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告訴你,微信這樣轉賬才安全!
你在微信上轉過錢給別人嗎
現在,讓法院判決告訴你
你的轉賬方法有可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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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拿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
起訴被駁回
小張是快遞員,經常來小琳處取送快遞,兩人熟悉後互加微信。後來小張在微信上向小琳借款2000元。事後,小琳也沒有讓對方補借條。
後來,小張不僅不還錢,還“消失”了。小琳隻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後,小張仍然下落不明。庭審過程中,小琳無法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麵,隻出具一份微信轉賬截屏的打印件。
更麻煩的是,這份打印件上顯示的收款人竟然是網名,無法確認是否為小張。
小琳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屏打印件雖然能當證據使用,但是不能孤證定案。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小琳的訴訟請求。
案例
02
微信上轉給好友12萬
要不回來
孫先生通過微信轉賬多次借給朋友丁先生12萬元,沒有借條。丁先生遲遲不肯還款。律師看其微信轉賬記錄,丁先生的微信賬號是公司名稱。
在律師的指導下,孫先生分別在微信、短信裏給對方發信息,大致內容是:“丁***,我是***,我在***時借給你,合計***,請你盡快歸還。”
丁先生在短信和微信上回複了, 隨後,孫先生又在電話裏確認借貸的事實,並進行電話錄音。
案子從原來的孤證變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孫先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現在,對方的錢款基本還清。
現實中微信轉賬金額來源有兩類:
1
與微信平台綁定的銀行卡。這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卡的流水記錄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借款事實。
2
零錢提現。一些手機的係統無法顯示轉出轉入對方昵稱,僅有金額、交易日期、交易號碼及“朋友已確認收錢”等字樣。僅憑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已收款的“朋友”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須要有微信運營商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如果是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借錢給對方,務必在附言欄目裏備注錢款的性質。還可以在溝通中再次確定對方的身份信息、款項性質,減少後期可能引發的麻煩。
這些情況要注意
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質可能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
當然,這隻是個案,具體情況還要由法院鑒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紅包發錯怎麼辦
市民一旦發現使用微信轉錯賬後,應立即和對方聯係或請求平台客服幫助協調。
如對方拒不退還,事主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要注意保存轉賬記錄、銀行卡明細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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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網上轉賬你得注意以下幾點
提醒:
1、轉賬前要確認身份,可通過電話錄音或短信等形式核實;
2、網上轉賬後應及時補借條,同時轉賬附言要寫好;
3、建議盡量采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借貸。
看到這些
你還在微信上借錢給對方嗎?
附:
法院認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裁判規則
專家觀點
1、 電子數據屬於“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範疇
電子數據廣義而言,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其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包括電子通信證據、計算機證據、網絡證據和其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現代信息技術不斷發展和應用的產物,作為信息世界裏新的“證據之王”,其具有綜合性、易變性、隱蔽性、可挽救性、微縮性、擴散激增性等特征,是來源於七種傳統證據,將各種傳統證據部分地剝離出來而泛稱的一種新證據形式。2004年通過的《電子簽名法》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款、第3款:“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可知,電子數據在日常生活中具體表現為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電子數據則集中表現為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以及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由於電子數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麵貌,可長期無損保存,隨時反複重現。相對於物證易因周圍環境的改變而改變屬性,書證易損毀和出現筆誤,證人證言易被誤傳、誤導、誤記或帶有主觀性,電子數據則更具客觀性和穩定性。但必須注意的是電子數據具有易破壞性。電子數據使用電磁介質,儲存的數據修改簡單且不易留下痕跡,一旦黑客入侵係統、盜用密碼,操作人員出現差錯,供電係統和網絡出現故障、病毒等,電子數據均有可能被輕易地盜取、篡改甚至銷毀,難以事後追蹤和複原。
因此,根據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審查電子數據時應該把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為審核重點。當然與前麵關於視聽資料的論述一樣,隻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電子數據,就可被視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
(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以及公眾微信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文字記錄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與固定。
(2)圖片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眾微信號發布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圖片、表情所表達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個聊天記錄、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達的意思均不同,有時可能不存在任何意義,辦理保全公證時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3)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語音以及公眾微信號發布的文章等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語音功能是近幾年各大通訊工具設計的新型功能,通過發送語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編輯,交流更加便捷。與文字微信記錄相比,一個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樣,另一個更重要的不同是通過分辨、鑒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確定使用者身份。
(4)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眾微信號發布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製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摘自《關於微信證據保全公證的探討》,潘子文、胡瑩瑩,《法製與社會》2015年36期)
最後更新:2017-10-08 08: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