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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監管分岔的花園小徑

監管部門的視野和格局也是國家競爭力的一部分。比特幣作為一項不可逆轉的發明,真實在人類世界中存在。監管風暴下,交易平台關閉,中國虛擬貨幣市場何去何從?

(資料圖)

徐凱/文

9月14日至15日,中國三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比特幣中國、火幣網、OKCoin先後宣布停止接受新用戶注冊,並將停止“虛擬貨幣”交易,最晚者將於10月31日前停止所有“數字資產”交易業務。

至此,中國政府這一輪強監管兩大“殺手鐧”已全麵落地:全麵禁止境內代幣發行融資業務(即ICO);全麵禁止境內平台“虛擬貨幣”兌法幣、“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業務;

監管強勢,將根本改造境內“虛擬貨幣”有關產業的麵貌。本文以比特幣為例,從“虛擬貨幣”的技術特征和法律定位入手,探討監管部門麵臨的選擇、對應的風險考量和社會成本。

比特幣簡史

比特幣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在沒有任何政府、機構、平台背書的情況下,從極客的社群中誕生之後,實現從0到1的跨越,終於使得各國政府也不得不正視其存在。

要理解比特幣,我們需從頭來看貨幣的性質。

貨幣是人類交易的媒介,同時具有價值存儲和記賬單位功能。人類一開始的貨幣,是在漫長經濟活動中自然選擇的實物貨幣,在經典經濟學教科書中被稱為商品貨幣。

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進一步擴大規模,商品貨幣儲量有限、不易開采等特性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掣肘。

這時,由政府(或者準政府機構如美聯儲)發行、基於國家信用的法定貨幣登場,由於其特點是基於國家信用創造貨幣,信用可以按照人類意願擴張或者緊縮,更適宜現代經濟發展,也更便於政府通過貨幣發行控製經濟體係,製定宏觀政策和貨幣政策,因此法定貨幣逐漸取代商品貨幣成為最主流的貨幣。現代政府也因此壟斷了貨幣發行權,這項權利稱為國家鑄幣權。

法定貨幣的發行,依賴於行使國家鑄幣權的中央銀行。這是一個中心化的設計,也是一個偉大的製度創新,人類的貨幣體係不再受限於物理世界貴金屬的開采量,而是代表國家意誌的機構決定數量、流通對象。

但使其擔任貨幣功能的是以國家信用為擔保,一旦國家信用不再得到受眾認可,法定貨幣體係將崩潰。近年在津巴布韋、智利等國都上演過法幣崩潰。

與法定貨幣不同,比特幣之所以流行,完全是基於社群對其底層技術和社群文化的認可。依賴於非對稱加密、橢圓曲線算法、哈希等密碼學技術,比特幣的可靠性在密碼學專家和程序員社群中獲得共識,從而以整個經過密碼學技術保證的社區信用來替代國家信用。

相對於法定貨幣,比特幣的初衷是建立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體係。比特幣的設計者中本聰在白皮書《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係統》中直言,該係統目的就是取消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任何一家中心化平台,建立“基於密碼學而非信用,使得任何達成一致的雙方,能夠直接進行支付”的電子支付係統。

因此比特幣和監管部門之間的衝突是根植於比特幣的設計之中,不可避免。

挑戰鑄幣權

雖然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但貨幣發行權作為一項中央政府權力,得到學理公認。

《人民銀行法》第24和45條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其中 “代幣票券”,應當理解為法定貨幣之外任何試圖人為創造流通貨幣的情形。

《人民銀行法》製定於1993年、修訂於2003年,並未預料到數字貨幣的情形,因此並未予以界定。但從立法解釋的角度,該法實際上確立人民幣是唯一法定貨幣的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將ICO定性為涉嫌非法發行代幣票券,即是基於這一理解。值得一提的是,國務院曾經將超市和商場發售的購物卡和預付卡作為“代幣票券”嚴厲打擊,直到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2012年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對單用途和多用途預付卡納入監管為止。

美國政府近年來在貨幣發行權的問題也遭遇過直接挑戰。2007年,一位前造幣廠的廠長建立起名為“廢除美聯儲和稅收法全國組織”,發行“自由美元”,聲稱和貴金屬直接掛鉤,發行大量紙幣,鑄造了幾百萬的硬幣。

該案由聯邦檢察院起訴,被告以鑄造相像的美元硬幣並流通而獲罪,而並非因發行私人貨幣。這是因為美國憲法並未明確將貨幣發行權賦予聯邦政府,美聯儲本身也是一個執行公共功能的私人組織。在美國許多州,社區製造、發行紙幣或者類似於代幣票券是合法的,並且近年來有流行趨勢。

