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猜第1期产品合约(看涨)
《产品合约》
(适合以具有确定的本金、期间浮动的约定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和期限的基础资产产品之收益权为基础所建立之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业务)
产品名称:【集合委托发行计划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称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或“产品”(具体分款单个销售产品代码以交易登记凭证载明为准)
产品序列代码(产品总代码):【SFH(SYPZJHZC)(HZYCZGGS)2016003001】(具体分款单个销售产品代码以交易登记凭证载明为准)
甲方:【北京燕园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并向交易所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之转让方/申请人(在本合约中称“甲方”)
乙方:【本产品受让方/投资者】提交(含通过网络方式京东金融网站界面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之投资受让方/申请人(在本合约中称“乙方”)(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本产品适合经《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具备成长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投资。)
鉴于,本合约甲方拟通过本合约将其所持有或具有或被授予合法处置权限的“基础资产”(有关该“基础资产”请见备查文件,下称“基础资产”文件)项下一定比例部分之收益权向乙方转让,而本合约乙方拟通过本合约投资受让甲方所持有或具有或被授予合法处置权限的该“基础资产”项下一定比例部分之收益权,为此,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合称“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双方在此一致确认:本合约即《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即按本合约载明生效方式而对交易双方正式生效。
以下是《专门条款》之条款内容:
第1条投资受让额度及期限
1.1 根据本合约的约定,乙方兹此同意投资受让甲方转让的产品,投资受让产品额度、投资期限/存续期、产品收益率和所受让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之清算分配款项等,按乙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规定执行。
1.2 双方一致同意:若某批次(期)产品缴款整体完成时间早于或晚于该批次产品预设存续起始日则最终应以该业务经办机构签注的该批次产品相应款项的甲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收款日期为准,每提早或延后一个工作日均应加、减收益计算天数;若某批次产品提前终止清算分配或产品到期日下一工作日因故未能清算分配而延期清算分配,则每提前或延后一工作日均应减、加收益计算天数。发生以上情形的以交易所补充公告通知确认为准。
第2条关于收益率
2.1 甲方在“基础资产”文件项下的原有预期收益率按《产品简介表》中相应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准。
2.2 甲方依据本合约转让给乙方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即乙方依据本合约投资受让之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其投资收益率按《产品简介表》中相应产品的收益率为准,并且,机构投资者、自然人(个人)投资者,以乙方签署提交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中对应乙方决定投资产品之收益率为准。
第3条关于转让/投资受让之价款,关于后续管理费
3.1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合约项下转让/投资受让之价款金额(人民币)以乙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中列明的金额为准,但若所申请转让/投资受让产品未全部成交则只以实际成交后的凭证上所列明的金额为准。
3.2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前述价款为本合约项下的唯一价款。并且,当本合约生效后,本合约项下转让/投资受让之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合同等文件所载明相关事宜的全部应有责任仍按各该相关合同/协议等条款约定均归属甲方作为原合同当事方尽最大努力实现合理主张,而甲方不再为此向乙方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第4条关于本合约项下直接相关之追索权
4.1 本合约项下直接相关之追索权类型:无追索权类型。投资者拥有产品到期后获得产品清算兑付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无追索权并不减损产品转让方产品到期兑付责任与义务,也不影响投资者基于产品的任何权利。
4.2 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并确认:依据本合约,相关事项均应遵循《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等业务规则(含相关业务表单)和《产品说明书》予以解决。
第5条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约规定义务,应按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
5.2 甲方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以及本《产品合约》约定履行及时支付足额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的义务,凡不能够在本产品《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规定时间支付足额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且不能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的,构成转让方违约:
5.2.2 逾期支付足额清偿投资本金及收益价款期间,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监管银行均可作出暂停违约转让方发售/转让产品的决定。
第6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缔约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认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均只能将相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7条其它
7.1 本合同未载明之相关事宜应按《交易与结算细则》等业务规则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业务规则亦无规定的则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和执行。持有产品的投资人因故丧失行为能力或故亡的情形下产品到期兑付资金款项仍应返还至原投资者名下账户;若其原有账户无法打入或提取资金款项则产品到期兑付资金款项应视情形依《民法通则》、《继承法》等规定由投资者一方的各相关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置。
7.2 本合约由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办理挂牌转让事宜,由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产品注册、资料托管、交易登记;由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资金结算。
