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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外匯備案的業務類型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以下業務類型需要辦理外匯備案:

一、外匯買賣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買賣;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以及同業之間的外匯拆借;外匯遠期交易;外匯期權交易;外匯掉期交易;外匯掉期期貨交易。

二、外匯匯款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匯款;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以及同業之間的外匯匯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匯款。

三、外匯借貸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借貸;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向境內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用人民幣或外匯計價的外匯借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貸款。

四、外匯擔保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擔保;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境內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用人民幣或外匯計價的外匯擔保;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擔保。

五、外匯結算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結算;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以及同業之間的外匯結算;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結算;外匯資金清算機構對參與者之間的外匯清算。

六、外匯投資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投資;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向境內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用人民幣或外匯計價的外匯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投資。

七、外匯風險管理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風險管理;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向境內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用人民幣或外匯計價的外匯風險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風險管理。

八、外匯谘詢業務

包括境內居民和非居民之間、境內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之間的外匯谘詢;境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向境內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用人民幣或外匯計價的外匯谘詢;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谘詢。

九、其他需要外匯備案的業務

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的其他需要外匯備案的業務。

以上業務類型需要在辦理業務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進行備案,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最後更新:2024-12-17 0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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