無論是中國購物卡,還是美國 “自由美元”,都是區域性、傳統意義上的代幣或者票券,並未形成全球性的流通,很難說真的有取代法定貨幣的能力。然而,比特幣改變了這一切,全世界政府的貨幣發行權都受到挑戰。

比特幣定性

中國監管部門認為比特幣是且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2013年12月5日《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表態,比特幣作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這一定性有如下幾重潛台詞:

1. 比特幣是合法的商品或者資產。其本身並未被監管禁止,監管隻是要控製它的功能、定位和流通能力,不讓其發揮貨幣作用。

2. 比特幣不能充當貨幣的任何功能,境內主體不能支持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境內金融機構不能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3.還隱含著一個論斷是,比特幣也不被認可為“證券”,不能按照證券法律監管,因此境內場內交易平台必然隻能關停。

從監管部門的立場考量,之所以如此定性,是因為一方麵比特幣本身蘊含著多種可能性,不能貿然宣布其為非法資產;另一方麵,監管部門看到的風險是對金融秩序的衝擊。

比特幣不受任何中心化平台或者機構控製,意味著傳統的監管手段對比特幣無效或者作用有限,監管無從通過傳統商業銀行等中間機構監控比特幣的流通。這意味著反洗錢機製、資本項目管製的失靈。

國家鑄幣權也可能被認為受到了挑戰,一旦虛擬貨幣大量流通並被接受,法定貨幣的壟斷地位得不到保證,政府對於經濟的控製能力將被削弱。

對於比特幣的法律定性,各國政府都不盡相同,有的承認其為數字貨幣,有的如中國政府將其定性為商品或者資產,也有的宣布其為非法從而完全禁止。

歐洲國家普遍對其持有相對寬容的態度。據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報告,2015年,歐洲中央銀行發布報告,將虛擬貨幣定義為“一種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成為貨幣的替代物,但目前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貨幣”,即有限承認比特幣作為貨幣的定位。德國政府也於2016年8月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單位”和“私有財產”,並對此進行征稅。意大利政府對此持有相近的態度。

日本也是對比特幣態度相對寬鬆的國家。據巴比特網站,今年4月,日本政府修訂了《資金結算法》,承認比特幣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方式;今年8月,日本金融廳(FSA)透露大約有50家比特幣交易所已向該機構提交了注冊文件;Bic Camera,Air Regi,樂桃航空等公司也先後宣布了對比特幣支付的支持計劃。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國全麵禁止境內交易所業務後,日本比特幣交易量躍居全球第一。

也有國家持有嚴厲禁止的態度。據《南方日報》總結,這些國家目前包括俄羅斯、冰島、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吉爾吉斯斯坦和越南等幾個國家。但不能排除包括俄羅斯在內的這些國家今後會改變態度。

ICO監管

ICO,即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中國監管部門明確宣布這是違法行為。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在《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禁止ICO,將之視為違法犯罪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這意味著,央行等六部委嚴厲打擊ICO代幣融資。不搞沙盒監管,不搞合格投資人準入,不納入證券監管體係,而是完全禁止。從其立場理解,境內ICO極不規範,大部分項目的代幣不是基於區塊鏈本身的需要,而是僅為了迅速上線交易所拋售牟利。

因為不受監管,一旦投資人血本無歸,政府麵臨非常大的道德責任,而對其建立監管體係則需要監管部門理解並能信任其底層技術,非一日之功,因此一禁了之。

然而ICO作為一種融資發明,確實能幫助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初創企業獲得融資,這些企業在傳統的融資模式下獲得融資相對困難。

對於ICO,外國政府也有納入監管的傾向。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對ICO按照證券和期貨法進行監管,要求發行人按照規定上報和等級招股說明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針對(DAO代幣,一種虛擬貨幣,通過ICO發行)的一份調查報告中,將其定義為“證券”,受到美國相關證券法律的規製。

監管部門的視野和格局也是國家競爭力的一部分。“世界的曆史是模式的競爭”(錢鍾書語)。單個國家監管部門的態度,不能決定比特幣及相關虛擬貨幣的命運,作為一項不可逆轉的發明,其已真實在人類世界中存在。

但監管的態度,確實會左右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這個領域的競爭力。一個可供對比的例子是VIE。從客觀的曆史發展過程而言,如果不是監管部門對於律師設計的這套繞開外商投資管製的技術手段的寬容,中國互聯網行業也不會迎來如今蔚為壯觀的局麵。

(作者為北京律師,編輯:王敬愷)

最後更新:2017-10-08 04: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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