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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華名譽侵權終勝訴,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自由

文編: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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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霍建華狀告網易娛樂及微博名為“函數公”的焦某某名譽侵權一案經法院終審勝訴,獲得道歉與賠償。眾網友拍手稱讚。言論自由公眾人物遭名譽侵權頻頻發生,上訴也效果甚微。是有意還是無意?這其中又有哪些要注意的雷區?

頭圖:

一、霍建華名譽侵權終勝訴,用三年力證清白

今天(10月28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布了一則案件播報,2015年霍建華狀告網易娛樂及微博名為“函數公”的焦某某名譽侵權一案經法院終審勝訴,法院終審判定被告言論構成侵權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霍建華13萬餘元。

事件起因於2015年,名為函數公的作者在網易發布了一篇文章說“H”姓男星在橫店嫖娼,後來在微博直指H姓男星就是霍建華,此時立即引起網友熱議,而且波及麵比較大,緊接著霍建華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

新媒體快速發展起來後,信息的傳播更快更廣泛。一些人為了博眼球,獲得關注,選擇極端方式,發布一些似是而非的尤其是以明星為話題的內容。由於相關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對法律的了解較少。很多人謠言發布者都懷有投機心理,認為明星不會糾纏於這些造謠,因為一旦走上法律程序,搜集各種證據,不僅耗時,而且花費也不小。

想當年大明星阮玲玉因為流言的傷害自殺,勿自由,寧死。現在是法製社會,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聲譽,是很多明星的第一選擇。

這其中有成功的案列:

如2016年4月7日,微博用戶袁某在其賬號“EC品牌觀察”上登載博文,借用網上熱火的“江南皮革廠“的段子,直指黃曉明“吃喝嫖賭”、“欠下了3.5個億,帶著他的baby跑了”,並稱黃曉明是“王八蛋老板”,暗示黃曉明和其代言的“東虹橋金融在線”兌付危機有關係,該微博一經發出得到大量轉發。12月20日,黃曉明起訴微博用戶侵犯名譽權一案在北京海澱法院一審宣判,黃曉明勝訴,法院責令涉事微博用戶袁某向黃曉明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加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6萬多元。北京海澱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發文,黃曉明本人轉發,稱“隻希望這個世界多一些善意”。

2017年3月15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官方微博”發布了關於伊能靜名譽維權係列案件的律師聲明,稱“麻辣婊哥”、“娛老板”、“雜文作家王聖強”等相關營銷號,先後不斷通過微博發表了大量持續重複的嚴重侮辱、惡意誹謗的言論,伊能靜忍無可忍,於2015年6月25日在微博上發布一封律師函,正式提起法律訴訟。在伊能靜訴諸法律途徑後,經由經海澱法院審理判決確認,其言論構成對伊能靜女士名譽權的侵犯,判處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伊能靜女士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3800元整。

但更多的是取證不易或者申訴時間較久等原因,即使發布了律師函或者報案,最終也是不了了之。像霍建華也是曆經三年,兩次審判,最終勝訴。

二、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要有一定的限度

當今社會是一個網絡及自媒體高度發達的時代,人人都可以在網絡平台上發表自己就某些人或事情的看法。但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自己發表的言論是否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廣大民眾包括具有相當文化層次的公眾人物在對名譽權保護問題的認識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對明星的名譽權保護來說,就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

1、就言論的內容來看,到什麼程度或者以什麼標準來判斷是否算侵權?就這個問題,以下兩個結果相反的案例也許能給我們一些啟示。

案件一:董潔經紀人VS潘粵明

2012年12月,潘粵明訴至法院稱,董潔其經紀人任佳鶯在新浪微博等網絡上,以”董潔工作室團隊“的名義,發布所謂的《董潔工作室》聲明,聲稱潘粵明故意散布關於董潔的傳聞,捏造潘粵明“嗜賭成性”等虛假事實,指責潘粵明的人格。同時,申江公司采訪任佳鶯後,在其發行的《申江服務導報》上用整版篇幅刊載了以“董潔指責潘粵明嗜賭、搶房、不管兒子、負債類類”的文章(以下簡稱“《董》文)。故,潘粵明起訴任佳鶯、申江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名譽侵權,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經法庭查明事實後認為,從《董潔工作室聲明》的內容來看,其指責潘粵明抹黑董潔等問題,但在現有證據均不能證明潘粵明存在文中指責的行為。就證明力而言,也不能證明潘粵明嗜賭成性。因此上述聲明對潘粵明的指責沒有事實依據,客觀上會造成潘粵明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侮辱、誹謗。

案件二:汪峰VS“中國第一狗仔”卓偉

2015年4月,卓偉在其個人新浪微博上分享了“全民星探”發布的名為“【獨家】章子怡汪峰領證蜜月會友婦唱夫隨”的文章,並標題為“賭壇先鋒我無罪,影壇後媽君有情”。該微博在網絡上迅速被傳播,傳播範圍甚廣。汪峰認為卓偉在其個人微博上以“賭壇先鋒”對汪峰進行侮辱誹謗,已經嚴重侵犯了汪峰的名譽權,遂訴至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汪峰曾多次在境外賭場活動並經多家媒體報道,賭博一事並非無中生有。根據分析“賭壇”一詞並不意味著給予汪峰法律意義上的否定評價。而“先鋒”一詞更近於一種修辭上的表達,該表達雖有一定誇大的成分,但本身並無侮辱或誹謗的內容。“賭壇先鋒”一詞難以認定構成對汪峰的侮辱或誹謗。

根據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判斷名譽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首先需要判斷該訟爭的言論是否屬實。其次,就需要再行判斷基本屬實的言論,是否使用了貶損性、侮辱性的語言,是否有悖通常的價值評價標準。如果以上條件可以確認,則還需考慮這樣的言論是否事實上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損害。

二、新聞工作者發布的文章內容也時常會引發公眾人物名譽侵權糾紛,那麼新聞人是否能隨意披露公眾人物的私生活呢?披露的限度又在哪裏呢?

現回到案件一:董潔經紀人VS潘粵明

申江公司記者王×撰寫的《董》文糅合了《董潔工作室聲明》對潘粵明的指責、任佳鶯在與記者王×私信中提到的“搶房子”“連自己的兒子都不讓住進去”等內容以及網絡關於董潔養家、兒子將由董潔撫養的傳聞。

新聞工作者有時會為了追求轟動的效應,在沒有小心求證的前提下誇大事實,隨意發表言論,不惜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在自媒體時代下人人都在享受言論自由時,新聞人是影響著社會價值判斷的風向標,不應該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而背離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意義。同時,在民眾由其是公眾人物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的情況下,新聞人在發表言論時也應當注意自己的法律風險。

3、公眾人物在享有普通公民不能享有的社會知名度、關注度、影響力等特有利益時,是否應當對涉及自身的言論有容忍義務?

公眾人物的身份特點容易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具有吸引輿論的特質,使得社會對其評論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縱深性、持久性的特點,其亦有更多的機會通過媒體對相關報道或評論加以澄清,因此,其理應對社會評論具有更大的容忍義務。但社會公眾對於明星私生活的知情權,僅為個人消遣或娛樂的需求,並非應當加以保護和鼓勵的正當合理的知情權,相比較於該類知情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利也應當被保護。

文章來源:溫翔話娛、張璐壬

推廣:李超翔

最後更新:2017-10-28 23: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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