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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出台新規定,終於,微信群有人管了!

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以《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規為依據,延續了此前頒布的多項管理規定的原則,吸收了去年以來推動互聯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實踐探索經驗,意味著依法管理互聯網群組趨於成熟。

《規定》適應互聯網移動化、社交化的特點,覆蓋全麵。《規定》明確了互聯網群組以及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的概念。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根據這個定義,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都屬於互聯網群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台”,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互聯網群組具有強媒體屬性,需要納入社會管理。互聯網群組具有組建便捷、擴展迅速、私密性強、功能強大的特點,已經成為當代社會日常生活的重要應用,並隨著移動互聯網、社交網絡產品的發展而不斷擴大其用戶規模。互聯網群組的媒體屬性越來越強,通過各種群組發布信息,成為信息擴散的重要渠道之一,信息傳播手段豐富,文字、圖片、H5、錄音、視頻、實時語音等,都可以通過群組來傳播。互聯網群組在便捷信息交流的同時,也給社會管理帶來了問題或隱患,如信息泛濫,影響生活秩序;傳播非法信息,有時被利用來從事非法活動,如利用群組進行詐騙、傳銷,甚至販毒、賣淫嫖娼、傳播淫穢色情等非法活動。

對平台責任的強調是本《規定》的亮點。對於群組屬性的認識,長期存在爭議,因而平台應該對群組的信息安全承擔責任一直沒有得到相應的強調。本《規定》將管理的重心放到了平台上,以平台為管理抓手,落實主體責任。《規定》強化了平台的主體責任,不僅規定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的原則,也較為具體地規定了平台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用戶實名認證、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黑名單管理製度等多方麵的責任。

很多人在轉發《規定》的消息時,往往強調群主的責任,在轉發時以“網信辦新規明確網絡‘群主’責任:誰建群誰負責”為標題。事實上,群主的責任早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過多起微信群主因群成員利用其所建的群傳播淫穢視頻,最終一同被判刑的案例。因此,對平台責任的強調才是本《規定》的亮點。不過本《規定》的出台,再次提醒各群主,如果沒有精力或能力承擔群組的管理責任,不如“卸任”為安。

《規定》明確平台的管理責任,體現了權責對應的原則。現代社會管理的一個原則是權責利對應的原則。作為網上信息的直接出口,互聯網平台在傳播鏈條上最有條件和能力對內容進行直接控製(目前有的群主還不能刪除群組內容)。互聯網平台在運營中,享有巨大的權力,獲取巨大的利益,也要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此外,相對於政府監管部門的後置管理,互聯網企業前置管理的成本低、收益大,可將不良信息帶來的負麵社會影響降至最低。因此,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必須承擔起網上信息管理的責任。此次頒布的《規定》要求平台也要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也是權責對應原則的體現。

互聯網群組管理,應走網上群眾路線。《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群組具有封閉性,外部人員難以進行監測,這就更需要走網上群眾路線,鼓勵社會監督,加強投訴舉報受理工作。從國外互聯網管理實踐來看,重視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也是各國加強互聯網管理較為明顯的趨勢,社會監督以無時無處不在、成本低等特點,被廣泛采用。與政府機構依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相比較,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以申請和投訴的方式開展查處和糾正具有更強的針對性,效果更為明顯。

網絡監督已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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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原野

來源丨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最後更新:2017-10-08 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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