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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修訂高管任職規定 嚴把管理人員入口關
近年來,保險機構大股東或實控人“一言堂”現象屢禁不止,高管不作為、帶“病”上崗、頻繁跳槽等問題在保險業屢見不鮮。今日,記者從保監會獲悉,在深入調查研究、征求有關意見的基礎上,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把緊高管“入口”。
意見稿規定,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予核準其任職資格:如被判處其他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申請前2年內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在保險領域實施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等。
此外,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如策劃、組織、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5年內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累計達到2次;5年內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監管函累計達到3次,或者3年內被監管談話累計達到3次;在重大群體性事件中失職、瀆職,造成惡劣影響等。
對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意見稿也予以明確。如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曆;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曆。
同時,還明確了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曆,即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者學士以上學位。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學曆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符合從事保險、法律、會計、審計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專業資格,擬在西部地區或者自治州(縣)任職的少數民族從業人員,等等。
此外,意見稿還嚴禁保險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身兼數職,比如,不允許同時擔任2家保險公司董事長、不允許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允許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機構內3個以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意見稿顯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而對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最後更新:2017-12-14 18: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