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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內辱警被拘五日,執法者不該有一顆“玻璃心”

張貴峰

9月4日晚,安徽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隊聯合代橋派出所冒雨開展酒駕專項治理行動。得知這一消息後,當地男子楊某在自建微信群裏發布“他們傻×嗎,下雨還查?一群傻×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為此,界首市公安局以楊某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9月6日阜陽市公安局官微)

在自建微信群裏罵正在查酒駕的警察“傻×”,當然確實是不理性的錯誤行為,對於這一行為,進行適當的批評教育,甚至給予一定處罰,當然也並沒有什麼問題,但目前界首警方對此所做的“構成尋釁滋事”認定,並采取“行政拘留五日”這樣限製人身自由的嚴厲處罰措施,是否仍然足夠合理恰當,無疑又是非常值得推敲質疑的。查看一下《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難發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原文實際上是“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這意味著,上述行政處罰其實並沒有十分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所引相關法條,是一個非常含混籠統,顯得“口袋化”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更重要的是,即便罵警察“傻×”確實“構成尋釁滋事行為”,“行政拘留五日”這樣的嚴厲處罰,是否與該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足夠匹配、相稱,同樣也是非常值得質疑。眾所周知,《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事實上,正是依據這一法律規定和精神,在不久前廣受輿論關注的“警察絆摔女子”事件中,盡管涉事女子被認定“無理糾纏,推搡阻撓民警正常執法,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但上海警方最終對其作出的處罰隻是“警告”而已。這種背景下,人們顯然有理由追問:“無理糾纏、推搡阻撓民警正常執法”尚且隻需罰以“警告”,何以僅僅在微信群裏罵了一句警察,竟能被處“行政拘留五日”?

其實,即使不考慮執法公正問題,僅從“如何正確對待社會輿論批評監督”角度,這種罵了一句警察,便被“行政拘留五日”的做法,同樣也是明顯欠妥的,顯得“反應過度”、太過“玻璃心”。誠然,“罵聲”確實並非一種理性平和、值得提倡的輿論批評監督的表達方式,但同時也應意識到,在現實社會輿論中,無論網上還是網下,“罵聲”又確實是一種普遍存在、很難絕對禁止,並且與正常的輿論批評監督很難截然分開的一種話語現象。這種語境下,如果一聽到針對公職人員的罵聲,便動輒給予行政拘留這樣的嚴厲處罰,顯然不僅在執法上缺乏足夠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可操作執行性,而且在社會輿論上,也無助於充分維護公眾對政府官員的批評監督權,進而營造一種“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生動活潑輿論監督氛圍,其中所暴露凸顯的勢必隻能是相關政府執法人員一顆“聽不得批評”“容不得監督”的脆弱“玻璃心”。事實上,正是為了有效避免這種對待社會輿論的“玻璃心”,原公安部發言人武和平曾強調,“我們要敢於麵對、善於傾聽”,“在網民的罵聲中聽取諍言,在咒語中體察民情,在板磚中提高公信力,在網民監督下做好工作”。

據9月7日澎湃新聞網報道,楊某向阜陽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複議,目前,界首市公安局決定對楊某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並辦理了相關手續。應該說,這是一個好的轉折,期待此事能夠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最後更新:2017-10-08 03: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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