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經濟下如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平台交易的興起開拓了新的市場領域,給消費者提供了便捷的消費方式,但是也不可避免加大了消費者受損害的可能性,給消費者保護增添了新的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定義,關於消費者權利的界定包括以下九個方麵: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和監督權。
網絡消費者權益是消費者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尤其在購買、使用網絡商品和接受網絡服務時所享有的權益。網絡消費者應該享有以上九種消費者權利,同時,九種權利中的安全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求償權等容易受到侵害。
網絡的虛擬性可以掩飾不法分子的欺詐行為,網絡的各種新型技術也容易被利用來創造出新的欺騙方式。與此同時,網絡的匿名性會導致準確查明違法行為人以使其承擔法律責任的難度增加。因而,一些缺乏自律意識和誠信觀念的人便敢於冒險、肆無忌憚地從事不法行為。
網絡的超地域性也加大了市場交易管理的難度。一些在傳統的市場交易中不太常見的問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日益突顯出來,其中最難以解決的便是消費者保護的國際管轄問題。
從經營者看,經營者在線經營時,可能受到各國法律的管轄,但對於誰能夠獲知其廣告和銷售信息就無從控製。而各國對銷售對象、折扣、產品安全和要求的披露程度差別極大,而且變動頻繁。即使在一國之內也會發生這種情況,更何況一些網上交易本來就具有很大的不可預見性。
從消費者看,消費者在線消費時,可能喪失本國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消費者熟悉保護其權益的國內法及其適用情況,不熟悉其他國家的法律,如果進行網上跨國消費,從遙遠的他國購買商品,往往對銷售方所在國的法律一無所知。這與傳統經濟治理存在很重要的差別。這種消費者的網上跨國消費行為需要國際間的合作與協調來予以解決。
新浪微博公約體係於2012年5月28日上線運行,這個體係由微博社區公約、微博社區管理規定、微博社區委員會製度、微博商業行為規範、微博信用規則等幾部分構成。這是中國內地首個微博社區公約,它明確了微博用戶的權益、用戶行為規範及社區管理機製,並建立了公開透明的違規處理機製。
自2012年8月起,該平台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受理率始終維持在95%以上,對“不實信息”的舉報量已經從之前的日均4000條下降到日均500條,下降了87.5%,有效地遏製了造謠、傳謠的不良行為,公示機製保證了辟謠信息的傳播,而回推通知則可以對所有參與過不實信息傳播的用戶下發通知以達到最佳的辟謠效果。
平台不僅是交易的平台、信息的平台、數據的平台、信用的平台、消費者保護的平台,也是治理的平台。
在一個開放的治理平台上,網民才可以充分參與到治理過程中,成為治理的主角,而不僅僅是被約束者;同時,隻有平台化治理,才可以建立起治理的生態係統,使大量第三方專業機構也參與進來,用它們各自的特長為新商業文明的治理貢獻力量。
信息時代既不同於農業社會,也不同於工業社會。農業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很小,而工業社會由於經濟和科技的快速發展,社會關係極為複雜,人類對法律的需求急劇增加。
信息社會則不同,人們從一元世界進入兩元世界----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盡管網絡世界是現實世界的延伸,但其具有不同於現實世界的諸多特點。
經濟全球化大大加強了世界各國的相互依賴與聯係,世界越來越變成了一個“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地球村”。
在網絡世界裏,國家的藩籬在弱化,各國的司法自治成為網絡世界法製化的一大障礙,達成共同認可的規則往往需要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而當平台治理逐步發揮更大的作用的時候,這種缺陷則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
平台上沒有國界,各種國籍、各種膚色的網商都在自願遵守的前提下認可共同的交易規則,認可誠信與開放、分享,使得跨國治理更容易實現。
原文發布時間為:2017-11-1
本文作者:ARC
最後更新:2017-11-02 10: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