7.3 双方同意《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而当产品转让方经产品注册、签署并向交易所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产品,由投资受让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并足额支付(含通过网络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界面在线支付)产品转让价款,《产品合约》即对交易双方均正式生效。
7.4 对于预约机构投资者而言,其还需要与该业务资金托管银行签署有关书面协议确定相关事宜,但该协议事项不能影响本合约之效力。
7.5 本合约生效后,本合约的附件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约。
7.7 本合约生效后,通过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及《产品说明书》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 本合约文本可由交易双方及相关各方在交易所官方网站www.tjfae.com下载(投资者若未能成功地从交易所网站下载本合约文本可通过交易所该业务电子邮件:lshi @ tjfae.com联系索取),合约生效后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系【北京燕园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关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SFH(SYPZJHZC) (HZYCZGGS)2016003001)之产品说明书》基础上所编制)
二〇一六年五月
关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之风险提示:
鉴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主要风险对应于“基础资产”之相关风险,因而请详细查阅“基础资产”之风险提示,具体载明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挂牌交易项目的备查文件《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说明书》(下称《产品说明书》)和《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风险揭示书》(下称《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
本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示:投资者须注意风险、审慎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请投资者详细查阅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声明: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易、登记业务平台机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并与渠道合作机构(若有该合作机构)共同提供业务平台和相关业务通道服务,并不对相关产品之到期投资本金与投资收益款项偿付承担责任。该等责任应由产品发售转让方承担;若有相关增信/担保机构则应按《产品说明书》披露承担相关责任。投资者须注意风险、审慎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期间浮动的约定收益率/预期收益率产品,浮动收益区间为1.24%~31.24%。
产品说明书
目录
一、关于《第一章产品介绍》. 4
二、关于《第二章关于产品转让》. 6
三、关于《第三章转让方基本情况,关于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8
四、关于《第四章“基础资产”构成、资金运用及担保/增信/保障措施》. 9
五、关于《第五章关于产品及其投资的风险提示及说明》. 10
产品说明书
内容
一、关于《第一章产品介绍》
第1 关于产品名称、代码和相关说明
1.1 产品定义名称
[集合委托发行计划资产]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称“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或“合约产品”,或“产品”。
1.2 产品序列代码(产品总代码)
1.2.1 代码示例:“SFH(SYPZJHZC) (HZYCZGGS)201600N00n”
表示:收益分享合约产品(SYPZJHZC) (HZYCZGGS)2016年第N期第n支单个产品。下同。
1.3 产品分批次/分期代码(具体产品代码)
1.3.1 产品分批次/分期代码(具体产品代码)示例
“SFH(SYPZJHZC) (HZYCZGGS)2016年第N期”
1.4 分款单个销售产品代码(分款销售产品代码)
1.4.1 单个销售产品代码示例
一般表示为:“SFH(SYPZJHZC) (HZYCZGGS)201600N00n)”
若有因技术安排原因区分A、B款产品情形(分款销售产品代码),则可按以下方法表示(否则无需后缀“-A(00n”或“-B(00n”):
“SFH(SYPZJHZC) (HZYCZGGS)201600N00n-A(00n)”、
“SFH(SYPZJHZC) (HZYCZGGS)2016000N00n-B(00n)”。
分款A或B的产品区别主要体现在具体发售起始时间和成交时间不同,进而分款A或B、N款的产品的存续时间不同。
1.4.2 关于某一分款单个销售产品的上转让和受让相关说明
每一个单个销售的产品,都限制在不超过150个投资人范围以内。每一分款单个销售产品/子产品规模限定为300万元规模。
第2 产品相关表格
2.1 产品简介表(表1):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
2.2 产品清偿结算相关事项说明表(表2):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
本产品担保机构名称/增信机构名称等及其具体偿付保障类型的描述,载明于本说明书后面相关部分。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第3 本产品到期时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投资与收益清偿保障、资金路径及其监管方式简介;产品提前回购价款资金来源和支付保证
3.1 本产品到期时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
本产品到期时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于本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清偿分配的资金,即对于《某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资产建立的主要合同之名称]项下的“基础资产”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收入的合理预期。各期产品的各期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清偿分配时间与对应“基础资产”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或投资收益清偿分配款项预定给付到账时间对应,并且一般应于所对应“基础资产”产品的清偿分配款项依约给付到账当日或次日将投资者应得投资与收益款结转至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内。
3.2 本产品到期时投资与收益清偿分配的资金来源保障/间接式清偿保障
关于产品投资本金及收益偿付资金来源事项说明:
(1)来源于相应基础资产收益的情况。
(2)来源于基础资产转让方其它业务收入的情况。
注: 以上所述本产品偿付保障方式属于“间接式清偿保障”方式,并无任何机构或个人就本产品提供直接的偿付保障。
3.3 本产品之交易类型
本产品之交易类型为“转让方之‘基础资产’收益权部分/比例转让型—交易后托管式”。
3.4 产品的交易、回购分类:
