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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官員:金融監管分類應根據風險實質而非機構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在中國發展迅速,隨之而來的混業經營等風險也引起監管層關注。中國銀監會國際部主任範文仲16日在北京表示,金融監管分類應根據風險實質劃分,而非機構名稱。
範文仲在當天舉行的第二屆金融科技北京峰會上作如上表示。他認為,金融創新使金融業社會化程度上升,風險也進一步積累。“盡管信用風險有所降低,但交易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其它道德倫理問題依然存在,且被技術原因放大。”
從叫停ICO(首次代幣發行),到明令禁止網絡借貸領域各類違法違規現象,今年以來中國官方在支持金融科技發展的同時,也加強了監管力度。
談及金融科技未來監管思路,範文仲表示,監管理念要跟上技術發展,相關方麵應按照金融機構的風險實質進行監管。“凡是具有社會化集資性質的(機構)就要有比較嚴格的準入標準,有隱性顯性收益承諾的就要有風險承受能力,同時要有流動性規則,這跟你叫什麼名稱沒有關係。”
對於外界擔憂監管過嚴可能抑製創新,範文仲表示,監管方將把握好創新和風險管理的平衡。例如,在金融機構初創期監管標準可適當放鬆提供試錯空間,一旦該機構規模做大便應實施嚴格監管。
他進一步指出,金融科技監管還要鼓勵競爭、防止壟斷。尤其部分涉及金融交易數據分析的社會化平台,監管方應保證其開放透明。
“我們一定要防止那些曆史上出現過的金融亂象,以科技的名義改頭換麵、卷土重來。”範文仲提醒,部分所謂“金融創新”實質上是非法集資、龐氏騙局和泡沫經濟的變體,監管方對金融科技不一定要“一刀切”,但應把握基本原則,分清什麼是有益的創新。
最後更新:2017-12-16 18: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