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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至10省份 地方政府可定具體稅額

自12月1日起,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將擴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區、市).

此前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已實施一年多。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27日的新聞吹風會上表示,在河北省先行試點的基礎上,此次選擇9個省份擴大試點。這些試點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基本能夠代表全國其他地區的情況,通過試點可以為全麵推開改革積累經驗。

“我們將及時進行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情況,充分考慮地區間的差異性,進一步完善水資源稅製度,條件成熟後擇機在全國全麵推開改革。”王建凡說。

黨的十九大對加快生態文明體製改革、推進綠色發展作出了戰略部署,明確指出“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複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推進資源全麵節約和循環利用,實施國家節水行動”。

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河北省財政廳副廳長李傑剛表示,通過試點有效抑製了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促使特種行業轉變取用水方式。同時,改革試點總體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王建凡表示,通過擴大試點,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杆調節作用,有效抑製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有利於豐富完善水資源稅製度設計,為全麵推開水資源稅製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是十九大後率先推開的一項稅製改革改革任務。擴大水資源稅試點就是為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助推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製度,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

擴大改革試點遵循稅費平移的原則。實施水資源費改稅,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征收對象、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實現收費製度向征稅製度的平穩轉換。

按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於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於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

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郭孟卓表示,試點地區水利部門會依據批準的取水許可和發布的用水定額標準,綜合考慮當年來水豐枯情況和取用水戶實際需求,及時向取用水戶下達用水計劃,從嚴核定計劃用水量。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采取差別征稅政策,既抑製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用水需要。費改稅後,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稅額標準基本沒有改變,其正常用水負擔不會增加。對合理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量予以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征稅,不增加農民負擔。

王建凡表示,根據各地水資源稟賦、取用水類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的狀況,在統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稅額等管理權,使各地因地製宜製定相關政策,調動地方積極性。

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單位:元/立方米

同時,考慮到對中央直屬和跨省水電站征稅涉及中央企業以及比鄰省份之間的利益關係,對其仍延續現行水資源費政策,統一確定其水資源稅稅額為每千瓦時0.5分錢;對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準執行。

最後更新:2017-11-28 16: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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