3.4.1 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产品为:□/到期可回购式 /□期内可回购式 /□√ 不可回购式。
(1) 到期可回购式:对于到期可回购式产品,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到期可回购式”(例如: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到期可回购式))。投资者可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到期日按产品说明书中确定的回购价格/回购产品收益率要求转让方办理产品回购。除上述回购情形外,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办理产品回购。该回购属于技术型回购交易模式。
(2) 期内可回购式:对于期内可回购式产品,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可回购式”或“期内可回购式”(例如: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期内可回购式),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可回购式))。投资者可在产品说明书规定期间内按产品说明书中确定的回购价格/回购产品收益率要求转让方办理产品回购。该回购属于可缩期型回购交易模式。
(3) 不可回购式: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不可回购式”或未标明“可回购式”、“期内可回购式”。对于不可回购式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办理产品回购。
3.4.2 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产品为:□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 /□√ 不可再交易式。
(1) 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产品: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中标明“第一手认购后可再交易式”。
(2) 不可再交易式:在产品说明书及/或《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简介表》标明“不可再交易式”或未标明“可再交易”。对于不可再交易式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办理产品再交易。凡交易所以外任何环境或情形下办理再次转让或收购的均不构成交易所交易品种转让。
二、关于《第二章关于产品转让》
第4 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
4.1 关于合约
本次转让产品为“合约式”产品。《产品合约》规定交易条件和交易内容。
4.1.1 合约构成及其生效方式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之合约即《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当产品转让方经产品注册、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产品,由投资者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并足额支付(含通过网络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界面在线支付)产品转让价款(包括投资者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办理),《产品合约》即对交易双方均正式生效。
4.1.2 合约主要条款
请见《产品合约》。
4.2 投资者适合性及相关事项要求
本产品将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向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和注册投资者定向转让。
适合投资者类型:产品适合投资者类型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成长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包括:
(1) 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拥有雄厚的投资实力和投资意愿、符合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条件且已申请并经核准成为交易所交易会员/注册投资者的机构。
(2)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 一般应为《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结果适合投资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对于自然人(个人)投资者而言,本产品适合经《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具备《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预定的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且应为交易所注册投资者(交易所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限制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投资业务,亦可确定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产品的人数、最低投资额和自然人参与投资总规模等);《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由自然人投资者在交易本产品的交易系统上自行进行测试,系统自动给出测试结果,由自然人投资者自行决策购买或放弃购买,若经《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没有达到《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预定的该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本产品,不能以此要求本产品其余各参与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2.2 投资者测评及其义务
本产品适合机构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为【成长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
4.2.3 购买本期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投资者被视为其承诺并接受
本产品说明书对本期产品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4.2.4 投资者数量限制
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合计不超过150人。
4.3 产品风险承担
该收益分享合约产品的市场公允投资价值和风险应当由摘牌投资者或潜在摘牌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调查及判断,享有由此投资产生的收益,同时承担投资风险。
4.4 产品基本管理责任
4.4.1 产品存续期间基本管理责任:按《交易与登记结算细则》、《产品合约》相关规定执行。由产品首次发售的转让方进行产品后续管理。
4.4.2 产品到期清偿责任:产品转让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将继续委托转让方进行产品后续管理、负责产品到期向投资者清偿分配。
4.5 投资者选定转让产品、确认转让产品内容
4.6 收益率区分设置
请见《产品简介表》。
4.7 产品存续起始日的最终确定及调整事项
4.7.1 清算分配当日不计息,产品到期时清算分配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计息。
