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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召开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 坚定不移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9月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邀请10家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围绕“保险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进行了座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充分肯定了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介绍了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考虑,鼓励外资保险公司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
陈文辉积极评价保险业对外开放取得的成效和外资保险公司对促进行业发展的贡献。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中,保险业开放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效果也最明显。截至目前,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公司,下设各级分支机构1800多家,世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进入了中国市场,完善了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局面。外资保险机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从入世之初不足1%增长到2016年末的5.19%。截止今年7月末,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0022.50亿元。相较入世之初的30亿元,实现了较大发展。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先进的理念、技术、产品,推动了行业改革发展;在合规和风险防控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坚守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积极防控风险,推动了市场规范化发展,起到了很好示范作用。总体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市场的影响逐步增强,但也还存在外资保险机构发展相对缓慢、份额占比仍然较小等问题。
陈文辉指出,保险业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防范保险业风险。下一步,监管部门将重点着手以下两方面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吸引力。一是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通过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陈文辉强调,中国保险业仍处在蓬勃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外资保险公司要坚定对中国对外开放和保险市场发展的信心。要立足和适应中国市场,不断调整、完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先进技术和经验的运用、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坚守“保险业姓保”,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的核心功能,努力成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继续加强风险防控,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发挥积极示范作用。积极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实现自身壮大的同时,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注入“正能量”。
会上,与会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普遍表达了对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大家围绕会议主题介绍了各自的经营情况、下一步发展规划,并对行业健康发展和完善保险监管提出了建议。
保监会联合多部委建保险业诚信“黑名单”
未来在保险行业,违法失信者将寸步难行。昨日,保监会联合30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要在保险领域对违法失信企业及个人开展惩戒措施。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强化监管、消费行为、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等方面加以限制,堪称保险史上最严的违法失信惩处制度。
限制失信企业市场准入
国家发改委、央行、保监会昨日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这是保险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行动。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措施之后,接连出台了相关的细则,其中就提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产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加快建立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必不可少。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保险业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而此次《备忘录》的签署,将有利于保险行业转型升级。
《备忘录》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惩戒对象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备忘录》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其中,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将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例如,对于失信企业,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此类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也将举步为艰,公开发行股票也将受到严格限制等。这意味着,一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在业务开展方面付出高昂的代价。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备忘录》增加不合规企业的失信成本,让合法合规的企业得到正向激励,抑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失信个人消费受限
除了对违法失信企业的业务开展及经营纳入强监管之外,失信个人也不例外。
《备忘录》限制了联合惩戒对象的任职资格。比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旦在保险领域出现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的违法失信记录也成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违法失信个人的消费行为也将受到限制。《备忘录》中显示,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消费行为。
多部委联合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企业及个人亮剑,不止是让当事人付出高昂的代价,还将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让违法者无处藏身。
据介绍,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
未来,保监会也将对共享信息持续动态管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事实上,此前上证报也曾报道过,保险行业内部已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保监会还在向保险公司内部传达的《2017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使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违失信成本。
对于《备忘录》的实施,梁涛强调说,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监会内部通知:摸底信用保险新型欺诈现象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近日保监会向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内部通知,要求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信用保险虚假贸易典型案例报告及相关统计数据,以摸底近期出现的新型欺诈现象。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近期,部分保险公司反映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中出现一些新型的虚假贸易欺诈现象,给保险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信用保险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研究虚假贸易欺诈行为,帮助保险行业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梳理现有贸易信用保险理赔案件,报送可供行业借鉴或具有参考价值的虚假贸易典型案例。
据多位从事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保险公司赔款的前提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合同,一旦出现虚假贸易合同或其他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将拒赔。“目前发生在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买卖一方或双方虚构贸易合同,伪造供货单、发票、公章、财务结算章、签字等欺诈行为。”
他们举例说,被保险人伪造买方拖欠货款,以此为由来申请保险理赔,但实际前述买方从未与被保险人进行过交易,买方也并不知情,相关贸易单据皆属被保险人伪造。“现在还有一种现象是,买卖双方联合欺诈,与被保险人发生交易的贸易企业甚至可能就是被保险人的关联企业。”
为此,保监会紧急开展摸底行动。根据上述通知,此次需要报送的内容包括:时间范围,报案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理赔数据;险种范围,典型案例涉及的信用保险,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从通知要求来看,各财产险公司此次报送的案例内容应尽可能翔实。比如案例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贸易的诈骗模式、具体作案手法、实际发生时间、涉案金额、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司法判决结果、判决依据等内容。部分保险公司若有多起虚假贸易案例,可提供不同诈骗模式的典型案例,案例数量不限。
此外,各财产险公司还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此案对保险公司或行业造成的影响、此案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保险公司在承保或理赔中存在的不足、此案胜诉或败诉的关键点、有关启示等;并且要提出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保险公司提升风控管控的建议、对保险监管的建议、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建议等。
具体在数据报送方面,上述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和上述通知一并下发的《信用保险虚假贸易理赔案件数据统计表》的要求填报数据。各财产保险公司所报数据,需经核实确属虚假贸易诈骗的理赔案件数据。(来源:上海证券报)
最后更新:2017-09-06 12: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