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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明確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製度安排
為充分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新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上海證券交易所22日發布相關實施細則,明確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製度安排。
中國證監會今年7月發布了《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根據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上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製定並發布了《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五方麵內容:一是明確發行主體及適用範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包括新三板掛牌的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企業,發行人應在滿足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要求;
二是明確發行方式。可轉換債券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發行人股東人數在發行之前及轉股後均不得超過200人;
三是明確各方機構的職責分工。發行人為全國股轉係統掛牌公司的,交易所確認其是否符合掛牌條件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征詢意見;
四是明確轉股流程。實施細則就新三板掛牌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公司兩類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轉股操作流程;
五是明確信息披露要求。根據可轉債的特殊性,明確各方在債券發行及存續期內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續性義務。
上交所方麵表示,創新創業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推出有利於增強創新創業公司債的市場吸引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上交所將繼續落實深化投融資體製改革的要求,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持新模式,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更好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原標題:上交所明確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製度安排)
最後更新:2017-09-23 16: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