4.8 清偿分配方式
本产品到期时按每一投资者成交确认文件及登记凭证所载明的具体投资受让规模和该业务相关表格中规定时间和方式清算分配。在清偿分配前,相关机构和市场平台可优先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信息渠道费等相关费用。
4.9 税务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产品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10 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产品合约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与本产品有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对因履行或解释本产品说明书而发生的争议、或其他与本产品说明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后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只能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关于《第三章转让方基本情况,关于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第5 转让方概况、偿付保障提供方性质和保障方式
5.1 转让方目前基本状况
名称:北京燕园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3号楼5层3-7室-447
电话:010-82333060
传真:010-82332499
登记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有效存续:是,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第6 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的有关市场机构
6.1 交易所
名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二层东侧
电话:022-58835660
传真:022-58835622
6.2 登记结算公司
名称: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二层西侧
电话:022-58835678
传真:022-58855638
6.3 银行
名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D座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电话:95528
6.4 业务合作经办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
名称: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 经海路站京东总部大楼A17F
电话:010-62698686
6.5 业务合作经办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商
名称:上海和丰永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 经海路站京东总部大楼A17F
电话: 010-62428588
四、关于《第四章“基础资产”构成》
第7 “基础资产”构成
“基础资产”构成基本说明事项一、基础资产类型: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要素表(表3)。
关于特别说明事项(请见下述选项中填写□√项目):
□无特别说明事项。
□√特别说明事项如下:
基础资产为期货资管计划资产,属于计划类型。
“基础资产”构成基本说明事项二、基础资产要素:请见本《产品说明书》目录前对应表格——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要素表(表3)。
关于特别说明事项(请见下述选项中填写□√项目):
□√无特别说明事项。
□特别说明事项。
五、关于《第五章关于产品及其投资的风险提示及说明》
(一) 本基础资产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础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础资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础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础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础资产收益下降。虽然基础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础资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础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2. 信用风险
本基础资产在交易过程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础资产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础资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基础资产投资运作中,如果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础资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当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时,会出现如下风险: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础资产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 期货合约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础资产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期货合约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 基础资产止损风险
本基础资产达到清盘线时,由本基础资产管理人强制止损,将持仓证券卖出,并对本基础资产进行清算。
4.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基础资产采取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础资产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风险受其所投资的基础资产影响较大,而本合同中未明确限定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所对应基础资产范围,因此本基础资产存在由于投资前述产品导致的相关未知风险。
5. 操作风险
(1) 在基础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础资产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础资产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础资产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 在基础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 本基础资产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时,存在由于拟投资产品的管理人恶意挪用资金或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
6. 投资顾问风险
本基础资产将参考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因此,投资顾问的管理水平、投资研究水平、风险识别能力等因素都会影响本基础资产的投资损益。
