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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评律师: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强制入会大限仅剩三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入会事宜
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第108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协会会员在业务培训、自律规则制定、参与行业治理等方面享有相应的类别会员权利和差异化服务。按照相关工作安排,非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不享受协会提供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服务。
协会现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入会申请事宜提示如下:
一、请已经备案首只基金产品且未提交入会申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非协会会员),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之“会员管理”模块及时提交申请入会材料。
二、若会员申请机构在管理人登记时未曾提交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需在AMBERS系统上传入会法律意见书,入会法律意见书请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https://www.amac.org.cn/xhdt/zxdt/390291.shtml)的相关内容、格式和要求。
三、按照相关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会员之前应当首先在AMBERS系统中完成该机构尚未填报信息的补录工作,核对并更新相关迁移信息,同时按照要求完成私募基金定期更新等信息报送工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管理人信息更新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方式补录管理人自身信息,在产品备案相应界面补录所管理、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信息。
特此提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最后更新:2017-11-13 16: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