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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想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最終敗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敗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而這也意味著蘋果公司想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遭遇“滑鐵盧”,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新通天地公司)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

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339849號“IPHONE”商標,核準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製)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在最初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陳訴中,蘋果認為,“IPHONE”商標在第9類移動電話機商品上已經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法院給出的裁定書指出,蘋果公司用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的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後,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

雖然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手機等商品上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以現在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已馳名,一般公眾不致將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相聯係而損害其利益。

這樣的結果顯然是蘋果不能接受,隨後他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標異議複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並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而且根據蘋果公司的陳述,被異議商標於2007年6月才問世,並於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蘋果公司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為此,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後更新:2017-10-08 05: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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