7.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 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本基础资产存续期间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基础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2) 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8. 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础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和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 管理人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基础资产投资标的进行事前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风险揭示方: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
(适用于自然人参加受让2016年第1期003号收益分享合约产品)
产品名称:集合委托发行计划2016第1期003号收益分享合约产品
产品代码: SFH(SYPZJHZC)(HZYCZGGS) 2016003001
意向投资者: 联系方式(手机):
致: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贵交易所)
本意向投资者现确认已知晓前列挂牌项目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投资风险,愿意参与交易所会员间投资交易活动(本 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最低受让起点为人民币壹仟元,受让规模增加额须为壹仟元的整数倍)。
本意向投资者承诺:已阅读并同意以交易所拟定的《产品合约》作为本“收益分享合约产品”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以上产品的即《产品合约》无需由当事方签署,而当产品转让方经产品注册、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转让_之_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SFH)》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其产品,由投资受让方提交(含通过产品发售/认购渠道合作方网络在线提交)《收益分享合约产品受让申请登记表(SFH)》并足额支付(含通过网络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界面在线支付)产品转让价款,《产品合约》即对交易双方均正式生效。
本意向投资者承诺并保证:本意向投资者将积极参与前列挂牌项目交易活动,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贵交易所关于收益分享合约产品挂牌转让业务的全部相关规定;就该申请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保证以自有合法资金参加投资受让,并愿就参与前列挂牌项目的交易活动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本申请人在此申明,本申请人已经过《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测试并符合关于“本产品适合具备【成长型】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投资”的相关要求。本申请人系在知晓风险测评重要性后自主作出的投资选择。若发生相关风险与提供本次产品发售转让平台及通道等相关服务的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无关。
现向贵交易所申请,请予办理意向投资者申请的审核与登记手续。
提交以上申请的意向投资者/申请人:
二○一六年五月
附:
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尊敬的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关注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的集合计划产品。在您确定受让本产品前,请协助回答下列问题。以下问题将根据您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风格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对您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将有助于分析您对金融工具及投资目标的相关风险的态度。请您回答问题后,签字确认您的真实意愿表达无误,谢谢配合。
1、您的年龄是( )
A、高于60岁(0分)
B、51-60(2分)
C、18-30(4分)
D、31-50(6分)
2、您扣除日常开支后的储蓄占您收入的百分比是多少?( )
A、10%以下(0分)
B、大于10%至40%(2分)
C、大于40%-70%(4分)
D、70%以上(6分)
3、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描述为( )
A.基本无投资经验。仅有银行存款经历(0分)
B.有限投资经验。除拥有银行存款外,还投资过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低风险金融产品(2分)
C.一般投资经验。除上述金融产品外,还投资过混合型基金、信托融资类银行理财产品等中等风险的金融产品(4分)
D.丰富投资经验。除上述金融产品外,还投资过外汇、股票、股票型基金等较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经验丰富,并倾向于自己作出投资决定(6分)
4、您有多少年投资股票、基金、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投资品的经验?( )
A、没有经验(0分)
B、少于2年(2分)
C、2至5年(4分)
D、5年以上(6分)
5、您对投资风险的适应程度是( )
A、在本金安全的情况下,投资收益必须达到我的最低要求,如同期定期存款收益(0分)
B、在本金安全或者本金损失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我愿意接受投资收益适当的波动,以便有可能获得大于同期存款的收益(2分)
C、在本金安全或者有较大保障的情况下,我愿意接受投资收益的波动,以便有可能获得大于同期存款的收益(4分)
D、愿意承担一定风险,以平衡的方式,寻求一定的资金收益和成长性(6分)
E、为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愿意承担投资产品市值较大波动导致本金损失的风险(8分)
F、以获得高投资回报为目的,愿意承担投资产品市值高波动性而导致本金大比例损失的风险(10分)
6、一般情况下,您愿意选择( )投资期限的产品
A、半年以下(0分)
B、半年-1年(2分)
C、1-2年(4分)
D、2年以上(6分)
7、您投资的产品价值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出现明显的焦虑情绪?( )
A、本金无损失,但收益未达到预期(0分)
B、出现本金损失(2分)
C、本金10%以内的亏损(4分)
D、本金20%-50%的亏损(6分)
E、本金50%以上的亏损(8分)
根据您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您的风险评估测试分数为分。按照以下分类标准,您属于:
根据转让方评估,“集合计划”产品适合具备成长型及以上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投资,请您在完成风险测评后作出投资选择。
投资者声明:
本风险评估测试完全由投资者本人独立、自主、谨慎完成,评估内容及结果为本人真实意愿表达无误。
客户签字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最后更新:2016-12-30 11: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