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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征求行業意見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保監會“1+4”係列文件要求,進一步防範保險業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我會製定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請於2017年12月31日前將書麵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我會。

附件

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標與依據)為進一步防範保險業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於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資產負債管理)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負債管理,是指保險公司在風險偏好和其他約束條件下,持續對資產和負債相關策略進行製訂、執行、監控和完善的過程。

第四條(資產負債管理監管配套製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建立資產負債管理監管配套製度,包括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和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規則等,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規則進行調整。

第五條(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委員會)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資產負債管理監管相關工作,建立定期分析機製,審定綜合評級結果,製定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 (監管評估)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和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派出機構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職責:

(一) 參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的監管評估;

(二) 參與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數據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等情況的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

(三) 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職責。

第二章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

第八條(建立健全管理體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係,不斷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及時監測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第九條(數據真實性)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負債管理數據管理製度和機製,確保資產負債管理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分賬戶管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業務和資金特點,劃分“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實行分賬戶的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管理。

普通賬戶,是指由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擔投資風險的資金賬戶。保險公司資本金參照普通賬戶管理。

獨立賬戶,是指獨立於普通賬戶,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資收益的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組織體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負債管理組織體係,在董事會下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職能的委員會),明確董事會、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資產負債管理職責,成立或指定資產負債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董事會職責)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資產負債管理承擔最終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資產負債管理的總體目標和戰略;

(二)審定或授權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審定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相關的組織製度、決策和授權製度以及風險管理製度;

(三)審定資產配置政策;

(四)其他相關職責。

未設置董事會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由高級管理層履行董事會的相應職責並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職責)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應當審議或根據授權審定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的相關製度,協助董事會審議資產配置政策,評估公司經營活動對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

第十四條 (高級管理層職責)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資產負債管理職責:

(一)負責資產負債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研究提出或根據授權審定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的相關製度;

(三)組織實施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政策;

(四)控製和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的相關風險;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五條(牽頭部門職責)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資產負債管理的日常工作,為高級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第十六條 (控製與流程)保險公司應當製定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管理的內部控製流程,建立資產端與負債端的溝通協商機製,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模型與工具)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所需的模型,選擇適當的管理工具。

第十八條(壓力測試)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壓力測試在資產負債管理決策中的應用,評估分析潛在風險因素對期限結構、成本收益、現金流和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並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第十九條(期限結構匹配)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期限結構匹配管理。期限結構匹配是指保險公司能夠維持資產端現金流和負債端現金流在期限結構上的相對匹配,控製和管理期限錯配帶來的不利影響,實現公司長期價值目標。

第二十條(成本收益匹配)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成本收益匹配管理。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險公司持有資產的收益能夠覆蓋負債成本,具備一定的持續盈利能力,防範利差損風險。

第二十一條(現金流匹配)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現金流匹配管理。現金流匹配是指保險公司在中短期內持有充足資金以支付到期債務或履行其他支付義務,能夠維持公司流動性充足,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二十二條(績效考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負債管理績效評估體係,明確資產負債管理考核評價方法和標準,將資產負債管理的指標納入相關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管理報告)保險公司應當製定和實施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監控和報告程序,定期編製和審議資產負債管理報告,並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報送資產負債管理報告。

第三章監管評估

第二十四條(監管評估方式)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的監管評估,采取現場評估與非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定期進行能力監管評估)中國保監會自行或授權派出機構定期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進行監管評估,必要時可以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能力監管評估方式)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采用材料調閱、現場查驗、問卷調查、質詢談話、穿行測試等方式,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能力評估分數構成)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采用百分製,包括基礎與環境、控製與流程、模型與工具、績效考核和管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量化評估分數構成)中國保監會根據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規則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進行評分。量化評估采用百分製,包括期限結構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現金流匹配。

第二十九條(綜合評分計算方法)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綜合評分采用幾何平均法,計算公式如下:

第三十條(定期進行綜合評級)中國保監會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綜合評級,評級結果反映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整體狀況,包括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狀況和資產負債匹配狀況。

第三十一條(綜合評級劃分)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綜合評分的高低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綜合評級分為A、B、C、D四大類。

(一) A類:綜合評分不低於85分,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好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高;

(二) B類: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好或較好,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高或較高;

(三) C類: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差或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低;

(四) D類:綜合評分低於60分,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差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中國保監會認定保險公司潛在風險超過其可承受範圍,已經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 (確定匹配狀況、管理能力的劃分標準)中國保監會定期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結合曆史分類結果和綜合評分的分布情況,具體確定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好、較好與差,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高、較高與低的評估標準。

第四章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實施差別化監管)中國保監會依據綜合評級結果,對A、B、C、D四類保險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

第三十四條(鼓勵A類公司先行先試)對A類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實際經營情況,適當給予資金運用範圍、模式、比例以及保險產品等方麵的政策支持,鼓勵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好、管理能力高、經營審慎穩健的保險公司先行先試。

第三十五條(C類公司監管措施)對C類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風險提示;

(二)監管談話;

(三)下發監管函;

(四)進行專項現場檢查;

(五)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提交和實施預防資產負債匹配狀況惡化或完善資產負債管理的計劃。

第三十六條(D類公司監管措施)對D類保險公司,除可采取對C類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外,經中國保監會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委員會研究決定,還可以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製業務範圍或增長速度;

(二)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產品;

(三)責令調整資產結構或交易對手,限製資金運用形式或比例;

(四)限製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五)責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能力評估結果為低的公司)對於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為低的公司,不予備案其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和衍生品運用能力,禁止其開展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對於已經取得上述相關能力備案的,視情況暫停其新增重大股票投資、上市公司收購、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和運用衍生品。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特殊情況說明)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公司適用本辦法。保險集團、再保險公司和不經營保險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的監管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製定。

第三十九條(解釋和修訂)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條(原有政策和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最後更新:2017-12-15 17: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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