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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價值來源的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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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比特幣從誕生以來就一直飽受爭議,很多次都被宣布死亡,但是一直走到今天被多個國家官方認可,特別是日本政府在9月19號給coincheck發放了第一張比特幣交易所牌照,並且有30多萬家線下門店支持比特幣支付。到底比特幣價值來源哪裏,本文嚐試解答。

源起:央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ICO定性為非法集資被叫停。9月14日,國內第三大數字貨幣交易所比特幣中國宣布9月30日前停止所有交易,其他交易所也發布公告將陸續關停。更進一步,有消息傳出,國家互聯網出口將攔截比特幣交易廣播數據包,如此一來國內所有礦池將無法運營。一時間關於比特幣如何定性,是否應該存在的討論甚囂塵上,掌握媒體和話語權的傳統金融專家和主流經濟學家們幾乎一邊倒的打擊比特幣,認為比特幣沒有價值,稱之為泡沫甚至騙局。比特幣從誕生以來就一直飽受爭議,很多次都被宣布死亡,但是一直走到今天被多個國家官方認可,特別是日本政府在9月19號給coincheck發放了第一張比特幣交易所牌照,並且有30多萬家線下門店支持比特幣支付。到底比特幣價值來源哪裏,本文嚐試解答。

一、關於信用貨幣

貨幣被公認有三個作用:價值尺度、支付手段、價值存儲工具,貨幣的形式經曆了四個發展階段:實物貨幣,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紙幣一開始隻是貴金屬貨幣的代幣,1971年美元與黃金脫勾之後,全球進入純紙幣時期,這種紙幣就是信用貨幣,即以信用背書發行貨幣而不是以貴金屬做為支撐。電子貨幣是紙幣的電子化形式,跟我們現在討論的數字貨幣根本不同。信用貨幣首先要解決的是誰的信用的問題,目前世界上流通的各種貨幣都是由主權國家信用背書的貨幣,或者更精確的說是由各主權國家的政府信用背書發行,並由國家權力機構保證流通,發行機構通常是中央銀行。國家權力機構如何來保證流通呢,首先是通過立法,商品必需要用主權貨幣標價,不接受主權貨幣支付即為非法,其次是通過稅收,從明朝實物稅過度到貨幣稅之後,國家規定納稅隻收主權貨幣,最後是金融體係,清結算隻能用主權貨幣。三個措施正好對應貨幣的三個作用。

二、信用從哪裏來

如果主權貨幣(紙幣)都是政府信用貨幣,那麼政府的信用又從何而來,簡單來說政府信用來源於國家的權力,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權力執行機構。我們繼續往上追溯,國家的權力來自哪裏,現代“國家”的概念來源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盧梭認為任何國家權力無不是以民眾的權利讓渡與公眾認可作為前提的。所以為何政府可以發行貨幣,是因為民眾的授權與認可。主權貨幣的產生如下圖所示:

三、比特幣的信用來源

比特幣的底層是基於一個沒有中心服務器的點對點網絡,網絡上的每個參與方電腦都安裝相同的節點軟件,節點軟件中已經包含了既定的運作規則,任何一方單方麵修改無效。網絡中發生的交易都是以沒有固定對象的廣播方式發布到全網,各參與方節點把一定時間內收到的交易打包成區塊(BlockChain),並計算該區塊的迷題,最先計算成功的節點得到記帳權,可以在區塊鏈發起一筆給自己一定數量比特幣的交易做為獎勵,計算迷題就是挖礦,獎勵即是比特幣的發行。生成的區塊會指向上一個區塊,形成一個區塊的鏈條形式的交易記錄賬本,全網節點都保存全部的完整賬本,計算迷題需要大量的算力,且計算難度會隨著全網算力的增加而相應提高,任何一方由於計算能力不能達到51%,單方麵修改數據都無法影響其他節點。全網的計算能力越強,交易和賬本越安全。這就是構成比特幣體係以區塊鏈為基礎的去中心化、匿名式、分布式記賬、不可逆或篡改等特征。

民眾通過參與挖礦或購買比特幣讓渡權利給比特幣網絡(比特幣公有鏈),而比特幣網絡采用算法(加密、數學公式)製造比特幣,而算力是比特幣的安全保障。

從這個角度上來看,比特幣跟主權貨幣的信用來源是一致的,本質上都屬於純信用貨幣,隻是民眾權利的受讓方和貨幣的發行方不同。比特幣與傳統金融專家所說隻是人民幣代幣符號的“商圈幣”或者“社區幣”截然不同。

