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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討債——微信聊天巧作證

最近有個“我們是誰”非常火,不知道朋友們有沒有找到屬於自己獨特的小群體呢?

小安給大家分享兩個法學生版本的我們是誰:

這兩張是小安感觸最深的,看完真是一把辛酸淚——不過終究隻能在心裏想一想,咱們文明人兒該講法律講法律,該回答問題必須完美給大家解答~(想谘詢的筒子們別猶豫,去找律師吧haha~)

回歸正題,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親兄弟明算賬,可惜有的人他就是借錢不還,不是親戚就是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

更難辦的是沒有借條,咋辦?

就比如這位兩位求助者所說:

“親戚借錢幾年拒不還款,又沒有借條,什麼證據也沒有!怎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微信給朋友借錢,有轉賬記錄和截圖,怎麼要回?”

偷偷告訴大家,小安和同事們的個人聊天記錄差不多隻剩下“金錢交易”了,買水買飯買零食,全都靠手機和小夥伴。

那麼既然很多人都通過微信來進行交易、借錢等等,一旦發生爭議,微信的文字、圖片、語音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據嗎?

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但和傳統的書證物證不同,微信不是完全實名製的,身份比較隱蔽,聊天記錄也可以輕鬆刪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所以想讓微信記錄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要滿足一些條件:

1

首先,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數據,這就意味著必須符合作為“證據”的三個要素:

真實性應當確定使用者身份及內容未被刪除篡改;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

關聯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煳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合法性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此外,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

2

其次,單獨的微信語音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料,單獨作為證據並不充分,最好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那麼咱們在生活中,如何更好地保證微信記錄具備證明效力?

1

確認身份。別覺得這一步沒必要,如果是非實名注冊的賬號,一定要能證明賬號主體,否則其他證據再完美,也是白費了。

司法實踐中能夠確認身份的途徑一般是這幾種:

對方自認(最好說話前提到對方名字,能減少不少麻煩)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這種辦法不太保險,因為假冒微信頭像非常容易,容易被反駁);

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軟件供應商的協助調查。

2

不要輕易將記錄導出後刪掉原始記錄。可以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盡量保證自己重要的記錄未經處理、連續、真實。

3

不管是語音還是文字,紀錄一定要清晰明確,比如借錢的問題,如果不涉及“借”、“還”,那麼證據的證明力就比較低。所以大家在試圖用微信催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用詞。

最後小安還要提醒大家,微信證據因為非常生活化,證據可能比較零散,一旦不完整,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一定會要求其他輔助證據。

在如今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的情況下,即使去公證、鑒定都存在瑕疵或者缺漏的可能。

建議大家借錢務必與借款人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於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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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08-30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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