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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緊將搖號銷售 長沙嚴懲捂盤惜售等行為

捆綁車位銷售、收受茶水費,變相漲價;買房必須全款,不接受公積金貸款;捏造散布虛假漲價信息,哄抬價格;“黑中介”一房多賣、合同欺詐……這些房地產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有文件對其進行治理了。今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即日起,相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商品房捆綁搭售、捂盤惜售、哄抬價格等行為整治力度,一經發現核實,將對當事企業零容忍,嚴懲不貸。

背景:找準市場“痛點”對症下藥

住房問題一直是熱點民生話題,在房價上漲勢頭得到有效遏製後,“剛需”人群購房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後,解決好房地產市場亂象,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成了施政重點。為此,長沙在著力構建房地產市場長效發展機製、升級管理政策措施的同時,全麵強化了市場執法檢查、全力維護市場平穩和購房者利益。

《通知》從強化項目建設管理、規範項目預(現)售行為、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加強部門聯動監管等四個方麵構建立體化、高密度的監管體係,找準市場“痛點”,對症下藥,可操作性強。

比如市民花費大筆資金購買了一套房子,結果發現該建的配套設施沒有建,房子也沒有達到交付條件。對此,《通知》要求強化項目交付管理,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移交管理製度,嚴格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落實開發質量五方主體“終身負責製”,並加強物業管理工作。

規定:房源緊張應采取搖號方式公開銷售

今年以來,長沙房地產市場火熱,部分開發商捂盤惜售,或收取團購費、茶水費等變相漲價。《通知》規定,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必須在預售許可後10日內一次性公開銷售全部預售房源,在售樓部醒目位置公示預售房源的位置、麵積、單價、總價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銷售,不得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取得預(現)售許可(備案)的商品住房項目,應及時做好樓盤銷售台賬備查,如購房意向者多於可供房源的項目,應采取由公證機構主持的現場搖號、網絡搖號等方式公開銷售商品住房,搖號規則及過程應公開公示。

《通知》規定,商品房認購協議預訂人與網簽備案人須保持一致;房地產企業不得收取備案價格範圍之外的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配套建設的車庫(位)等設施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對業主(租賃人)進行銷售和出租。

針對市民關心的公積金貸款問題,《通知》要求,企業預(現)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增加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的附帶條件。

執法:實現管企業和管行為相結合

從9月18日開始,長沙啟動聲勢浩大的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聯合執法專項行動,7部門對全市41家中介門店進行了“拉網式”排查,而今後這種聯合執法將成為常態。根據《通知》長沙將進一步加大執法查處力度,主要是整合發改、住建、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執法力量,針對房地產市場違規銷售、中介經紀違規行為兩大類當前市場反映突出的熱點問題進行專項整治,通過實施綜合執法、聯合懲戒等具體措施,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穩定房價預期、形成執法震懾。

《通知》詳細列舉了政府各職能部門重點監管的市場行為,其中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14條,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的則按部門分門別類,實現管企業和管行為相結合,加大對企業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

懲戒:列入“黑名單”的禁止參與土地一級市場競拍

《通知》要求,各職能部門要通力合作,齊抓共管、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確保調控政策落到實處。研究建立巡查發現、調查核實、依法查處、複查鞏固等各環節緊密銜接的長效機製,確保執法整治成效。

同時,全麵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製度與評價體係,科學評定信用等級,推行信用評價成果與行政審批相掛鉤,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聯合管理機製,情節嚴重的納入“黑名單”管理,並每月對外公開發布。

《通知》規定,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禁止參與長沙市土地一級市場競拍和申報土地劃撥、轉讓、抵押等審批手續,禁止成立或變相成立房地產公司,禁止有關人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相關業務。

“通過這一係列舉措,不僅解決了以往執法過程中重點不突出、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要求不到位、依據不充分的問題,而且創造性地提出了市場執法幾個結合,市場監管執法的效果和力度將顯著提高。”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下一步針對房地產市場的整頓力度隻會加強不會削弱。

長政辦函〔2017〕 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整治房地產開發、銷售環節違法違規行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項目交付管理

(一)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移交管理規定。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分別從公共配套設施的土地出讓、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方麵進行明確與管理,公共配套設施應按開發項目建設總量進行統一規劃,原則上安排在首期建設,並與項目同步規劃建設、同步驗收交付。

(二)嚴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進一步明確商品住房項目交房條件與標準,嚴格對照規劃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組織專業驗收,保證業主收房時住房建築、小區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氣、供電、環境衛生、電梯等生活基礎設施質量和完備性。

