各執一詞,好像真相撲朔迷離。不管雙方孰是孰非,矛盾關係必有一假,必然是有一方說假話的,無論真相是李汙蔑薛騙錢騙感情,還是薛汙蔑李出軌敲詐勒索,又或者雙方都是在說謊,終究是有人在蓄意捏造事實損害對方名譽。

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是名譽權之爭。

所謂名譽權,簡單來說,就是社會評價,侵犯名譽權就是用非法的手段讓你的社會評價降低。

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手段有兩種,一是以侮辱方式,二是以誹謗方式。

誹謗與侮辱不同的是,侮辱是主觀負麵評價,但誹謗就純粹是客觀上捏造事實。

從雙方表現出來我們看上去的理性來看,這場戰爭涉及更多的應該是“誹謗”。

強調一下,隻有捏造才稱得上誹謗,披露真相並不是。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

本來侵犯名譽權還有個中間的緩衝地帶,就是民事侵權,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但是既然名譽權的實質是社會評價,那麼社會影響力越大,是不是名譽權侵犯地就越嚴重?而薛李之爭能量十足,所以雙方的社會影響力可以直接越過一般名譽權民事侵權階段上升到“情節嚴重”的領域,高調邁入刑事案件範疇。

所謂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

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

三是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那麼但凡薛李二人有一方造假說謊,那麼這個捏造事實必然無疑了。

那什麼情況才算“情節嚴重”?

兩高上述解釋也明確了一般情況下的三種情形: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

薛李他們二人的微博的閱讀量別說五千次了,五千萬次都有了。

就熱度而言,我覺得都可以衝出中國,突破亞洲,躋身世界熱度排行榜了。

構成誹謗罪,量刑幅度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所以如果薛李二人認為對方捏造事實誹謗了自己,損害了自己的名譽,起訴嘛,讓法律來解決嘛,一旦判定有一方構成誹謗罪坐牢,那不是對他名譽最大的損害了嗎?目的不是達到了嗎?畢竟有國家背書。

但雙方都非要在微博這個是非地爭個高下,會有結果嗎?

隻能說,貴圈的事,我們凡人真的不懂。

這時候可能會有人問,那麼既然構成犯罪,為什麼公安機關不介入?

公安機關沒法介入!

根據刑法規定,侮辱、誹謗罪屬於“不告不理”型的犯罪,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自訴罪”,就是如果當事人自己不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是不能夠直接立案偵查的,除非說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但二人怎樣也扯不上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所以必須要他們自己向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了後,對於這種網絡誹謗,證據上作為被害人有些是收集不到的,這時候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這時候公安機關才派上用場。

吃瓜群眾不要瞎起哄

你們也可能構成犯罪

都說看熱鬧的不怕事兒大,但看熱鬧的也可能自己惹事上身。網上那些站邊一方的網友也要小心了,你們隨時也可能構成違法犯罪,不要覺得反正不關你事,不關你事你參和什麼?

首先先分下類,現在站邊薛李雙方的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絕大多數,是不明真相型。另一種是少數,屬於知道真相型。

如果你是那個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可以選擇相信一方,也可以根據你自己的想法進行評論,但是不能有侮辱性的言論,不要忘了,侮辱和誹謗是並列的兩種侵犯他人名譽權的違法行為,你們以為沒事那是因為別人懶得理你,如果被侮辱的人跟你來真的,那說不定真的是要吃不了兜著走了。

其實想想,薛李都互懟成那樣了還是堅持不罵對方,主人公不罵人,罵人的任務就落到了粉絲的頭上嗎?那這些粉絲是不是有點分不清主次?

如果是那些個知道點真相的少數群眾,這時候你們要做的,要麼沉默,要麼實事求是,不要跟著瞎起哄,為什麼呢,因為上麵提到過的法律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在這個熱門話題下,隻要你隨便說一點違背事實的話都可能轉發上500次,閱讀量超5000,所以,你懂的!

文 | 禦史書童

來源 | 黃埔檢察

本期編輯 | 胡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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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10 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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