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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創”可轉債試行細則出台 新三板企業限於創新層
周五晚間,上證所、全國股轉係統、中證登發布文件,允許新三板創新層企業及雙創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根據新發布的《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下稱《實施細則》),發行人應在滿足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要求。雙創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或者具有創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的中小型公司,發行人為新三板企業的,可轉換債券發行時,應當屬於創新層公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能夠在一定期間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上證所表示,創新創業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推出是資本市場支持創新創業,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業務創新,有利於增強創新創業公司債的市場吸引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華東一家券商債券業務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雙創可轉債是整個資本市場服務國家創新戰略,支持科技型企業的有效途徑。
他表示,“雙創可轉債是債權加股權,能降低發行人融資的成本,對投資人來說原來普通的不含權的債必須有擔保,必須有一定的風險保障措施,但是如果含權的話有一個期權的收益,所以對投資者的收益要求就沒有那麼高,也由一個新型的保障,也更願意來參與投資。”
今年7月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雙創債試點指導意見,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創新創業公司債進行統一標識,適時發布創新創業公司債指數。同時指出支持設置雙創債轉股條款,新三板掛牌公司發行的可轉股雙創債,轉換成掛牌公司股份時,減免相關的手續費。
《實施細則》就新三板掛牌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公司兩類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轉股操作流程,並根據可轉債的特殊性,明確各方在債券發行及存續期內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續性義務。
據悉,本次可轉換債券掛牌轉讓及信息披露服務由上證所提供,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需注明發行人現有股東人數、前10大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轉換債券的餘額、期限和債券持有人等情況以及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因增資、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如果發行人為新三板企業,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轉股條款、募集資金用途等則應當符合全國股轉公司關於股票發行的相關監管要求,如果發生股票暫停轉讓和恢複轉讓情形的,應當同時向上證所申請可轉換債券停牌或複牌。
不過根據《指導意見》,創新創業公司和創業投資公司都可以成為發債的主體。但這次可轉換公司債券試點中並未涉及創業投資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創新創業公司在申請可轉換債券在上證所掛牌轉讓時,可轉換債券的存續期限不超過6年,發行人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轉股申報期內,申請轉股的債券持有人加上現有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按轉股申報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部分轉股,超過200人部分的轉股申報不進行轉股。
上證所透露,後續將繼續落實深化投融資體製改革的要求,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持新模式,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科技成長性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去年3月雙創債發行試點以來,已有30多家創新創業企業涉水雙創債,目前,已有廣廈網絡(430128.OC)、胄天科技(835836.OC)等8家新三板企業完成了雙創債發行,票麵利率在6.5%-8%之間。普金科技(430486.OC)、旭傑科技(836149.OC)等企業雙創債發行收到了上證所無異議公告或證監會核準。
(原標題:“雙創”可轉債試行細則出台,新三板企業限於創新層)
最後更新:2017-09-23 13: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