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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開展港口反壟斷調查 著力降低企業進出口物流成本
11月15日從國家發改委獲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反壟斷調查的有關要求,近日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企業先後進行整改,規範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切實降低企業進出口物流成本,促進實體經濟減負增效。其中調降裝卸作業費一項,每年可降低進出口物流成本約35億元。
2017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依法對上海港和天津港進行了反壟斷調查。在此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中國港口協會召開會議,部署全國沿海港口企業規範自身生產經營行為,要求港口企業充分認識公平競爭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推動港口生產經營降本增效,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此次調查發現部分港口企業存在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問題主要包括:限定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屬企業提供的拖輪、理貨、船代等服務;對不可競爭的本地外貿集裝箱裝卸業務,收取遠高於競爭性國際中轉集裝箱的裝卸作業費;向交易對象附加強製拆箱理貨、不競爭條款、忠誠條款等不合理交易條件。這些行為排除和限製了相關市場競爭,影響了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導致相關服務價格高企,增加了實體經濟運行成本。
此次調查中發現,港口普遍存在以下三個方麵問題:
第一,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屬企業提供的拖輪、理貨、船代等服務。拖輪、理貨和船代是船舶在港口進行停靠和裝卸作業時需要的一些輔助性業務,市場本來是放開的。但調查中發現,港口通過簽署格式合同、不開放信息端口、為不同公司劃分市場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船公司隻能接受港口下屬企業提供的服務。
第二,對不可競爭的本地外貿集裝箱業務,收取遠高於競爭性國際中轉集裝箱的裝卸作業費。總體來看,在港口運輸的外貿集裝箱分為兩類:一種是以港口為出發地或者目的地的,可稱之為本地集裝箱;還有一種是在港口中轉,換船運輸至其他港口的,可稱之為國際中轉集裝箱。對港口而言,這兩類集裝箱在成本和麵臨的競爭條件方麵,均存在顯著差異。從成本來看,國際中轉集裝箱由於裝卸次數更多,成本相對高;本地集裝箱的成本則相對較低。因此,在政府定價時期,國際中轉集裝箱的裝卸費用定價高。但從麵臨的競爭條件來看,本地集裝箱受運輸距離限製,貨主難以選擇其他港口運輸,港口麵臨的競爭約束很小;對國際中轉集裝箱則不需考慮港口與貨物最終目的地之間的距離,在不同港口中轉差別不大,港口麵臨的競爭環境非常激烈,甚至還麵臨周邊其他國家港口的競爭。
調查顯示,由於競爭環境和壓力不同,很多沿海港口在兩種集裝箱裝卸費用上,采取了不同的定價策略。國際中轉集裝箱雖然裝卸成本高,但由於競爭較為激烈,很多沿海港口均製定了較低的價格。而對本地集裝箱,由於港口麵臨的競爭約束較小,其收費水平顯著高於國際中轉集裝箱的水平,中間的差距高達2—3倍。這種依靠市場支配地位抬高價格的做法,涉嫌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不公平高價行為。
第三,向交易對象附加強製服務、不競爭條款、忠誠條款等不合理交易條件。很多港口利用其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在與船公司和貨主交易時附加了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例如,有的港口將本應由貨主自主決定是否需要的拆箱理貨服務,設置為碼頭提箱放行的前置條件。貨主需要提箱,必須先進行拆箱理貨並支付相關費用,增加了貨主負擔。有的港口在與船公司簽署的合同中,要求船公司將其作為周邊港口的中轉港,並且保證海運費不高於周邊港口相應航線的海運費水平。這些條款都與港口和船公司的交易本身無關,是不對等和不合適的,涉嫌構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多數港口企業對此次反壟斷調查工作高度重視,認真製定了整改方案。一是全麵開放拖輪、理貨和船代市場,充分尊重船公司及其船舶代理的自主選擇權,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港口內的公平競爭。二是合理調降外貿進出口集裝箱裝卸作業費。上海港、天津港、寧波舟山港、青島港等港口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合理測算裝卸作業費標準,並將於2018年起調降有關費用,每年可減少進出口物流成本約35億元。三是立即廢止和清理所有不合理交易條件,恢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強執法監督,督促全國沿海港口企業嚴格按照《反壟斷法》要求,規範自身生產經營行為,切實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歡迎有關方麵加強社會監督,及時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台等方式,反映和舉報港口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問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後更新:2017-11-15 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