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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要負法律責任!嚇的我把群退了!
網信辦發布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規定》出台旨在促進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為廣大網民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民群眾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時,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待依法規範。
《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係,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也就是說
以後誰在建群就要想好後果了
微信群、QQ群等誰建群誰負責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
“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以前建群把群成員拉進來就完事了
現在!群主得上傳身份證
既然作為群主就要付起責任
群成員裏有誰做了違規的事
先找實名製的群主
真不是胡說的
群主還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製止群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布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布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麵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是不是有的群主已經默默的把群解散了
還在群裏的各位成員
以後一定管好自己的言論
不然...
順便在此提醒大家
以下9種言論千萬別發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小編這麼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看到群要求這麼嚴後
還是想把群退了
......
群裏各位以上的言論千萬別發!!
(玩笑也別開)
編輯:桐桐
來源:網絡
最後更新:2017-10-08 07: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