(三)嚴格落實商品住房建築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製,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按規定選聘好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承擔保修期內的各類保修責任,同時配合物業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業維修工作。

二、規範項目預(現)售行為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必須在預售許可後10日內一次性公開銷售全部預售房源,在售樓部醒目位置公示預售房源的位置、麵積、單價、總價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銷售,不得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取得預(現)售許可(備案)的商品住房項目,應及時做好樓盤銷售台賬備查,如購房意向者多於可供房源的項目,應采取由公證機構主持的現場搖號、網絡搖號等方式公開銷售商品住房,搖號規則及過程應公開公示。

(二)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須嚴格核實購房者的認購資格。房屋認購後不得隨意變更,辦理網簽備案時,購房人原則上應與認購人一致。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托的銷售代理企業應按項目監製備案價格對外銷售,不得收取監製價格範圍之外的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四)商品住宅配套建設的車庫(位)等設施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優先對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進行銷售和出租。商品住宅配套車庫(位)在竣工驗收後進行銷售時,應申報銷售價格備案。

(五)企業預(現)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增加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的附帶條件。

三、加大執法查處力度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環節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進行查處

1。銷售商品房不明碼標價、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標示信息不全,未按照規定內容明碼標價、公示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其他因素的;采取多種方式明碼標價,標價內容不一致的;

2。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未實行“一套一標”,未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的;

3。在標價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以及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未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的;

4。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的;

5。捏造、散布虛假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的;

6。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7。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8。商品房預售、現房銷售未在售樓部公示經市住建部門審核的商品房建築麵積確認書、樓盤表、測繪報告(含分攤方案)的;商品房交付時未提供經市住建部門審核的商品房建築麵積確認書、樓盤表、測繪報告(含分攤方案)給業主造成麵積糾紛的;

9。未取得預(現)售許可證(備案)或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電商平台、機構,以認籌、預訂、吸納會員、購買基金或者理財產品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購房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抬高房價的;

10。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的;

11。未及時為購房人在線打印合同文本,及時辦理網上簽約和合同備案手續的;

12。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合同約定的預售購房款繳入監管賬戶的;

13。將已售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的;

14。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其中1至5項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查處,6至7項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8至13項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查處。

(二)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市發改委查處下列行為:

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捏造、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或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的;在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情況下,仍然收取傭金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兩家或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未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費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提供經紀服務的行為。

2。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查處下列行為:

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且未經委托人同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方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製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其他違反房地產居間、代理服務相關規定提供經紀服務行為。

3。市公安局查處下列行為:

通過非正規手段辦理完稅證明、戶口資料獲取購房資格的;詐騙房地產交易或經營活動當事人錢財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涉嫌刑事犯罪行為。

4。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查處下列行為:

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在房地產交易或經營活動中的偷、逃稅行為;其他違反稅法的行為。

5。市工商局查處以下行為:

重點檢查房地產中介機構主體資格(營業執照)、工作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經紀資格證書)情況,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行為;虛假宣傳、廣告違法的行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房地產中介機構及經紀人違規執業的行為;其他違犯市場秩序經營的行為。

6。市公積金中心查處以下行為:

房地產交易和經營活動中拒絕買受人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行為;騙提、騙貸公積金的行為;其他違反公積金管理的行為。

四、加強部門聯動監管

(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要加大聯合執法整治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主體依法嚴肅查處。各職能部門要通力合作,齊抓共管、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確保調控政策落到實處。研究建立巡查發現、調查核實、依法查處、複查鞏固等各環節緊密銜接的長效機製,確保執法整治成效。

(二)全麵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信用製度與評價體係,科學評定房地產企業信用等級,推行信用評價成果與行政審批相掛鉤,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聯合管理機製,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和人員實行“黑名單”製度。

(三)建立房地產管理大數據平台,實現全域信息化管理,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及人員實行聯合懲戒。繼續加大巡查執法力度,對懲戒對象實施重點監察、全過程監管,發現新的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四)嚴格落實企業(法人、股東、主要責任人)“黑名單”和“定期曝光”製度,每月對外發布一次,重點對拒不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在商品房銷售交易環節嚴重違法違規的,拒不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稅款、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惡劣影響、開發項目工程質量低劣因違法行為引發重大群訪群訴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經紀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甄別和監管。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禁止參與我市土地一級市場競拍和申報土地劃撥、轉讓、抵押等審批手續,禁止成立或變相成立房地產公司,禁止有關人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相關業務。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6日

(原標題:長沙:對捆綁車位哄抬房價捂盤惜售等行為嚴懲不貸)

最後更新:2017-09-28 03: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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