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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發文:這11種減持被規範 打補丁堵漏洞
12日,滬深兩大交易所分別發布減持新股實施細則的答投資者問,對一係列減持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有11種情況全部或部分被明確適用減持新規,另有幾種情況明確不適用減持新規。
基金君從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答投資者問(二)》16條規定中,梳理出11種情形依舊全部適用或部分適用減持新規,其中包括大股東減持股份至低於5%,上市公司配套融資發行股份,員工持股計劃,減持特定股份,協議轉讓,混合持股,司法強製執行,贈予股份,一致行動人,細則發布前離職細則,細則實施前減持,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是否影響減持等情況。
11條減持漏洞補丁如下:
1、大股東減持到5%以下的,哪些情況下要遵守新規?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配套融資發行的,要不要遵守新規?
4、4種形式員工持股計劃減持股份,具體怎樣遵守新規?
6、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怎麼適用新規?
7、協議轉讓特定股份,如何遵守減持比例的限製?
8、混合持股如何確定股東減持是哪一部分?
9、司法強製執行時,新規是怎麼規定的?
10、投資者贈與股份,贈與人、受贈人後繼減持要不要遵守新規?
11、投資者及一致行動人之間減持要不要遵守新規?
14、《實施細則》發布前的減持是否要追溯合並計算?
15、《實施細則》發布前,大股東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要不要遵守新規?
上交所對此次減持新規定的解答如下:
2017年5月27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上交所配套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是證券市場基礎性製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依法、全麵、從嚴”監管的重要舉措,對於引導理性投資、保護投資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長遠的意義。《細則》實施以來,股東及董監高減持有序、透明,市場減持總體平穩;大宗交易“過橋”減持漏洞被堵上,滬市大宗交易日均減持2.2億元,較《細則》實施前日均3.7億元下降了41%;董監高“奮不顧身”減持情形有所緩解,《細則》實施後滬市董監高日均減持0.12億元,較《細則》發布前日均0.17億元下降了31.42%。
《細則》發布實施以來,上市公司、會員、投資者等高度關注,就《細則》如何理解和適用提出了較多谘詢。上交所經認真梳理研究,並報中國證監會,於1月12日對外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以下簡稱《減持問答(一)》),以解答市場各方關注的問題,便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確保股東及董監高依法合規減持。
《減持問答(一)》內容上主要包括四個方麵:
一是特殊業務如何適用《細則》問題,包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和配套融資發行股份、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司法強製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
二是《細則》具體規定的解釋問題,包括大股東減持至低於5%如何適用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連續90日減持比例限製、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份協議轉讓後如何具體適用《細則》、混合持股減持順序等。
三是關於《細則》實施的“新老劃斷”問題,包括《細則》發布前存在禁止減持情形、董監高離職、大宗交易後續減持等。
四是關於其他問題。主要包括一致行動人之間的轉讓是否構成減持,B股、H股是否適用等。
上交所將持續關注《9號公告》和《細則》實施中的相關問題,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規範相關主體的股份減持行為。針對監管發現的違規減持行為,及時采取監管措施或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上報證監會查處。
附原文(紅色為全部適用或部分適用的):
關於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答投資者問(二)
一、大股東依據《實施細則》減持股份至低於5%的,如何適用《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的規定?
答:大股東依據《實施細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股份至低於5%,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於5%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繼續減持的,仍應當遵守《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至低於5%、但仍為控股股東的,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大股東減持至低於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對特定股份的減持仍應當遵守《實施細則》有關特定股東減持的規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配套融資發行的股份,是否屬於《實施細則》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投資者減持這類股份如何適用《實施細則》?