以比特幣的標準,要想形成有價值的數字貨幣,需要以下幾個要素:

1、足夠多的民眾自發的選擇。

2、有廣泛部署,多節點參與,且沒有一個中心化組織操控的公有鏈。

3、算法和規則設置合理,共識機製有效可行。

4、有較大的算力做為安全保障。

以這個標準來看目前有許多山寨幣,特別是近期出現的很多進行了ICO的幣並不據備上述條件,淪為非法集資的工具。

三、比特幣的價值來源

解決了信用問題,我們來看看比特幣的價值來源,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黃金的價值來源,黃金的價值體現在幾個方麵:

1、黃金是金屬,據有貨幣之外的使用價值,可以應用在工業產品和工藝品中。

2、黃金據有稀缺性,地球上黃金產量有限,且開采成本較高。

3、黃金很長一段時間是官方法定的主權貨幣,民眾認可度高。

如果從這三點出發,對應於比特幣同樣成立:

1、比特幣沒有實體,但是一樣有貨幣之外的使用價值,比如做為公共隨機數來源、通過染色方式做為賽場門票等。

2、比特幣有稀缺性,總量2100萬,2140年全部挖出,目前平均挖出一個比特幣的成本(場地,礦機、電力、人工)差不多1200美元。

3、比特幣參與節點超過一百萬台,交易使用人數據不完全統計超過一千萬人,分布在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

認為比特幣沒有價值的人通常有兩個反駁的觀點,這裏加以澄清。

1、第一種觀點從馬哲角度,認為價值是凝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而比特幣是通過解迷題挖礦創造出來的,解迷耗費大量電力,但是迷題的答案除了取奪記賬權之外沒有其他作用,因此是無效勞動,不產生價值,所以比特幣沒有價值。持這個觀點的人邏輯混亂,倒因為果,勞動是否是無效勞動不是勞動本身決定的,而是由勞動的產出物是否具有價值來判斷的,如果黃金沒有價值,那麼挖掘黃金的過程是否是無效勞動?生產挖黃金的礦機是否更加無效?如果比特幣有價值,那麼算力就有價值,算力是比特幣的安全保障,我們為了保障主權貨幣的安全創造了多麼龐大的體係,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執行組織、各種金融係統以及相應的基礎設施、遍布全國的服務網點等等,如果用傳統方式建設一個全球性的信用貨幣體係會是多麼巨大的投入,這樣一比較比特幣的算力投入模式是經濟且高效的。

2、第二種觀點認為比特幣完全是網絡環境中產生的數字符號,沒有實體,所有規則也是人為模似黃金而設置,就像一個“遊戲”,很難被人相信,因而沒有價值。持這個觀點的人需要打開思路,殊不知人類社會發展的基石就是建立在人為設計的規則之上的,從漢漠拉比法典,到現代公司的概念,到互聯網思維,都是先創造一個概念,讓大家相信這個概念,最後成為人人認可的法則。人為創造規則本來就是社會實踐的常態,隻是有的規則比較古老已經根深地固,被人們認為理所應當成為了視而不見的法則。

四、比特幣困境的原因

任何金融創新都不外乎圍繞這樣三個基本要素來進行:一是價值的跨時期轉移;二是就未來的偶然結果達成契約(或有權利是金融創新的主要原因);三是使得價值交換變得更容易的可轉讓性(投資者轉讓金融合約的權利)。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是人類數字化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眾權利的讓渡第一次可以不依賴一個中心化的人類組織,比特幣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技術帶來了新的人類協作方式,比特幣讓價值交換更便利,特別是跨地域的價值交換,而智能合約改了“未來的偶然結果達成契約”的方式。因此比特幣是巨大的金融創新,大到與現在法律和監管體係不兼容,比特幣的困境也由此而來。

由於與現有法律和監管體係不兼容,比特幣的發展和流通產生了很多問題,如牌照問題,洗錢問題,暗網交易問題,市場操控問題和安全問題,集中表現在交易所上,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暫停交易所有充分的現實考慮。不過從根源上說這些不是比特幣的問題更不是區塊鏈的問題,而是現有法律和監管體係如何快速適應新技術新趨式的問題。

參考閱讀:

王永利《比特幣不具備貨幣的本質 沒有真實價值支撐》新浪意見領袖專欄 2017-9-16

肖風《數字貨幣的價值起源》清華金融評論 2017-5-20

盧梭 《社會契約論》

作者:劉濤(複旦大學研究生區塊鏈專業課主講老師)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平台和作者所在公司無關。

最後更新:2017-10-08 04: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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