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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銷售香煙竟被判刑!微信上這些事千萬不能做

導讀:啥???隻聽說朋友圈曬娃有危險!分享圖片不慎有“災難”!怎麼想掙點小錢兒,在朋友圈賣點兒香煙還送自己坐了牢?微信上還有哪些事情千萬做不得?這些你都清楚嗎?快來看看小編為您準備的幾個案例~~

來源 /山東高法

案例一

微信上不可銷售香煙

福建小夥張某未獲煙草專賣許可,通過利用網絡微信、QQ等方式與他人交易並郵寄發貨,非法經營香煙數額24萬餘元,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而被公訴。

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

煙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微商們千萬不要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銷售香煙,這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二

微信代購彩票被判刑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微信代購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王某、李某、劉某在未取得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授權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社交平台擅自發行、銷售彩票,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三

微信代購醫療物品需相關資質

有人因售賣美瞳被起訴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

據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美瞳產品,並在網絡平台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餘元。

據了解,美瞳屬於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銷售。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

微信上這類消息千萬別發!

已有多人被拘留

從10月8日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開始施行。

新規明確,互聯網群組“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化名)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半壁店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強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因這一句開玩笑的話,他卻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遼寧沈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的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見,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

微信上發言要擔負法律責任,所以群裏的夥伴們今後說話一定要注意!

案例五

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孩子照片

統統曬不得!

很多人喜歡在朋友圈曬車票、護照、飛機票等,但這些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借助特殊軟件,便能輕易讀取。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兒,但如果你旅遊、出差了的話,也等於告訴別有用心者、小偷“這人不在家”,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陌生人叫出孩子名字搭訕”的新聞屢見不鮮,不法分子很可能是通過父母的朋友圈知道的。家長發布孩子照片、文字記錄時,無意間會泄露孩子的相貌和姓名。

案例六

朋友圈投票有貓膩

已有人盯上你的個人信息!

朋友圈投票早已蛻變成“傳銷式”商業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風險,成為“黑色利益鏈”牟利的工具。

評選最萌寶寶之類活動的主辦方多是早教中心、民辦幼兒園、兒童攝影店等,作文比賽、才藝比賽之類活動的主辦方大都是一些社會培訓機構。可以說,這些評比投票活動完全是商家的一種營銷手段。更有甚者,對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打起了歪主意。

遼寧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民警李濤介紹說,他們在打擊電信詐騙時遇到過這樣的案例,“父母把孩子的身份、姓名、就讀的學校甚至照片都提供給後台,後台將這些個人信息非法出售,不法分子拿到後編造一些重病、車禍的消息,對父母進行詐騙。轉自:成功法律人

最後更新:2017-10-19 01: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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