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配套融資過程中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屬於《實施細則》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投資者減持這類股份,適用《實施細則》中有關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減持規定。
三、投資者減持因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如何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
答:投資者減持因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不適用《實施細則》關於特定股份減持的規定。但投資者屬於《實施細則》規定的大股東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仍應當遵守《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四、員工持股計劃減持股份的,如何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
答:單隻員工持股計劃持股5%以上或者構成控股股東的,適用《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於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關於非公開發行股份減持的規定。
員工持股計劃股票來源於股東贈與的,該贈與行為適用《實施細則》關於協議轉讓減持的規定,但《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有關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的規定除外;贈與後,贈與股東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贈與標的為特定股份的,贈與股東、員工持股計劃的後續減持應當遵守《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規定。
員工本人所持股份與其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減持股份時不合並計算,但員工與員工持股計劃構成一致行動人的除外。
五、優先股的減持是否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
答:優先股不計入公司股份總數,其減持也不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
六、《實施細則》規定,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如減持後出讓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減持標的為特定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實施細則》有關減持比例要求,具體應當如何執行?
答:大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並分別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七、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製?
答:根據《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八、對於既持有依照《實施細則》應當受到減持限製的股份,又持有無減持限製股份的混合持股情況,在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時,如何確定股東減持的是哪一部分股份?
答: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按照以下原則來認定股東減持股份的性質:
一是優先減持未受到減持規定限製的股份;
二是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視為優先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進行減持。
此外,通過大宗交易受讓依照《實施細則》應當受到減持限製的股份且持有時間未滿6個月的,投資者不得通過協議轉讓進行減持。
九、司法強製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涉及的股份轉讓,如何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
答:對於司法強製執行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應當按照具體執行方式分別適用《實施細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執行的,適用《實施細則》關於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規定。通過大宗交易執行的,適用《實施細則》關於大宗交易減持的規定。通過司法扣劃、劃轉等非交易過戶的,比照適用《實施細則》關於協議轉讓減持的規定,但《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關於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的規定除外;過戶後,過出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過戶標的是特定股份的,過出方、過入方的後續減持應當遵守《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規定。
十、投資者贈與股份的,如何適用《實施細則》的規定?
答:投資者贈與股份的,比照適用《實施細則》關於協議轉讓減持的規定,但《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關於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的規定除外。贈與後,贈與人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贈與標的是特定股份的,贈與人、受贈人的後續減持應當遵守《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規定。
十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采取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股份的,是否適用《實施細則》規定?
答: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采取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股份的,視為減持股份,同樣需要遵守《實施細則》規定。即構成大股東減持、特定股東減持或者董監高減持的,分別適用《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十二、在《實施細則》發布前,大股東減持、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後續相關減持行為是否適用《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答:在《實施細則》發布前,大股東減持、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實施細則》不追溯適用,且前述交易中的受讓方不受6個月不得轉讓其受讓股份的限製。
十三、董監高在《實施細則》發布前離職的,其後續減持行為是否適用《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答:董監高在《實施細則》發布前離職的,離職後的減持行為不適用《實施細則》有關董監高減持的規定,但仍為大股東或者持有特定股份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十四、《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股份限製轉讓期限屆滿後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那麼,對《實施細則》發布前的減持是否要追溯合並計算?
答:需要。《實施細則》發布後,對於解除限售未滿12個月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投資者減持時仍應當遵守《實施細則》規定的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50%的要求。
具體操作上,需將其在《實施細則》發布前的減持數量與《實施細則》發布後的減持數量合並計算。也就是說,對《實施細則》發布前的減持需要追溯合並計算,即:《實施細則》發布前投資者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達到或者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50%的,《實施細則》發布後不得繼續減持,直至解除限售滿12個月;《實施細則》發布前投資者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數量不到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50%的,投資者可以繼續減持,但自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合計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十五、《實施細則》發布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董監高出現《實施細則》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實施細則》發布後相關主體是否要遵守禁止減持的規定?
答: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董監高在《實施細則》發布前,出現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公開譴責等《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實施細則》發布後仍在立案期間或者被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公開譴責未滿規定期限或者公司仍未恢複上市或者公司終止上市的,相關主體仍需遵守《實施細則》不得減持股份的規定。
十六、《實施細則》發布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8.3條和第3.8.14條第二款以及《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對兩個板塊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減持本公司股票的其他限製性規定,是否還需要執行?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細則》發布後不再執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8.3條和3.8.14條第二款以及《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最後更新:2018-01-13 17: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