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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網貸備案和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出台 5部門“多龍治水”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辦發布了《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與《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備案細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兩份征求意見稿發現,浙江對網貸平台的監管政策是多龍治水,一共有五個部門負責對網貸平台的監管。
其中,省金融辦負責網貸平台的機構監管,省銀監局負責網貸平台的行為監管,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貸平台涉及的電信業務監管,省公安廳負責對網貸平台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打擊其涉及的金融犯罪等。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其內容和信息服務等監管。
各設區的市政府則是轄區內網貸平台的監管第一責任人,具體則是由相應金融辦負責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行為監管。
而在備案登記方麵,市級金融辦是負責備案登記的主要部門。
意見稿規定,網貸平台的備案登記交由各設區的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並不得將權限下放,各縣金融管理部門配合做受理和初審工作,省金融辦則負責對備案登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意見稿表示,備案登記並不構成對網貸平台經營能力、合規程度和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完成備案登記後,網貸平台還需要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網貸平台必須實質明確做網絡借貸的信息中介。
意見稿稱,估計當地上市公司和龍頭企業做網貸平台,支持注冊資本金超過5000萬元的實力平台,支持聘請有金融業經曆的人員做網貸平台高管。同時,鼓勵網貸平台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信用保證保險。
網貸機構必須醒目的方式提示出借人借貸風險,和風險自擔的原則,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貸機構需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進行分級管理,設置對應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製。
同時,還需對借款人的年齡、身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資信情況等進行審核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級管理,不能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務。
對於信息披露,意見稿稱,要嚴格開展信息披露,定期及時報備給金融辦,並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
在外省已備案的網貸平台在浙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告知市級金融辦,提交分部營業執照和總部備案登記文件的複印件,並接受本地監管。
開展網貸平台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就應該依法配合金融辦對網貸平台的監管,報送數據信息,發現可疑資金異動和涉嫌非法集資時應及時報告。
《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顯示,網貸機構備案登記需要提交以下14項文件材料,包括: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成立時間、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服務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務器管理方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企業股東及個人股東最近1個月內的信用報告,個人股東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主要業務模式說明;
(五)合規經營承諾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客戶保護、財務管理等相關製度;
(八)信息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風控、信息技術、法律合規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資料和最近1個月內的個人信用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十)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實際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應當一致;
(十一)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十二)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包括對備案文件材料真實性、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製人、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製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十三)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台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複印件;
(十四)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同時,要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
對於新設立的網貸機構,各縣級地方金融辦要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各設區的市級金融辦應該在收到備案登記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做出辦理備案登記或者不予備案登記的決定。
對於已存續的網貸機構,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相關工作要求,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經設區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設區的市領導小組指定部門)驗收合格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已存續機構備案時,除了前述十四項材料外,還需額外提供以下五項材料。
(一)機構經營總體情況及產品信息、業務規模、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待償餘額,待償餘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金額(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
(二)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對機構的業務經營數據、客戶資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專項審計截止時間應在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前3個月內;
(四)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包括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二)項的內容外,還需對機構經營行為是否符合《暫行辦法》及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存量不合規業務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五)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最後更新:2017-12-19 19: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