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借款遭賴賬 如何破解起訴難?
不知道你和同事朋友、閨蜜兄弟、老爸老媽的聊天記錄是個什麼狀況,反正小安的聊天記錄,充滿了各種純粹的“金錢交易”。一起吃飯、逛超市再加上拚單網購,哪樣兒都避不開互相轉賬、發紅包。
除了這些正常的生活支出大家習慣了網絡轉賬,借錢也越來越隨意了,打個招唿轉個錢幾秒鍾的事兒,都是熟人朋友同事,誰也沒想著寫借條,可人情關係總有不牢靠的時候。有的人就是會冒著讓朋友寒心的風險,賴賬不還,所以
建議大夥兒提前儲備日常借款小常識,
借錢不放心的時候就可以用起來。
先來看真人真事:
小吳和小顏本是同事(可能已經不是了)。某日,小顏因故(具體原因不明)向小吳借款,小吳就使用支付寶借唄,將1萬元轉給了小顏,小顏承諾每月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
小顏頭三個月還能按時還款,可惜好景不常,之後便開始拖欠。小吳用盡各種方法催款,但小顏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小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本是信心滿滿,不想在之後的庭審中,小吳最終因證據不足而撤銷了訴訟。
【小安在此特別解析:支付寶的“螞蟻借唄”功能,實際上隻能選擇放款到賬戶餘額或者賬戶綁定的儲蓄卡,不能直接轉賬給第三人,需要錢到達賬戶或者銀行卡後,再另外進行轉賬操作。】
為什麼會證據不足呢?
小吳雖然提供了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作為證據,但他卻無法提供支付寶收款方的身份認證信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也是網名,均無法確認對方是否就是小顏。
網友們質疑聲不絕於耳
——“支付寶和微信不同,已經全部實名製了,為什麼還是不能證明轉賬對象就是小顏?”
出於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目的,如果互相之間不是好友,那麼即使已經實名製,對方的真實姓名也會進行隱藏,手機號碼也不能看到全部11位數字,難以證明是小顏本人。
再比如,有網友認為法院明明有能力調查卻不幫助苦主小吳。
看到這樣的說法還得到了不少人的認同,小安不禁心理著急,民間借貸糾紛和在網絡上傳謠言根本是兩種性質。但是正因為圍觀群眾存在這樣的疑問,小安想借此機會告訴大家,如何給法官呈現完整的證據鏈,以及法院在民事糾紛中,什麼時候才能進行調查取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八種類型。
不管是文字聊天記錄還是微信和其他手機應用中的語音、視頻記錄,都算是電子證據。如果隻有電子證據,那麼證明力無疑會打個折扣,必要時需要借助公證以及其他證據進行補充。如果實在沒有其他證據,那麼就要保證電子證據本身能夠完整證明借款事實。
第一,要確認身份:
比如說聊天頭像是借款人真人照片、資料中寫有借款人實名的手機號碼。如果都沒有,那就先讓對方自認身份,或由適合的證人證言作證確認;
第二,聊天內容要保證原始性:
不能進行刪改,也最好不要導出,保存好原始介質,善用收藏功能。另外盡量讓雙方對話包含表明雙方當事人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額、是否約定利息、還款期限等內容。
第三,轉賬附言要寫好:
這樣才能夠把這筆錢和其他日常生活金錢往來區別開來,免得對方倒打一耙;
小安知道大家都認為,證明身份這方麵,由微信或者支付寶運營商來做更容易,但運營商出於保護用戶隱私角度考慮並不會披露用戶個人信息,除非滿足隱私條款中標明的:“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法律程序的要求、強製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所必須的情況進行提供。”
但是!
借錢不還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民事領域的訴訟中,隻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法院是不會也不能主動去調查取證的。
隻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才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麵申請由法院調查取證: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p.s小安認為前文中的小吳應該是沒有申請由法院進行調查的,否則新聞應該有所提及……】
雖說法院沒辦法依職權主動幫助債權人調查,但是小安認為動手寫份書麵申請要求法院幫助核實微信和支付寶賬號的歸屬,未嚐不可。
那為什麼在網上造謠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取證呢?因為不論是網絡上誹謗、造謠、恐嚇他人(不局限於國家工作人員),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是刑法的行為,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是有法可依的,不能和民事領域的調查取證混為一談。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再鐵的關係也禁不起金錢和利益的折騰,親兄弟還明算帳呢,更何況一般的朋友和同事。所以不管是問別人借錢還是借給別人錢的,都該謹慎一些,保存好相關證據。免得真出了事,自己沒證據或者證據不完整,再去“製造”新證據,亡羊補牢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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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15 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