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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法律保障係列新政醞釀

在7月14日由國資委政策法規局、新華社《經濟參考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主辦的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法律保障研討會上,記者獲悉,多部門正在醞釀“一帶一路”法律保障係列新政,其中,國資委將研究起草央企合規管理工作指引,外交部正在建設麵向公眾的條約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將重點研究完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製,商務部則正在推動多個區域貿易規則談判。

挑戰 “一帶一路”法律風險防範任務重

從境外業務在法律環境、市場規則、主要風險類型等方麵的特點出發,創新法治工作體係,海外資產無一虧損、保持盈利,這是國家電網公司“走出去”8年的成績單,也是中央企業法治工作“保安全、穩經營、促發展”壓艙石作用的一個縮影。

數據顯示,目前有近50家中央企業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項目,合作項目超過1600個。國資委黨委委員、秘書長閻曉峰在研討會上介紹說,國資委通過加強製度建設、培養涉外法律人才、深入開展涉外政策法律製度研究、積極參與涉外談判對話、大力推進央企合規管理等五個方麵的工作,為“一帶一路”建設夯實法律基礎。

不過,參會的多位人士認為,“一帶一路”國家(地區)社會製度、政治經濟、法律體係、商業規則、民族特征、宗教文化各不相同,中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的法律風險防範任務仍然艱巨。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參讚孫勁表示,當前世界經濟持續低迷失衡,逆全球化、貿易保護主義抬頭,隨著我國境外投資規模的擴大,針對我國企業特別是央企的產品技術壁壘以及反壟斷、反傾銷、國家安全審查等加劇。而我國少數企業自身法治觀念有所欠缺,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此外,相關法律製度體係也有待完善。

“中央企業必須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為國際化經營保駕護航,有效應對各類問題風險和挑戰。麵對‘一帶一路’建設的合作機遇,應清醒地認識到,在法律保障能力方麵,我們與一流的公司還有差距。”閻曉峰稱。

在國家電網公司法律顧問任華看來,目前央企對於走出去的風險都有一定的認識,但是由於業務、投資國家等不同,法律風險也有各自的特點。電力行業的海外投資麵臨日趨複雜的新形勢,境外法律風險受東道國政治、經濟形勢影響直接,投資領域特定性導致外國政府審批的敏感性強,而且國有企業身份帶來的反壟斷審批等要求趨嚴。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法律部主任杜江波認為,石油石化行業企業尤其需要高度關注投資準入法律風險、環境保護法律風險、勞工法律風險、知識產權風險、稅收法律風險、商業腐敗法律風險等。

支持多部委健全法律服務保障體係

麵對複雜的環境和形勢,“下一步國資委將與中央企業一道,積極借鑒國際先進企業的經驗做法,研究起草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指引,加快形成與經營範圍、組織結構、業務規模、行業特征相適應的合規管理體係。”閻曉峰透露,國資委還將不斷完善境外投資運營管控相關法律支撐服務體係,健全境外法律風險排查處置長效機製,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深度融合,為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築牢法律的防火牆。

除了製度建設,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也是關鍵。據介紹,國資委將繼續利用法治講堂,研討培訓,課題研究等多種形式,加強經驗教育與人才培養,同時鼓勵中央企業在重要的國別市場、重要的海外區域機構設置專門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法律顧問。

“我們將和相關部委建立‘一帶一路’法治人才培養平台和司法人才庫,健全我國與沿線國家的司法人才交流培訓機製,與沿線國法院構建開放型的案例合作平台,實現成果共享、合作共贏。”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淑梅也表示。

此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製度環境,社會製度,文化背景差異較大,政府管製,裁決政策,勞動用工等法律製度各有不同。“要進一步掌握國際規則和所在國的法律,促進共商共建共享。”閻曉峰稱。

作為涉外法律事務聯席會議機製的牽頭部門,“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正在建設麵向公眾的條約數據庫,完成之後將為企業查詢我國對外締結的條約提供方便。”孫勁稱。

王淑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集調解、訴訟、仲裁三位一體的“一帶一路”多元糾紛解決機製和機構,以此提高我國在國際爭議解決方麵的話語權和主動權。同時,妥善審理涉及“一帶一路”案件,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製度,加快出台一係列的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論證涉外民事關係法律法典專編。

商務部則把開展區域經貿規則談判,加快區域經貿規則一體化,作為“一帶一路”法律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據統計,截至去年年底,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已經有56個國家與我國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根據我們目前的需要,已經對這些簽署的投資協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對沒有簽署的國家優先考慮啟動。”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巡視員葉軍說。

預防企業走出去要做好風險預判

除政府要做好相關法律保障和服務外,企業自身也應在走出去的過程中保持警醒,提高法律能力,防範可能遇到的商業和非商業風險。《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多位專家在研討會中不約而同地提到了盡職調查和風險預判的重要性。

蘇黎世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CEO於璐巍將企業風險防範總結為“人、財、物”三個維度,“應對的方法其實很簡單,就是識別、規避、轉移,其中識別是最基礎也是最首要的,但就已有的案例來看,部分央企對風險識別做得還不夠。”

葉軍建議,企業走出去之前,應當做好前期調研,全麵分析東道國的營商環境,特別是東道國的法治環境,有針對性的商業發展規劃。同時,對後麵可能發生的糾紛要進行預判,並且創設有效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方式。

“根據我們近年來的司法實踐,我國企業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當中應該尤其注意各個階段不同的風險。”王淑梅也表示,在合同訂立階段要做好專業的盡職調查,充分掌握東道國政府監管和合規要求,同時認真考察簽約人的資質信用,仔細審核合同的條款。對投資風險較大的地區,慎重考慮投資決策。在糾紛解決方麵,則應在涉外合同中掌握糾紛解決條款的主動權,必須對糾紛解決的方式和利弊深思熟慮,確保符合自身利益需求。

“我國企業走出去,要從事務性向管理型轉變,要從事後救濟向事前防範、事中控製轉變,”杜江波建議,應建立健全境外法規防範機製,健全以經濟合同審查、規章製度審查和重要決策審查為主要經濟法律環節的防範機製。

多位專家還表示,一些法律方麵的風險,實際上是觀念沒有及時轉變造成的。“央企應當少一些中國慣例,多一些國際思維。”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貴生表示。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肖瑾則認為,央企經營海外項目時,應避免一些根據國內經驗而得出的“想當然”的想法,“沒有什麼風險是不可能發生的,必須事先做好準備,而不是盲目覺得這不可能發生,等到危機出現時就會措手不及。”

(原標題:起草央企合規管理工作指引完善爭端解決機製推動多個區域貿易規則談判  “一帶一路”法律保障係列新政醞釀)

最後更新:2017-07-17 0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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