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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給了一達通並且已認證,當月還能作廢嗎? - 常見問題
不能作廢。
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不成功)。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未滿足作廢條件的情形視為違規操作。
最後更新:2016-12-28 06: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