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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證監局對紅旗連鎖違法減持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17年6月23日,四川證監局依法對上市公司四川成都紅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旗連鎖)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曹世如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減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明,曹世如作為持有上市公司紅旗連鎖55.48%股份的股東,在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兩次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紅旗連鎖13%的股票。曹世如在減持股份過程中,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相關規定,未在報告期限內和報告、公告後二日內停止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為嚴肅市場紀律,維護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依法責令曹世如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0萬元罰款。

上市公司有關股東在股份減持等交易活動中,必須提高守法意識,切實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監管規則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對於涉及股份轉讓期限的交易,特別要注意遵守相關法律關於依法發行的證券在特定期限內的轉讓限製,主要包括:《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關於大額權益變動中一定期限內的轉讓限製,第九十八條關於收購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內的轉讓限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關於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內的轉讓限製等。為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對於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在限製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四川證監局將嚴格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責令違法主體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紅旗連鎖控股股東曹世如的行政處罰,是通過具體案件的執法保證《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實施。根據《立法法》規定,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不同於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隻有違反法律規定,在限製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才適用該條予以行政處罰,對於本條的適用條件作了明確要求,即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中,紅旗連鎖控股股東曹世如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四川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給予行政處罰。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近期,中國證監會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滬深證券交易所也發布了相應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了上市公司有關股東的股份減持行為。上述規範要求是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在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股份轉讓權利的基礎上,從維護市場規範、透明、有序交易,避免幹擾、衝擊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依法作出的規範製度安排。對於雖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的減持行為,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證券交易所也可以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

嚴格執行《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規定和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則對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四川證監局將始終堅持“依法、全麵、從嚴”監管的理念,對各類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維護資本市場運行秩序,切實防範資本市場風險,有效促進資本市場規範發展。

最後更新:2017-07-04 19: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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